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文件
浙商大研〔2005〕284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研究生部: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经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入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管理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研究生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小组成员含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校纪委负责人。对于研究生招生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事项,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二、招生专业、学制和学习方式
招生专业详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学习方式分全日制脱产学习和非全日制在职学习两种。全日制学制一般为三年,非全日制学制一般为四年。
三、招生类别
招生类别包括:计划内非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外委托培养研究生和计划外自筹经费研究生等四类。计划外委托培养研究生、计划外自筹经费研究生须缴纳部分培养费。
报考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的考生必须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推荐(即本人档案所在单位),该单位需在录取前与我校签订培养合同,委托培养单位须向我校缴付培养经费。
四、招生办法
硕士研究生的选拔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考核。
我校招收博士研究生的选拔方式为公开招考,由我校组织命题和招生工作,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录取标准和要求由我校自行确定。
五、报考
(一)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以同等学力报考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1)(2)(3)条规定的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所要报考专业相近的岗位上工作六年或六年以上;
(2)已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达到450分以上(有效期5年)。具有高级职称,科研业绩突出者不受此条件限制;
(3)已获高级职称、且以主要获奖人(排名前3名)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已获高级职称、且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已取得所要报考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且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篇。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培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5、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二)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3)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后,在所报专业相近的岗位上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②在所报专业专升本或参加自学考试本科段,取得大学本科课程合格成绩8门以上(须由教育部门出具成绩证明);③已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达到450分以上(有效期5年)。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报名
凡符合报考博士研究生条件者,按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来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报名(外地考生可函报)。
凡符合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通过互联网登录报名网站报名。
六、初试
(一)初试科目
我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科目为三门: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或方向课)。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政治理论课。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必须以笔试闭卷形式加试两门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能与初试科目相同。
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课、外国语、业务课1(数学等)和业务课2。
(二)初试方式
各科目均以笔试闭卷形式进行,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三)初试时间
博士研究生初试考试时间由我校当年招生专业目录公布。
硕士研究生初试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四)初试地点
博士研究生初试考试地点在浙江工商大学。
硕士研究生初试考试地点由报名点确定。
(五)初试试卷命题与阅卷
博士研究生初试考试的外国语科目由外国语学院相关教师以及外校相关教师提供试题库,研究生部会同指定的外国语教师在初试前抽取试卷或组题,并由指定的外国语教师阅卷;专业基础课应由主要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必要时可包括其他相关的教授)共同讨论后命题,或由主要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必要时可包括其他相关的教授)分别提供2-3个题目,然后由博士点负责人分别从每位出题人所提供的题目中选取1个题目,组合试卷,参与命题的人员原则上应参与阅卷;专业课(或方向课)由相关导师命题并阅卷。
硕士研究生初试考试的政治理论课、英语、数学等科目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题,省招生办统一组织阅卷;日语、德语、法语、民法学、诉讼法学、综合英语和业务课2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和阅卷。
(六)初试试卷的传递、保管与印制
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的初试试卷应由命题人密封并签字后送研究生部,经研究生部工作人员验收后统一保管。初试试卷印制时,应有研究生部工作人员以及学校纪检委工作人员在场,并在印制完成后封存试卷、签字、并签署证明材料。初试时,监考人员应查验试卷的密封情况。
七、复试
(一)复试小组
研究生入学复试基本上按专业组织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本专业研究生导师以及具有本专业正高职称的人员3至5人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复试小组的人选由学位点负责人与相关学院负责人协商确定,并将复试小组人员名单通报研究生部。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专业的教职工,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复试小组的职责是:①确定复试的内容和方式;②做好复试记录;③评定成绩,给出排名次序,提出是否录取的建议。
(二)复试名单的确定
1、招生名额的预分配
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由研究生部根据各专业导师数量和结构、上年度实际考试人数、上年度上线人数、本年度报考人数等情况,会同各博士点负责人协商确定提出各专业当期招生名额分配的初步方案,并在初试后根据本年度实际上线人数进行调整,经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由研究生部根据各专业导师数量、上年度实际上线人数、本年度实际上线人数等情况,会同各硕士点负责人协商确定各专业当年招生名额分配的初步方案,经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2、复试基本分数线的确定
博士研究生复试的外语分数线按招生总人数与外语单科成绩达线人数1:1.5的比例划定;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分数线按实际参加考试人员与单科成绩达线人数1:0.6的比例划定。
硕士研究生复试的分数线按照国家划定的分数线执行。
3、复试名单的确定
博士研究生的复试根据各专业当期招生人数、各门课程成绩上线人数,确定复试名单。若某专业没有上线复试人员,可以经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后适当调整该专业复试分数线,但只能调整1个科目的分数线,且只能在5分的范围内下调复试分数线。在调整了复试分数线后,若某个专业仍然不能按预分配的名额招收足够数量的考生,则将其余的名额调整到其它生源较好的专业。如果各个专业的上线考生都不足,则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要统一下调复试分数线或者组织二次考试。
硕士研究生的复试按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复试名单;对第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的专业,可以进行校际调剂;调剂复试的考生,应符合调入专业的复试要求,应试的统考科目必须与拟调剂专业中的统考科目一致,且两门业务课应试科目与拟调剂专业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三)复试内容和复试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口语测试、复试小组综合能力面试和导师面试。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听力测试、外语口语测试、专业课笔试、综合能力面试。
复试要求:1、重点考查考生的知识结构、科研创新意识和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2、了解考生的自学能力、治学态度、个人志趣与特点。3、对在职人员还应考查其工作实绩。对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加试两门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对跨学科考生和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还须进一步考查其他方面的知识和能力。4、外语口试主要测试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流的能力,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等方面测试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在复试的同时,研究生部还将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审查体检情况。
(四)复试成绩与建议录取名单
1、复试成绩的确定。博士研究生的复试成绩包括外语口试、导师面试、复试小组面试三部分,连同初试成绩,最终成绩中各部分所占比例为:初试65%、外语口试5%、导师面试15%、复试小组面试15%。硕士研究生的复试成绩包括外语听力测试、外语口语测试、专业课笔试、综合能力面试四部分,连同初试成绩,最终成绩中各部分所占比例为:初试70%、外语听力测试5%、外语口语测试5%、专业课笔试10%、综合能力面试10%。
2、根据考生的最终考试成绩(博士研究生还要兼顾导师负责制的原则),由复试小组提出建议录取的考生名单。
3、所有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最终成绩将在研究生部网站上公布。
八、录取
(一)录取原则
研究生录取工作将认真贯彻教育部当年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录取工作程序
总体上讲,初试确定复试资格,复试确定录取顺序,学校平衡和协调后确定录取名单。
从操作过程讲,由复试小组提出建议录取名单,经研究生部审核、协调、确认并报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上报省招办备案。对初试成绩较高、经复试后不拟录取者,复试小组应写出书面意见。
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均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到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签订相应协议书。
九、导师的确认
博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考生直接报考导师,并在录取时就确定导师。遇有特殊情况时,经研究生部与相关学院领导以及相关导师和相关考生协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可以在同研究方向内适当调整导师。
硕士研究生在录取后通过双向选择的形式确定导师。
十、其它
(一)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等处罚。
(二)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害的校内工作人员,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研究生 招生 规定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