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1年政法系统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工作的通知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3

(2001)司法教字第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1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收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1]32号)精神,经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共同研究决定,现就政法系统各部门2001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养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云南大学、共28所院校。

  二、推荐

  (一)推荐原则和要求  在政法系统内继续实行组织推荐与个人自愿报名、相对集中与就近入学的原则。政法各部门具体制定本系统推荐报名工作通知,确定本系统内各地方、各单位委托培养院校和推荐名额。 政法系统内人员,按照各自系统推荐报名工作通知要求,经本单位政治人事部门同意及本系统省级以上干部教育培训部门推荐方可报名。 非政法系统的其他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自行报名(此类人员录取比例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二)推荐单位  政法系统的推荐单位为国家政法部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各省(区、市)政法部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各推荐单位应将推荐工作纳入到本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育培训规则,按照干部教育“十五”规划的要求统一部署,注意加强对基层单位政法干部的推荐和培养,择优选拔业务骨干参加学习。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教育培训机构为指定的联络单位,主要负责本地区各推荐单位与院校的联系、推荐名额的调剂、考试大纲和辅导教程的发行以及在录取阶段牵头会同本地区其他推荐单位就灵取工作的有关情况与有关培养单位沟通。

  (三)推荐名额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确定的各培养单位的录取限额,根据政法各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和优先选拔培养业务骨干的实际需要,经研究确定,政法系统考生录取与推荐的比例为1:3.具体名额安排详见《2001年全国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政法各部门推荐报名名额分配表》(附件一)。确有需要的地区,可在征得本系统上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同意后,适当增加部分名额。

  三、报名

  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报名、考试等组织工作。

  (一)报名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5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1年7月31日)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和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重点招收政法部门人员。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7月10日至31日。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三)报名地点

  本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点。

  (四)报名程序

  符合报名条件者须先领取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表可以招收院校获取或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www.cdgdc.edu.cn.获得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及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报考人员,在7月10日前到招收院校研究生院(处)进行资格审查(可函审)。 政法系统内的考生也可在经本单位同意后,持本单位介绍信到本省级主管部门领取资格审查表并就地填写,经推荐单位审查盖章同意,持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同意推荐章的资格审查表到有关院校按受资格审查(或函审)。   资格审查后,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7月10日至31日),考生持经审查通过的资格审查表自行到报名点报名。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分值

  政治理论,英语(100分),民法学(100分),刑法学(100分),综合考试(150分,含宪法50分、法学基础理论50分、中国法制史50分)。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各招收院校单独组织面试,时间自行安排;其余4门实行全国联考,总分450分。

  (二)考试时间

  全国联考课程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14日

  (三)考试地点

  考生可在招收院校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经招收院校同意,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指定地点考试。

  (四)联考辅导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大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法院、检察院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发行,中政委、公安、司法行政及其他系统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统一组织发行。

  联系人:杨克

  电话:010-88414135.

  五、录取

  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办《通知》规定的《2001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招收录取限额》(附件二)进行录取,录取政法系统的考生不少于培养单位限额的80%. 符合国家录取条件,由于招收院校已完成录取计划而不能录取者可调剂到相关院校。

                                                    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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