武汉大学新闻传播学考研导师论文1(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8-14


隐私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一般说包括两个方面:1 公民对于自己和社会生活无关的私事,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2 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窥探和干扰,包括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到侵犯。
知晓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情权、了解权。美国编辑肯特.库珀在1945年首次提出,其基本含义为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后来知情权扩展为公民权利。有学者认为,知晓权有广、狭两义,广义的知晓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晓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知晓权是指广义的知晓权。
二、隐私权与知晓权的冲突(原因)
(了解:在解释人的传播权时,参与理论认为,该权利包含知的权利、传播消息的权利、讨论时政的权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1 和人的非理性表现有关。有心理学家认为,人们总是在突破禁忌的过程中会生产着无穷的快感。突破禁忌,了解一切欲知和未知的东西,是人们好奇心的重要表现。但是好奇心一旦主宰了人的新闻欲,人就由理性的“社会人”变成了非理性的“生理的人”,就会将“知”的理性目的(如认识社会、信息沟通、精神交往、监督政治等)缩小为纯粹的感官快乐和心理刺激,从而扭曲人性。这时候,知晓权的意义就已经不存在了。
更为可悲的是,在现代大众文化消费中,隐私消费已经成了人们最大众化的文化消费,温柔地剥夺着人们关注公共事务的权利,消解着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反思,让人们盲目地追求快感。于是,作为“知”的主体的公民渐渐消失,而消费隐私的“消费者”不断涌现,社会出现一种可怕的心理机制:逃避与虚幻的自我满足。
2 来源于媒介资本的统治力量。消费主义时代,媒介发展的逻辑是,哪里有媒介资本的运营,哪里就有隐私的生产,对人的本能欲望的满足;同时,要占领媒介市场,获得更多利润,就必须击中人们无意识深处的欲望模式。于是我们看到,在媒介市场中,金钱不仅假借信息传通、意义分享、社会认同等方式流通,更重要的是假借人的快感,通过生产隐私以及吸引更多人出卖隐私而增值,因为隐私体现了最大的新闻价值——满足人的贪得无厌的好奇感。媒介资本家在不计社会的法制成本和道德成本的前提下,疯狂挖掘名人隐私。
3 人的知晓权和人的自我信息控制的矛盾表现着知性主体和人格主体之间的矛盾,是造成知晓权和隐私权冲突的内在原因。一方面,人的知晓权是人的知性发展的重要前提,是理性的自我管理能力发展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人的自我信息控制是人格发展的重要前提,失去他就意味着失去人格的独立和尊严。
4 民主政治的公开性和隐私权的泛化,也造成两者的冲突。一般而言,一个政府公务人员由于掌控着社会资源并拥有支配社会其他成员的权力,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而监督的前提是知情,是信息公开,因此,公众人物的身份愈显赫、地位愈重要,他所能享有的隐私权就愈少,一般民众如果不幸卷入新闻事件,成为新闻人物,就会被认为是“非志愿性公众人物”,从而丧失一般民众所拥有的隐私权。但是,这个时候,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公众人物和“非志愿性公众人物”往往泛化隐私权,直接对抗公民的知晓权。
三、两种角色的权利
尊重被访者的隐私权与满足受众的知晓权的关系,实际上还涉及信息传播过程中传媒、报道对象两种不同角色的权利的碰撞。
一方面,传媒有传播信息的权利,在新闻采访和报道中,必须处理好行使新闻自由和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关系。新闻自由是相对的权利,而人格权是绝对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牺牲他人的人格权来实现自己的自由。因此,在新闻采访报道自由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天平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当新闻批评的自由与人格权的保护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向人格权的保护倾斜,着重保护人格权不受侵犯。对个人人格的尊重,是现代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而对人格权的重要一项——隐私权的尊重,则表现了现代社会对个体理解与关爱。以电视谈话节目为例,二者的冲突主要涉及节目录制过程中的采访权。面对这一具体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不具有强制性,主持人对被访者持尊重、平等的态度也有利于这种面对面的交流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一般来说,普通法保障每个人决断自己在何种程度上与他人交流思想、情感和心情的权利。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媒体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强迫其表达他不愿公开的内容,或者擅自刊播关于当事人隐私的情况,哪怕所报道的内容是事实。
