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开展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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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9-10 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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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公共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在我国设置并试办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我校被批准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MPA教育有益的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公共管理工作的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MPA教育制度,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工共管理工作需要的现代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宽的知识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 
  1、培养目标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从事公共事务、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与分析等方面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机构培养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素养,掌握先进分析方法及技术,精通某一具体政策领域的专业化管理者和政策分析者。
2、招生与考试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有四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的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入学考试采取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录取。
3、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  培养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方式、学习年限根据培养方式的不同为二至四年。试点工作期间主要采用非全日制(即半脱产和在职兼读)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
4、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根据培养目标和特定的培养方向的要求,参照《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试行稿)》确定。教学方式以课程学习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加强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三方面的联系。
5、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选题要紧密结合政府部门与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实际,对公共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对论文的评价应着重考虑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公共管理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知识解决公共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位在公共管理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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