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分析:人大常委会与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
(1)人大常委会的性质。
(2)人大常委会与法院和检察院的一般关系。
(3)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和检察院进行宏观监督。
(4)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和检察院的个案进行监督。
(5)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的目的、原则与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14、简答: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的含义。
(2)对选举权的正当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3)被羁押状态的人的选举权问题:并没有因为处于被羁押状态而停止所有人的选举权。己决犯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未决犯中除被检察院和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其他被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都有选举权,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4)华侨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举。
15、简答: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含义。
(2)我国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一人一票;每一个代表都代表一定的人口数。
(3)我国选举权不平等的表现:城乡之间不平等;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作的规定。
16、分析:城乡之间代表人口数的差别与平等的关系。
(1)我国选举法关于城乡之间代表人口数的规定:关于这一规定的变化。
(2)城乡之间的规定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的规定属于合理的差别。在平等原则下承认合理的差别。
(3)城乡之间不平等规定的根据是: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工人阶级的人口数、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
(4)这种不平等是形式上的不平等,是为了保证实质上的平等。
(5)未来将根据社会的发展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
17、分析: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代表人口数上的差别与平等的关系。
(1)我国选举法关于汉族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口数的规定。
(2)上述规定的根据: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参与国家的管理,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而少数民族在人数上比汉族要少,需要作照顾性规定。
(3)上述规定的根据属于合理的范畴,因此并不违反平等原则。
18、简答:我国单一制的基本特征。
(1)单一制的含义。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2)单一制的基本特征。
(3)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具备这些特征外,还以民族区域自治处理民族关系、以特别行政区制度处理历史问题。
19、简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见教材)
20、分析: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2)中央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体现国家主权的事务。
(3)中央管理特别行政区作为地方的事务。
(4)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依法授予的。
(5)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特殊的行政区域。
21、分析:特别行政区与单一制的关系。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2)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通过法律授予的,而不是自身所固有的。
(3)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特别行政区政权是直属于中央政府的一个地方政府。
(4)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并没有改变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的性质,而只是丰富了我国单一制的内容。
22、分析:特别行政区与我国一般行政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比较。
(1)三者的共同点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地方范畴。
(2)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域比较具有高度自治权。
(3)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比较,相同点都具有自治权,但自治权的程度不同。
(4)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的管理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