媒体为了吸引更多受众的目光,更多时候是将社会名人作为报道或节目的中心人物,有些媒体认为既然被访者是社会名人,他既给谈话节目带来较高的收视率,同时也扩大了自己在公众中的曝光率和影响力,所以被访问的知名人士应该直言不讳地回答记者提出的任何问题,并习惯私人生活被曝光,甚至认为内容越鲜为人知越好。其实,社会名人也分两类:一类是公众人物,泛指那些从事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人员,对于这类人物,其隐私权涵盖的范围较小,比如上报个人财产等,特别是当关系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时就得放弃相应的隐私权,但新闻界和司法界对此仍应谨慎对待,不能由于公众人物抗辩事由而使他们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另一类是明星人物,由于这类人与媒体之间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他们的隐私权往往易被侵犯。明星要想不断吸引公众注意力以保持自己的知名度,难免需要一定程度地牺牲其隐私,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无限度地挖掘其私人问题,每个人都有需要保留的私人生活,明星也有自己不愿被公开的个人空间。因此,虽然名人的部分生活已成为公众生活的一部分,其社会、职业定位使得他们的某些生活经历成为公众欲知而又可知的题材,但公开与否的界限需要斟酌把握。尊重他们的隐私,也是对其人格的尊重。
报道普通人身上所发生的不大寻常之事,也是当今媒体吸引受众的法宝之一。这时,采访报道中对报道对象个人隐私的尊重也就显得更加重要。普通人不同于公众人物和明星,他们过着平常人的生活,大都未想到自己的生活中会发生某件引起媒体关注的事,他们的生活更具隐私性,即使在与媒体的交流中也往往采用匿名的方式以保护自己的隐私。作为普通人,他们没有必要更没有义务向媒体公开自己的私人空间。面对他们,媒体需要更好地权衡隐私权和知晓欲的关系,因为大多数采访报道对象是第一次面对这种交流方式,难免有所顾忌,心理承受能力也大多不及公众人物,而且公开某些事实要素后造成的结果更易影响报道对象的生活。
四、结束语:隐私权与知晓权的平衡
隐私权和知晓权的关系的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复杂之处在于,它是动态的平衡,而非存在一个静止的平衡点,是多样化的平衡,而非一元化的平衡。
说它是动态的,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时代、场景、文化背景、政治制度、司法解释、伦理观念中,公众对发生在不同人物身上的隐私的关切度、关切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媒介介入隐私的深浅,都是不同的。比如一般人的疾病是应该保护的隐私,而艾森豪威尔的心脏病却是必须公开的隐私,因为这关系政治运作的效率;而当一个普通人卷入新闻事件、成为新闻人物之后,他就会在公众知晓权的满足中丧失一部分隐私权。
与此同时,这种平衡也是多样的,因为它涉及政治、法律、文化、社会风俗、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这里有一个权利配置、力量对比和价值选择的问题,需要在各种利益、关系和价值的权衡中做出判断,不能以简单化的方式对待。
然而,两者之间的平衡还是有内在的原则的,基于人的权益、关系和价值。具体包括:
1对于公众人物以及卷入公共事件的人物的隐私,应该采取公众利益和国民利益至上的原则,优先满足公众的知晓权,以保障健全的舆论监督和公共政治生活。
2 对于普通人的隐私,应该采取人格权至上的原则,优先保护隐私权,以保障自由、独立的人格的形成。
3 处理日常的传播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时,采取“实际的恶意”原则来判断对隐私的侵犯是否成立。这一原则的内涵是,明知错误仍然坚持发表,或者出于对事实真相的“贸然不顾”而错误地加以报道,即可判定侵犯隐私权。
它引入了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抗辩,同时又能保障基于道德理性的新闻舆论监督。辩证把握这三项原则,就可以使知晓权和隐私权统一于“传播权”这一基本的人权体系之中,使其体现为人的目的。
《重建新闻客观性原理》单波
表面上,客观性原则在西方新闻界保持着“新闻专业理念”的地位,但是把这个理念落实到新闻的写作和呈现时,却成了一种迷思——有人认为新闻报道“不客观”,有人认为新闻报道“不可能客观”,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新闻报道“不必客观”。
简单的否定无助于揭示新闻的客观性原则的客观存在,无以说明交往中的人对客观性的期待,无法回答这样一种提问:如果宣布客观性原则死亡,那么还有更能体现新闻传播特性的原则来代替它吗?
