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一)隋唐的法律制度
(二)宋元的法律制度
(一)隋唐的法律制度
隋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状况
*《开皇律》―――隋文帝时期颁布,共12篇500条。(1)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2)规定“八议”制度;(3)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大业律》―――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2、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3、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
沈家本在评论隋朝法制时说:“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唐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状况
*《武德律》
*《贞观律》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设计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期张葵编定。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唐律的主要内容
*刑事立法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第一篇名例
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1) 五刑―――笞、杖、徒、流、死。
(2) 十恶―――
(3) 八议、情、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4)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第二篇卫禁
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第三篇职制
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
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1)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2) 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3)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第五篇厩库
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擅兴
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
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1)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2)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3)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4) 严禁买卖人口。
第八篇斗讼
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
27条,是关于欺诈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
62条,不便编入其他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第十一篇捕亡
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第十二篇断狱
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经济立法
(1) 土地立法―――“均田令”
(2) 财政立法―――“租庸调法”、“两税法”
(3) 工商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