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3

在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主办的“农村金融改革战略研讨会”上的发言
   
(2006/12/13,北京)

    到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整整五周年,以这个时间为标志,中国金融业进入了一个全面对外开放的时代。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国内的一切金融领域将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将在一个完全平等的游戏规则面前进行公平的全方位的竞争。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几十年中,中国的金融市场上将出现一次彻底的大整合,也必将出现前所未有的大变局。
    我们不妨把视角拉回到历史的长镜头中来观察。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一直到三十年代末期这近二十年时间里,中国金融业似乎也面临着同样的局面,中外资银行在中国这个金融处女地上群雄逐鹿,共同演绎着中国近代史上不可多得的一个银行业的“黄金时代”。与现在不同的是,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时候,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占据垄断地位,我国民族银行业只能在夹缝中寻求生存,而现在,中国金融业正在以主动的心态迎接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两个时代不可同日而语。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国迅速成长起一大批举世瞩目的优秀银行家,陈光甫、张家璈、周作民、吴鼎昌等银行巨子的名字在中国近代金融史上熠熠生辉,在国际上亦有相当大的影响;同时,一批在中国金融市场上极具竞争力的优秀银行也迅速成长,著名的北四行(金城、盐业、中南、大陆)和南三行(上海商业储蓄、浙江实业、浙江兴业)在近代金融史上曾经书写了民族金融业的光辉一页。
    七十年过去,时代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中国金融业从整体上而言已经具备相当大的规模和相当强的竞争力,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过去十几年中突飞猛进,市场结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水平都有极大的提升。但是,我们还不能说,中国金融业已经为全面开放做好了足够的准备,无论从银行业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创新能力还是从银行业整体的市场结构、产权结构以及监管体系的架构与效率,我们都还不具备与外国金融机构竞争的真正实力与条件。这里面问题很多,难以一一述及。在所有问题当中,有一个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决策部门、学术界和金融界的普遍重视,而这个问题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整体的金融发展极端重要,对我国的未来经济增长与和谐社会建设极端重要,这就是农村金融问题。农村金融问题可以说是中国金融领域中最值得关注、最危险的问题,但是与农村金融的重要性相比,决策部门、学术界和金融界的关注力度显然不成比例。在未来的几十年中,中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增长模式将有彻底变化,而这个彻底变化实依赖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离开农村金融与信贷是不可能实现的。
    农村金融现在面临的问题非常严重,极大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金融领域每年有大量资金流出,存在着严重的“系统性负投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投资需求;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异”,其商业性逐渐强化,而其合作性逐渐弱化,其经营管理模式、内部治理结构等已经与商业银行基本趋同,其服务于农户的动力正在逐渐淡化;各种民间金融机构融资活动逐渐活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遗留下来的融资真空,但是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经营行为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导致民间金融部门对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仍然具有一定局限性,而且还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所有这些现象都表明,我国的农村金融发展是严重滞后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改革,农村金融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对我国的总体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如何发展我国的农村金融?我认为,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至少需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要求有比较完善的法律,立法是解决我国农村金融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立法非常滞后。首先,在农村信用社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来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内部治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严格的明确的界定,这使得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往往在“合作金融”与“商业银行”这两种模式之间摇摆,这种现象十分不利于我国信用社的规范发展。各国的合作金融都有明确的立法,对信用合作社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做到有法可依。所以,我国应该尽早制定一部《农村合作金融法》,以填补这个立法缺口。
    其次,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结果是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往往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各国都有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立法,我国也应该尽早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法,以严格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和业务结构,把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严格分离,不再使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不该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这些金融机构能够轻装上阵,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
    最后,对各种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小额信贷组织也应该有明确的立法。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复杂多样,既有各种带有互助性质的“会”,也有各种规模比较大的农村基金会、互助储金会,还有一些较为规范的典当行和钱庄。这些金融机构对我国的农村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这些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和稳定,很容易被取缔;同时由于在法律上没有保障,这些金融机构就往往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或者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甚至有时不得不寻求其他的非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这就使得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累积了大量风险,甚至有可能影响到社区的稳定。对于一些民间的小额信贷组织,目前也缺少一部法律来规范。央行进行的五个省区的小额信贷试点,目前也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境况,这使得央行和银监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对小额信贷进行有效的监管。中央最近连续几年的一号文件都提到应尽快开展有关小额信贷的立法工作,但是一直没有切实的效果。
    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如果让农村金融长期处于一种法律真空状况,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成长和规范发展,也不利于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控制和有效的监管。
    第二,农村金融要取得良好的发展,还需要解决开放的问题。现在,中国金融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正在进行全方位的开放。城市的金融机构正在大规模地引进外资,从而优化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从而使经营机制进行彻底的转型,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竞争力。在农村金融领域,金融开放这个问题似乎没有引起应有的关注。是不是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对于外国金融机构而言没有什么吸引力?情况完全相反。    对于中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如果从整体来看,确实不容乐观。但是如果从一些局部来看,我们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农村信用社和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这些信用社的资产质量良好,经营网点众多,职工素质比较高,未来的发展潜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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