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简述题和论述题集锦(4)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

1. 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2. 立法概况:

(1)《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3. 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 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

3) 比是比附或类推。

4) 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4. 法律的儒家化:

1)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2) 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5. 形制改革:

1) 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2) 废除宫刑制度。

6. 诉讼制度:

1) 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

2) 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

六. 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德主刑用

2. 宽简、稳定、划一

(二) 立法概况

1. 基本法律形式

(1) 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2) 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

(3) 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 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 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 重要法律

(1)《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3)《开元律疏》: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唐律的特点

(1) “礼法合一”

(2)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 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在刑法适用方面实行从轻原则。

(4) 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制度的确立。规定了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4. 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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