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考点汇编口诀》法理学部分内容(3)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第三章 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的分类及标准 (剧院确有鸡飞,[指引]够模糊)

剧院——具、原——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够——构——构成要素)

确有——确定、有选择——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模——行为模式)

鸡飞——羁、非——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糊——幅度——权限幅度)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生计教社交)

生——生活——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计——技术规范——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教——教育——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社——社会化大生产——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交——交换——维护生产和交换关系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 (对,前方基层!)

对——对象——作用对象不同

前——前提——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方——方式——存在的方式不同

基——基点——考察的基点不同

层——层面——所处的层面不同

4.法的局限性的表现 (犯人特色)

犯——范——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人——法律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特——特点——法律自身的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一概稳成)

一 ——意志性;概——概括性;稳——稳定性;成——程序性

色——社——社会因素——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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