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个人经验为例。当年我怀着学问精进的志向准备报考硕士研究生,最初的目标是心向往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或者刑法学专业。最后因为别的原因而改换作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正是在我考试的那一年北大的业务课改为考核十几门课程的所谓“大综合”。有了这一改革,更令我深信当初“变卦”是“英明无比”的。因为我“很不幸”就是贺卫方教授所说的那种“偏科”与“本科时期成绩中上”的学生,基本上只对刑法“有些研究”,对法理学“有较浓厚的兴趣”,考“大综合”肯定是“死路一条”。而清华法学院的业务课只有刑法与法理学两门,正好对我的胃口。而我的一位极有学术研究潜质的同学报考北大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结果两门综合课成绩很不理想而未被录取。在我看来,他就是北大这种“大而全”的考试制度的牺牲品。
我的命运也是颇为坎坷。第一年,考清华失败;第二年考清华仍然失败。本打算通过调剂留在本校读研究生,谁知因为本校身处“天子脚下”,本人一门专业课成绩过低,导致未通过国家划定的A区最低复试线,连续两年调剂本校未果。后来还是通过家里的“关系”调剂到了最低复试线较低的身处B区的一所学校,而那所学校的法学研究水平被公认是高过我的母校的,仅仅因为“地处偏僻”而“低人一等”。另一方面,自己因为专业课成绩差,每每在人面前抬不起头,尤其是听说某某报考某某学校专业课考了一百二三甚至一百四十时。听得多了,难免会纳闷,为什么偏偏北大、清华的专业课成绩那么低?难道我考得差就真的比那些成绩比我高的人研究潜质差吗?有同学向我透露玄机,这是有些学校为提高落榜生的调剂竞争力而采取的“人性化”措施。原来如此,各个学校专业课成绩不具有可比性还有这样一个原因!既然这样,全国行政性的专业课最低复试线的统一划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呢?再设想一下,如果我没有报考“没有人性”的清华法学院而报考了“非常人性”的某某学校,岂不是早已“登科中举”?
最低复试线的确定不依照各个学校相关专业的学术研究水平而依照“东部沿海”、“西部边远”这样的地域等级。如果说公共课还因为试卷统一而存在统一划定最低复试线的合理性,那么因校而异的专业课成绩(再加之一些学校的“人性化”措施)又如何通过一个统一的国家最低复试线进行一致评价?
呜呼哀哉!面对如此偏离研究生培养学术研究教学人才目标的行政性选拔体制,我们能不为陈丹青、贺卫方叫好吗?既然我们无力改变体制,还不能改变自己,对体制说声“不”吗?在此,我以个人的惨痛经历为贺卫方教授说“不”投下一张庄严的赞成票!
200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