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材笔记 考研复习必备(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06-30


    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
    法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而非其中个别人、个别集团的任性,但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过统治阶级内部和外部的斗争。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如果意见违背整体意志,那么它们或多或少会被更换。
二.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不都是法,还有其他形式,统治阶级要使自己意志成为公共行为准则,必须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意志奉为法律,国家意志不全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如国家政策,通过任命、发表声明、颁布命令等表现方式。
第三节  法的物质制约性
一.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容
    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人们为了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取得方式,这是一切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因为物质生产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它决定社会政治面貌、文化、法律等
    自然地理环境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据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地理位置、国土面积、地形地貌、土壤气候、自然资源等
    人口状况指人口数量、质量、增长速度、聚居密度
    国家或民族的历史传统作为一种既定的历史的客观存在影响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
二.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容与利益
50.    利益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作用于人而产生的某种需要和实现这种需要的措施。需要是利益的基础,人们根据需要决定自己的利益
51.    人们的需要使人们结成一定的利益关系,利益还必须有与人的需求相结合的实现措施,只有某种需要而无实现这种需要的措施就构不成利益
52.    利益可以是主客体之间的积极关系,也可以是消极关系,积极关系指某种关系能使主体获得好处、得到满足
53.    利益属于客观范畴、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应当把客观利益和人们的主观利益区别开来
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人们的需要,从而决定人们利益,而这些需要和利益在人们意识中获得反映形成一定目的和意志,再被统治阶级上升为法律,所以利益是从客观上把人的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的主观意志联系起来的重要因素
四.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法的第一级本质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人们的行为自由一旦被与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意识所确认,就形成了一种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相适应的是社会义务,社会权利是为当时的社会意识所确认的行为自由,因此,人们制定法律是在当时是生产力所允许和人类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所认可确认的行为自由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称一般社会权利为人权,人权既有人的行为自由,又有当时占主流的观念、价值判断,所以,人权不是超阶级、超时代的,随着社会发展、人的素质的提高,人的行为自由一直在扩大。人权范围比法律大得多,人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与统治阶级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才能上升为法律,如食品卫生法
    第三级本质: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行为自由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权利都是在一定物质条件下产生的,是从事某种形态的社会生产所必需的,因此,法这种社会的主观现象又有着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础,它的最终来源是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这才是法最深层的本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统治阶级上升来的。第二三层本质属于社会学研究领域
第四节  法的内容形式及分类
一.法的内容
    从直接意义上看,法由法律规范构成,所以其直接内容是法律规范。法作为一个整体,由一个个法律规范构成,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细胞,它是抽象概念,不等于法律条文
    从法的社会意识性质角度,法的内容分为意志和知识内容。前者指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法的主导方面的内容,决定法的性质,基本包括三方面:(1)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法律规范,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首先规定合法的权利义务,其次舍弃统治阶级内部不符合其整体利益和意志的要求(2)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任务: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保护被统治阶级遵守法律的行为。对其作必要的妥协,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秩序(3)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关系的法律规范,当某个阶级不能够独自掌握政权的时候,就需要与其他阶级联合掌权,在阶级联盟情况下,统治阶级是构成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联盟,法体现阶级联盟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不是阶级意志的简单相加,它是根据各个阶级在联盟中的地位和阶级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意志,这种意志也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地位,而这种关系一定会在法中反映出来。和法的意志内容并列的是法的知识内容,它表明法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文化形态,它凝结着人们调整社会关系和管理社会事务的经验、知识和智慧,特点:(1)没有阶级性,服务于任何阶级,它是一种技术性内容,如禁止近亲结婚(2)它是意志内容的一部分载体,部分意志内容的表现形势
    法的内容,还可分为社会政治内容和专门法律内容。前者是法的内容中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基础和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一般的社会规范都有,不是法所特有的;后者为法所独有,法律调整所单独具备的内容,而不是社会关系调整所具备的内容,专门法律内容本身指法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调整器,在调整文化方面的内容,主要指法律调整特有的一个系统、范畴、关系和原则。法律技术内容指法律调整所采用的具体性措施和规则,如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方法
