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军事院校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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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6-2-23 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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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历要求:报考军事院校大中专层次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及服现役满一年以上的优秀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士兵,报考军事院校研究生,必须具有大学学历。

  2、年龄要求:地方高中毕业生年龄为20周岁以下,初中毕业生在16周岁以下,均截止到当年9月1日;部队士兵老先生在于22周岁以下,个别可放宽到达23周岁;报考硕士研究生,部队考生年龄考生年龄在内45周岁以下,地方考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婚否要求:报考本科以下层次的考生,均须未婚;报考研究生婚否不限。


二、应具备的政治条件

  考生政治审查标准,按公安部、总参谋部、部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招待其中,报考军队机要院校(专业)的考生,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条件”的规定执行。

  招生人员必须对老先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扑看其是否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部队工作,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


三、应具备的身体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报考军事院校人员身体条件是否合格,主要有以下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 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 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 招收学员为应届实践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过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早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操作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遣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肪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肪曲张、重度精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操作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下,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下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 泌屎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二分之一),睾妫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二分之一),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悄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疯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俞的皮肤病,不合格。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 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心脏收缩期杂音:各辨膜听诊元气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叶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 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 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腺疾病,慢性细菌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左右锁骨中线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症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 肝、脏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 细菌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形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氨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状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颠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为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五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型、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学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是耳环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型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有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鼻中隔度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休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员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隐性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浑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浑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龈齿,齿缺失并列在一卢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起牙合超过0.5厘米,呀合超过0.3厘米,覆呀合大于三分之二,反呀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炎,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齿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牙合,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合。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落,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各期妊娠反应,不合格。

  附则

  1、条文中凡用“以上、以内”词语表述时,含该数字本身。凡用“超出、低于、小于、大于”词语表述时,不含该数字本身。

  2、标准体重计算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3、检验要求: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爱滋病。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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