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法学试题最明显的特征是:北大似乎特别注重对相近或具有可比性的概念的区别、比较。比如98年的试题就有一个大题专门出了四个相近概念的区别,01年的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可变更撤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和“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02年的“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而04年的试题除了案例分析题,其他全部都是以概念的区别比较的题型出现!!这个启示我们:在复习民法的时候,对于相近概念的比较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3.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人身权的内容在98、99、00、03考试中均有试题出现,如果在05年的试题中见到这部分的题目不应该感到惊讶。当然总则、物权、债权的内容仍是民法复习的重点。
4.一些有特点的概念在历年的试题中频繁出现,比如:98年的“职务侵权”,99年的“无因管理”,00年的“监护制度”,01年的“表见代理”、“善意取得”,02年的“无过错原则”,03年的“违约金”,04年的“最高额抵押”。这些内容也是我们在本科阶段学习的重点内容。因此,在复习中,我们应该提高对这些有特点的概念的注意。
5.和以上有特点的概念考察相比,历年的试题更注重对于基础概念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98年试题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99年试题中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00年试题中的“相邻关系”、“债的概念和产生的原因”,01年试题中的“合伙”、“他物权”、“抵押权和质权”,02年试题中的“代理“的法律特征,03年试题中的“债务承担的条件和效力”,04年的“物权和债权的效力”,都是非常基础的题目。所以,北大重基础,此言不虚。这也启示我们:对于民法的复习,尤其要注重对于基础概念的掌握。
6.从03年的试题开始,每年都有案例分析。今年也一定还有案例分析。在复习的时候,不要忘了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