二.法的形式——法的直接内容即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
    结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结构:(1)从一个法律规范的角度理解,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逻辑要素构成(如果……那么……否则……)(2)从法律规范体系角度,法的体系可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又由法律规范构成
    表现形式又叫法的渊源,它指国家创制法的形式和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构成的体系叫做立法体系,立法体系由法律文件构成,法律文件由法律条文构成,因此它是法律规范内容的外在形式
    通过法律关系实现,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参加者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建立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是社会关系的原始的关系(子女可无血缘关系如收养)
三.法的分类
    按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和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可把法分成不同历史类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法
    按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不同,可把法分成不同法系(西方法学家的一种分法),历史上存在五大法系:中国、印度、伊斯兰、大陆/罗马、海洋/英美法系
    按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的方法的不同,可把法分成部门法
    按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把法分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
    按法调整的内容是国内还是国外关系,可把法分为国内法、国际法
    按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把法分成实体法和程序法,前者有民法、刑法、婚姻法、经济法;后者有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
    按法的效力范围,可把法分成一般法,特殊法(普通法,特别法)。后者优于前者
    外国:(1)公法•私法:前者是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后者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合同法、民法、婚姻法(英美法系没有)(2)固有法•继受法:源于殖民地和宗主国的关系(已过失)(3)普通法•衡平法:一般判例组成的法称为普通法,当一般判例解决不了案件,判决由衡平法院如英国的皇家大法院做出,据公平原则判案,这个公平原则产生的新案例称为衡平法
问题:(1)法律中存在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它是否也体现阶级性?有些已制定法律没有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甚至不利于统治阶级,怎么认识?(2)黄世仁向杨白劳讨债是否合理?(3)怎样理解法只反映统治阶级意志?(4)怎样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怎样将意志国家社会相结合?
总结:(1)两种情况:统治阶级内部一小撮与其整体意志相违背的分子掌权,如希特勒;统治阶级对自身利益认识不足,如知识产权(2)法律中有利于被统治阶级的规定不等于法律反映被统治阶级利益,因为立法时统治阶级只考虑自身利益(3)被统治阶级可以争取自身利益,但即使得以成功也只是被统治阶级要求转化为统治阶级要求,矛盾激化时表面让步,实质仍从统治阶级利益考虑(4)合理半是指殖民地半封建地主阶级的理;不合理是指农民的理
第四章  法的职能和价值
第一节  法的职能作用(法的本质的外在外部表现)
一.概念分类
    法的职能(功能机能)指法发挥作用的活动或活动方向,是法的本质的外部表现。法的作用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如包括法律调整的影响和法的思想影响。法的职能是对作用的表现,是体现法的作用的活动或活动的方向,二者可通用。根据法对社会生活影响的性质划分:法的专门法律职能作用;法的社会政治职能作用
二.法的专门职能和作用法本身的职能和作用
1.从法作为手段的角度表现出来的职能和作用
    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1)指引: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来指引人们的行为,三方式——授予人们一定权利;规定一定义务,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通过禁止性规定不允许人们做什么,使人们承担不行为的义务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2)评价: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则,是带有是非的信息载体,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这种评价是国家的价值判断,是客观的普遍存在的价值判断,既可评价他人行为,也可评价本人行为,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从而达到影响人们行为的效果(3)教育(思想影响):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4)预测:根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主体即将作出的行为,人们既可以事先预测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可以预测国家对这种法律后果的态度(5)强制:对违法行为有制裁作用,这种强制作用主要针对违法行为,对守法公民不存在
    法本身的职能
    调整职能:法能够确认建立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保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正常存在,确认一定社会关系指确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统治者和同盟者的阶级关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一定社会关系指根据统治阶级需要建立一定国家机关系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制度,并使这些制度系统化、合法化;发展一定社会关系指为社会发展提出方向,规定一种概括的的行为规则,使社会关系在这种规则范围内有组织、有目标的发展,直到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静止调整——确认建立一定的社会关系,包括授权性和禁止性两种方式;动态调整——反映发展一定社会关系,通过法的实施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其方式是主动的履行积极的义务
    保护职能:法保护已经建立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不受侵犯,排除同这种主流社会制度不相容的社会关系,恢复或弥补被侵害的权利以及(主要方式)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三.法的社会政治职能作用
    法维护一定阶级统治职能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职能,与国家职能相吻合
    政治方面的职能作用主要是阶级统治职能,指国家活动在法律上的表现,反映法存在的主要价值
    经济方面的职能作用:确立维护有利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保护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制度),调整解决各种财产纠纷,维护一定经济秩序;促进或阻碍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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