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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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9-9 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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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6月2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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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一) 该专业已有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 根据该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接受申请硕士学位时要考试的学位课程,并提供这些课程的内容简介、主要教材及参考书目;
(三) 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此暂行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向同等学历人员授予硕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规定执行。接受申请人数应适当控制,以保证校内教学、研究任务的完成。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表现良好,作出成绩,并有相应的科研成果。
   (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向校学位办公室交验以下材料:
    1. 最后学历及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有关院、系、所应采用笔试和口试的方式,对申请人目前的学术水平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科目及方法由各院、系、所决定。并将考核结果及是否接受申请的初步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
   (四)校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正式通知申请人。被接受的申请人持通知书到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课程听课及考试的申请手续,并按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研究生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工作中表现良好并做出成绩,有科研成果发表。
   (二)申请人的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学位课程学习方式,可以旁听研究生课或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但必须通过以下两类考试:
    1.我校研究生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
考试课程要符合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应与在校研究生相同;考试应在我校进行。其中主要学位课程六门课约20学分考试由研究生院直接负责,其余课程考试责成有关院、系、所负责。学位课程的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70分为合格。所考课程总学分须在32学分以上。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院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水平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有关院、系、所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必须是申请人参加科学研究做出成果,具有一定的工作量。 
   论文用中文撰写,并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 论文评阅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由有关院、系、所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 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评阅意见并明确说明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子至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办公室认可。
  有关院、系、所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提前公布论文答辩时间,注意吸收硕士研究生参加,答辩会应作详细纪录。
   (3)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论文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成绩审核。校学位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研究生院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申请人应照章交纳。申请学位所需的食宿费与旅差费由申请人自理。
  第十一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挡案管理制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表,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等都要存档。
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对于培养质量问题较多的院、系、所,研究生院将视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进,减少接受申请人数甚至暂停接受等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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