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论述假释的条件(15分)
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教授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我国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设立了假释制度,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若是法条分析题,此点要答出)
根据《刑法》8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须符合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和实质条件。
(一)对象条件。是指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种类的刑罚,则因为性质、执行方式、或者无意义或无必要等因素而不适用假释制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二)限制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须被执行一定刑罚后,在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假释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刑法》81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10年以上;而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包括死缓2年)。至于减刑的间隔时间要求和起算日期都应当严格依法。
如果有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可不受上述限制。
另外,《刑法》82条规定,对于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3接受教育改造;4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非自残性的残疾,并丧失作案能力。
此外,我们在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对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2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假释,应依法从严把握;3对老年犯和非自残性的残疾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了法定的情形以外,对于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二十二.论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15分)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定义突出了共同故意对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个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单位共同犯罪。
3. 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称为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 客观要件
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 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共同不作为,即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
2. 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 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各人的行为形成为有机整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