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情节的归纳(主要限于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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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作者 免费考研网 
更新时间 2005-9-10 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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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宽处罚情节(顺序的意义:就有利于被告人而言是从趋轻至趋重、从宽的程度是由大到小)
1、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防卫过当(20条)
(2)避险过当(21条)
(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
(4)胁从犯(28条)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27条第2款)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
4、可以免除处罚的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68条)
(3)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390条)
(5)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3款
6、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
(2)预备犯(22条)
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款)
(2)犯罪未遂(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教唆犯(29条第2款)
(4)犯罪后自首的(67条)
(5)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
(二)从严处罚情节——现行刑法中,这一趋向性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而无加重情节
1、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一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二是累犯(第65条);
2、分则部分——分则性的很多,据不完全统计,多达32个;其中,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356条所规定的特别再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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