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199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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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3-3 1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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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民法中的财产权制度论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25分)
二、 论返还原物之诉中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及其意义。(15分)
三、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服及其构成。(15分)
四、 论复(再)代理及其法律效果。(10分)
五、 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10分)
六、 比较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10分)
七、 案例分析(15分)
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著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
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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