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地讲电子货币分为两类,它们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与货币层次影响。第一类是账户依存型的电子货币,第二类为电子现金。这种分类不一定全面,但在现阶段实践水平下已经足够分析问题时采用。
1.账户依存型的电子货币,其实是现有结算系统的电子化,本质上与一个转账体系差不多,只不过其实现方式是借助了先进的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比如借记卡、第三方支付中介(比如PayPal、支付宝)、网上支付等。
对于这种所谓的电子货币,首先不能能产生借贷行为,不生产存款货币;其次帐户依存,其交易是资金在各方银行帐户间的划转;因此,它有替代现钞的功能,并加速货币流通速度,对监管与调控的影响存在,但相当有限。
2.独立于帐户的电子货币,电子现金。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货币。主要有基于智能卡的电子货币和基于电子计算机的电子货币两大类。其实目前实用中还不多,智能卡在小额支付领域(电话卡、公交卡)有一定应用,但基于电子计算机的电子现金在国内还没有见到。现有的智能卡是用法定货币向发行者购买的,相当有法定货币作为其储备,因此也非独立运行,影响同样有限。真正苦命性的电子货币应当是基于电子计算机的,发行主体多元化的电子现金,其人称其为数字现金。
二、数字现金的法律地位与货币层次
对于这类数字现金,其法律地位目前由于缺少实践经验,尚没定论。各国一般法律规定唯有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能够发行货币,法律赋予其清偿能力。而数字现金完全有可能由非政府的机构甚至个人发行,只要人们愿意接受其为清偿手段,那么它就能够履行货币职能,在经济中起润滑作用。一味地限制可能阻止科技创新,但失去发行垄断权无疑对政府而言无疑是麻烦的。
最大的麻烦还在于对对货币层次的影响。就目前实践水平而言,由于真正的数字现金还没有出现,主要是账户依存型的电子货币,因而直观上讲影响应当有限。个人认为,现有的货币层次分层体系对电子货币还是适用的。具体地讲,比如数字现金存在个人电脑中,那么无疑可以归入M0;智能卡货币也能归入M0;用于网上支付或者在商场里刷卡的借记卡里的资金,作为银行存款,归入M1或M2。诸如此类,分门别类,仍是清晰。这是因为,电子货币履行货币的职能时,仍然体现出不同的流动性,依此归入不同层次,这应该不成问题。
其实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两点:
1. 层次虽然没变,但货币在层次间的转化可能已经十分灵活与复杂。比如用于网上支付或者在商场里刷卡的借记卡里的资金,作为银行存款,不发生支付时归入M2(个人储蓄),支付后进入商家的帐户,应该是M1(活期存款)了。这种速度给宏观调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未来的发展无法准确预期,目前的实践虽然还适用M0、M1、M2的分层,但无法保证今后这一套分层还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