一、新闻客观性原则的人文基础
1精神道德基础。虽然马克思认为英国《泰晤士报》所运用的客观、公正、平衡的报道原则时,也承认它是各种经济、政治利益相互牵制和综合作用的结果,是考虑报纸发行量和自身利益的结果,并非当事人真的出于公正。这样似乎否定了新闻客观性原则。然而,马克思却认为,客观、公正是所有报刊应该共同遵守的原则,是自由报道新闻的前提,是保障人的说话权利的一种姿态,是更好适应人们接受信息时的心理状态的一种方式。
作为精神生产的新闻生产的一种方式——客观报道,一方面和自由主义经济的物质生产方式紧密相连(可以说客观报道是物质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和19世纪30年便士报运动和美联社的建立有关),另一方面人们在物质生产方式之外构造着包括新闻传播在内的各种精神交往的独立形式。那么客观报道作为新闻传播这种独立的精神交往是一种特殊的传播形式,是社会的精神需要和人自身的精神需要的一个方面的体现。即交往中的人们为了维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网,必然要形成一个使交往各方联成一个共同体的道德准则纽带,而客观、公正、平等、自由等,既是这一道德准则纽带的重要一环。早在公元前5世纪,“客观报道”便出现在古希腊的体育竞技馆所进行的口语新闻传播中。自由人和自由人之间的。
(尽管新闻的客观性原则受到来自政治、社会、个人心理以及表达技巧等层面的批评,但是它并未被摧毁。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批评都只是对表面现象的批评,而不能触及人的精神交往的需要和人的社会性道德意识,即不能触及客观报道的内在根基。“关于新闻不可能客观”的批评,这一部分人仍旧不能怀疑“客观性”作为人的精神交往需要和人的社会性道德意识的存在,即不能怀疑人对客观性的追求和期待。而“人不可能客观”,为了补救这以一弱点,人们提出了客观性原则来限制记者的主观,仍不能怀疑人对客观性的追求和期待。)
2 理性、求真基础。新闻的客观性原则还根植于人的理性精神或求真意识。真正的理性精神正在于承认人的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并不断的超越这种有限性。发展人追求真理的能力,开发人的理性的机能,同时又不让理性孤绝化,脱离人的人性。而客观性原则正是根植于这种理性精神。(里面蕴含着人们对理性的两种误解)
那么客观性原则既根植于人的道德意识,又根植于人的理性精神,两者是否矛盾?
从广义上讲,理性精神体现人对真理的追求,也是一种道德行为,所表现的求真意识,也是一种道德意识。内在缘由在于,求真意识和道德意识有着共同的性质,即超越现实自我的限制:求真在于不断超越认识的限制,道德在于超越自我性格、欲望等限制。从根本上两者是互补的,这种互补性让两者共同构成了客观性原则的基础。瑞典学者魏斯特斯托对客观性所做的事实性和公正性的阐释,可以对上述的注释。
那么,从上述情况来看,新闻的客观性原则不是可望不可即的问题,而是可以通过记者当下的超越而达到的。
李普曼说,就是让新闻报道像一只不断移动的手电筒,使我们能够看到一片黑暗中的部分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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