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法硕中国法制史模考试题及答案(4)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答案

  一、选择题

  1.D 2.B 3.B 4.D 5.D 6.C 7.A 8.C 9.C 10.A

  11.B 12.C 13.A 14.C 15.D 16.A 17.B 18.A 19.A 20.D

  二、判断题

  21.×22.√23.×24.√25.×26.√27.×28.×29.×30.√

  31.×32.×33.×34.×35.√36.√37.√38.×39.√40.√

  三、分析题

  41.这是关于同居、亲属相为隐的规定(1分)。这一规定渊源于西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但有所发展(1分)。这个原则是孔子提出来的(1分),是法律儒家化的一个体现(1分)。

  根据这一规定(每点2分):(1)勿论情形,要对“同居”、“大功”作出相应解释;(2)减罪情形,对“小功以下”作出适当解释;(3)不用此律情形,对“谋叛以上”作出适当解释,并指明国家利益和君主专制于亲情相比,更为重要。

  42.这是关于老幼残疾者减刑的规定(1分)。这在西周时就作为“明德慎罚” 思想 的体现而存在(1分)。汉武帝后,法律儒家化,这一规定作为儒家“德治”思想的体现,进一步得到继承(1分)。这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宣扬的“恤刑”精神(1分)。

  根据这一规定:(1)老幼残疾,分为两个档次,一是70~80岁、10~15岁以及废疾的人,一是80岁以上、10岁以下和笃疾的人(1分);(2)前者,对所有的犯罪,均须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只对特定的犯罪:反、逆、杀人、盗及伤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2分)(3)对前者,死罪不减,流罪以下收赎;对后者,“应死”的情况下,享有“上请”特权,即由皇帝最终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至于盗及伤人,只是收赎;其他罪,即使应当判处死刑,也不承担任何责任(3分)。

  43.这是关于亲属相谋杀的规定(1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1分)和儒家“尊尊”思想(1分)。“准五服以制罪”首先明确规定于《晋律》,其原则是:服制越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长犯卑幼者,处刑越轻;反之,处刑越重。服制越远者,以尊长犯卑幼,处刑相对加重;反之,相对减轻(2分)。这些都是儒家纲常名教在刑法中的重要体现,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1分)。对于“一准乎礼”唐律也不例外,遵循了这些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1)卑幼谋杀尊长,血缘关系越近,处刑越重:谋杀缌麻、小功尊长,分“谋而未伤”、“已伤”、“已杀”,而分别处刑;而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是不分首从,一列处斩刑(2分);(2)“尊长谋杀卑幼”比“卑幼谋杀尊长”处刑较重,体现了“尊尊”原则。

  44.这是关于户绝财产处理的规定(1分)。户绝,是指父死无子孙也无养子、继子承继之户(1分)。部曲、客女、奴婢,在自然属性上讲是人,但在《宋刑统》上,与资财一样,是所有权的客体(1分)。

  这一规定,规定户绝资财按照下列顺序处理:(1)有遗嘱的,根据遗嘱处理(1分);(2)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近亲办理丧葬事(1分);还有余财的,由女儿继承(1分);没有女儿的,由血缘最近的亲属继承(1分);没有亲属的,归官府(国家)所有(1分)。这个规定肯定了遗嘱自由原则、女子的继承权以及无人继承财产国家所有的制度(1分),但是必须看到,女儿的继承权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在没有男性子孙的情形下,才享有继承权(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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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