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五讲--隋唐.宋元的法律制度(3)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民事立法
3、唐律的主要特点
(1) 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 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 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唐律的历史地位
(1) 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 唐律对亚洲许多关津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4、唐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 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 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诉讼制度
(1) 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 起诉―――举劾和告发;告诉。
(3)
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服”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4) 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报奏皇帝批准。
*监狱管理
*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状况和法律形式
*立法活动及其特点
(1)《宋刑统》―――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增加了“折杖法”;增加209条敕、令、格、式中刑事规范并附于律文之后;每篇之下设“门”。
(2)“刑律统类”
(4) 编敕―――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 宋朝立法活动的特点―――编敕和“以敕代律”。
*法律形式
除律外,主要有敕、令、格、式、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2、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加重对“盗贼”的处罚
(1)“重法地法”
(2)“盗贼重法”
*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
(1) 租佃关系的有关规定―――特点私有权的凭证称作“红契”。宋朝法律保护地主对佃农
的剥削、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
(2) 典卖制度的有关规定―――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契约为凭,禁止“一物两典”;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
*刑罚更加酷滥
(1) 折杖法
(2) 刺配之法
(3) 凌迟
*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
(1) 在中央除三大法司之外设立审刑院,地方增设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公事。
(2) 如遇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必须上奏活动决定;凡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元朝的法律制度
1、 元朝的立法及其特点
*主要立法
*特点
2、元律的主要特点
*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
*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2、 元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中央:宗正府、刑部;地方:达鲁花赤
*诉讼制度
*监察机关―――御史台、行御史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