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刑法学试题(附答案)(1)(3)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五、案例分析题
1.答:对于乙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因为其虽是受教唆,但其是成年人,有自己辩别是非的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甲,其是强奸罪的教唆犯,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另外,甲还处于缓刑期间,据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答:三人先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但在盗窃过程中,当丙遇到丁时,其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对丁使用暴力,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3.答: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间接故意)与盗窃罪,应当对二者进行数罪并罚。并且根据刑法第65条,甲的情形也符合了累犯的要件,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六、论述题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主要包括:第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第二是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第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后者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达到既遂,而后者则是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突出其自动性。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