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硕士 (非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刑法学

跨考教育 /2010-09-26

  今天上午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了2011年考研数学大纲,从卷种分类,到题型,题量,以及各科所占的分值比例,再到各部分的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都和2010年考研数学大纲没有一点区别。下面就由跨考考研携手跨考名师对刑法相关知识点进行整理归纳:

  大家都知道,刑法学的逻辑性和结构性比较清晰,首先是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部分又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分则部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重点恒重”作为刑法学考试的最大的原则之一说的就是对于刑法学部分,其重点是不变的,总则和分则相比,总则无疑是最大的重点,同时总则中又以犯罪论为重点。我们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刑法总则部分尤其是犯罪论处处重点,处处是考点。 

  下面,我们就结合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体系和2011年的考试大纲对刑法学考试的重点知识予以归纳,期冀能对考生的复习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 重点知识点的分析 

  作为一个已经基本成型的考试,法硕联考已经相当成熟,其考核方式已然固定,虽然今年出现了法学与非法学的区分,但是考查方法和题型都没有任何的变化。 从历年的考试来看,刑法学的考试越来越灵活,更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查,并且作为一个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的模式来讲,法硕联考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查会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如果有同学看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就会发现,法硕联考中刑法学的选择题和司法考试的有很大的共同性,即很多题本身就是一个小的案例。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的过程中要学会将理论和法条知识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刑法学的考查是“重点恒重”,这些重点主要是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总则部分,尤其是其犯罪论部分,二是分则中的重点罪名。在这之外,今年的第三个重点就是刑法修正案七所涉及到的知识。 

  二、 对重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梳理 

  (一) 总则部分 

  第一章绪论中,重点掌握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不但要掌握其概念、学理根据、具体规定,还要能予以应用、区分和准确判断。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掌握其内容,并能再认其具体的表现;第一节的概述予以了解即可。 

  第二章犯罪概念,考生应能熟记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定义所反映的不同的犯罪观应有所了解;第二节中犯罪的基本特征部分则应当掌握。 

  第三章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所在,也是刑法学考试自古以来的重点。第一节中要掌握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构成的分类,各种犯罪构成的含义和要件;第二到第五节,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予以分述,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于这些内容,考生应当全部掌握!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犯罪客体的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异同、客体的分类、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犯的要件和分类、刑法的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各种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处罚、犯罪故意、过失、认识错误等。可以说,上述这些知识点年年必考,是每一个命题人都热衷的考点,考生务必彻底吃透。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也是刑法学部分的传统重点。考生应当掌握不同形态的定义、特征、各种形态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各种情况的处罚原则。这些都是必考的知识点。复习中,考生对于相关的刑法条文予以识记、背诵。此外要掌握犯罪既遂中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和特征,未遂的分类、中止的分类。 

  第五章、共同犯罪,首先要明确共同犯罪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其次要掌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正如我们一直强调的,刑法总则处处是重点,本章也是如此。同时务必要掌握第三节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可以说,这些也都是必考内容。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这是考生普遍觉得比较抽象难理解的章节。本章中,应当掌握罪数的判断标准,并能通过案例予以判断,同时对继续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予以重点理解掌握,如果实在是理解上有困难,可以通过记忆其典型的例子来掌握。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本章虽然是考试的重点,但并不是难点,理解和掌握上比较容易,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中并不存在“防卫过当罪”这一罪名。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注意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予以对比记忆,如此可以事半功倍。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本章中对刑罚的概念、特征、目的予以了解;重点要掌握我国刑罚的体系,对主刑、附加刑中各个具体的刑罚的概念、特征、执行予以掌握。笔者相信,任何一个命题人都不会放过本章的内容。 

  第九章、量刑,对量刑及量刑情节的概念、功能、特征予以理解即可,对于法定情节的适用则必须予以掌握。同时,本章第三节量刑制度是传统重点,每年必考!对于累犯、自首、立功的构成条件、认定和处罚原则必须掌握,并能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可以构成这些情形;对于数罪并罚,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其基本的适用规则。 

  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条件、法律后果、减刑的条件、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必须掌握,其余的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识记,能够再认即可。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掌握且能再现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和我国特赦制度的规定,其余的知识点应当理解,并能再认。 

  (二)分则部分 

  第十二章、刑法格伦概述,第一节予以了解,第二节要掌握罪状、法定刑的各种规定,对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和罪名应当理解再认。 

  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掌握其概念和共同特征,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章的考点出现频率仅低于总则中的传统重点,是二级考点。 

  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中的考点也算是二级考点,不过本章不是难点,理解了其共同特征就比较好判断。但是在复习中,考生应当特别注意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尤其应当对醉酒驾车这一情形予以特别关注,因为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此类案例,且影响较大。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掌握信用卡犯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的罪名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大纲中所出现的罪名都是重点,此处不必赘述。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本章也是传统重点所在,笔者不赘述。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要掌握其共同特征,同时重点关注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聚众斗殴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嫖宿幼女罪等。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掌握这些罪的共同特征,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和各自间的区别要掌握。本章中有涉及到刑法修正案七的部分将在下文中陈述 

  第二十章、渎职罪,本章的罪名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另一类是玩忽职守,要注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要掌握大纲中所列明的八个罪的构成特征和区别。

  三、 刑法修正案(七)的梳理 

  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第七修正案无疑会成为法硕联考刑法学部分除了刑法总则、分则重点罪名之外的第三个重点所在。笔者在此对该修正案涉及的部分和考点予以简单的分析,以期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扩大了走私行为的打击范围,从原来的仅仅限于走私国家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扩大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项扩大了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将期货交易也纳入其中。此外,该修正案将18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加大了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的监管。 

  对本条应重点掌握。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改变了原来对偷税罪行为列举式的规定,细化了二次偷税成立本罪的条件。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为新增罪名,即组织、领导传销罪,体现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新出现的一些犯罪形式的逐步规范,考生应当予以重点掌握。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增加了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即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调整了绑架罪的处罚幅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绑架罪是重点罪名,考生对本修正案的内容要加倍注意。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对本条有所了解即可。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本条予以适当关注。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是对285条的细化,增加了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扩大了打击范围和力度,考生应当予以了解。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增加了单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适当了解。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此予以适当了解。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适当了解即可。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本次修正案的重点之一,应重点掌握。 

  增加了受贿罪的主体,即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纳入进来,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情况下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判断,是关于受贿罪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惩治犯罪具有极大的意义。笔者以为,今年考查本条的可能性非常高,考生要特别关注。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本条的变化在于将其法定刑修改为两个幅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法定刑,加大了对其惩治力度,考生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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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