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招生计划的制订
(一)招生计划包括国家招生计划、委抚培养招生计划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
(二)国家招生计划分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两处种;
(三)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云南财贸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自身培养条 件,按照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其他用人单位的需求编制;
(四)自筹经费招生计划,是云南财贸学院在具备培养条 件和指导力量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本单位创收或集资的经费,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制订;
(五)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和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均应由云南财贸学院与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定;
(六)招生计划应报云南省教育厅,最后由教育部审批下达。
第十一条 报名的具体要求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高等学校本科或往届本科毕业,大学专科毕业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入学之日)或两年以上并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者;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报名时间由教育部公布,云南省的报名点为:五华区招办、盘龙区招办、红河州招办、曲靖地区招办和大理地区招办;
(六)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和报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