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3)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44.中国近代史上被称为“贿选宪法”的是

A.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B.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近代宪法立法活动。答案是C。

1923年,掌握北京政权的直系军阀逼迫现任总统黎元洪出京并辞职。为了使自己能当上总统,直系军阀首领曹锟以金钱诱惑国会议员。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国会议员与直系就选票价格(每张选票五千元)和付款方式达成一致。10月5日,曹锟被选为总统,时人讥为“贿选总统”,此次国会被称为“猪仔国会”。曹锟和国会都急于完成宪法的制定,因此,在选举后不到一周时间内,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时人讥为“贿选宪法”。

【考生注意】清末民国时期,各政权都争相利用宪法作为自己政权合法性的标志,因此,制定宪法活动频繁。要注意各个宪法的内容、特点和区别,以及看清其本质。

45.规定“三三制”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

A.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D.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主要知识点是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法律制度,答案是D。1941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其抗日战争时期重要的的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由于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因此,中国共产党为了联合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行抗日,在其施政纲领中规定了“三三制”的民主原则,即各级抗民主政权民意机关及政府机构在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左派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和其他分子占三分之一。这既保证了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又有利于吸引其他抗日人士参加抗日民主政权。

【考生注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于1931年11月7日制定,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由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了重要修改。当时,由于全国各地的革命根据地不断涌现,迫切需要制定一个新民主主义的政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适应了这一需要。其主要内容包括:确立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为工农兵专政,组织形式为工农兵代表大会,确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是“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兵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国的胜利”,并规定了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本大法,具有根本法与革命纲领的双重性质。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则是于1946年4月颁布的,是解放区中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则是1948年8月由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它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带有典型意义的宪法性文件,规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及有关各项政策。

二、多项选择题:46~63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该小题不得分。

60. 唐朝“六赃中”包括的罪名有()

A 受财枉法B 监守自盗

C 受所监临财物D 坐赃

【答案】A C D

【考点分析】唐朝的统治者认识到隋朝二世而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官吏贪赃枉法,吏治黑暗,他们继承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经验,把加强官吏管理、严惩违法失职和贪赃枉法的官吏,作为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此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杂律》篇首就“坐赃致罪”设立了专条,用于惩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行为的犯罪,并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唐律以行为人身份、财物性质和获取的手段,将该类犯罪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类,均称为六赃罪,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用于惩治贪赃官吏。所谓受财枉法是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所谓受财不枉法物是指虽然未枉法裁判,但是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所谓受所监临财物是指官吏非法收受所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的财物。所谓坐赃是指“非监临主司,因是受财,而罪有此赃,故名坐赃之罪”。意思是指官吏非职务之便,接受不应当收取的他人财物,所谓强盗和窃盗分别是以暴力手段或者秘密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手段,以上六种罪名,前三项,一般指官吏而言,故均在《唐律职制》律,而强盗、窃盗在《贼盗律》中,坐赃致罪在《杂律》中;所谓监守自盗,是指身为监临主守而窃盗自己监管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六赃中的罪,故选A C D.

【考生注意】唐朝关于六赃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统治者以重刑澄清吏治的决心和严惩贪官、威慑他人的立法意图。六赃之罪名的划分有合理进步的一面,同时“以赃论罪”又有偏重赃值,忽视实际危害程度的一面。(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61. 下列关于宋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A 《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

B编敕编例成为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C“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D审判制度执行鞫谳分司制

【答案】A B C D

【考点分析】宋初沿用《显德刑统》(即大周刑统,五代后周的法律汇编),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七月完成,太祖制定颁布《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502条,乃“模印颁行”,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颁布以后,虽经数次驳议但改动较少,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具有“丽刑名轻重”、“比事依条断遣”效力是敕而不是刑统。这是宋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在立法上的体现。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基于敕的大量颁布而进行经常性的编制活动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立法特点之一。所谓编敕是把更多的散敕加以汇编,经过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此种活动称为编敕,自太祖以后各朝皇帝具有频繁的编敕活动,而且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宋朝所编敕令格式占法典总数的80%以上。编例也是宋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者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后者称为断例。

有宋一代社会矛盾尤其是阶级矛盾不断激化,社会危机不断加重,统治者出于强化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出发,对危害社会治安的和国家根本利益的“贼盗犯罪”,宋仁宗于嘉佑七年,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该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刑事特别法,该法的出现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变化,对宋以后的封建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的同时还京畿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者,加重处刑,宋神宗(熙宁四年)通过编敕修改了贼盗重法,扩大了重法适用地区,自哲宗时重法地已占全国二十四路的71%,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是非常之刑,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不仅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消极影响。此外宋代审判制度富有特色,其表现为——“鞫谳分司”,即实行审判分离的制度,前者称为鞫司,负责审问案情,后者称为谳司,负责检法量刑,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障审判质量,故本题全选。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宋代立法和司法制度特点,“宋刑统”的“律敕合编”、编敕编例活动、重法地的刑事特别法以及“鞫谳分司”的制度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封建专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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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