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法律制度
1、 明朝的立法概况
*《大明律》 ―――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大诰》 ―――明太祖亲自制定,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大诰》共4篇,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
*例 ―――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
*《大明会典》 ―――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2、 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明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行为的镇压,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 ―――《大明律》专设“奸党”条。
*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对贪财枉法的“枉法赃”严惩;对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对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此外,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
*加强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大人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律。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2)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只能是重典。(3)宋元以后的商品经济的刺激,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尤其是皇权利益。
清朝的法律制度
1、清朝的立法概况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清会典》 ―――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法律 ―――《苗律》、《蒙古律》等。
3、 清律的镇压特点
*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1)扩大反逆罪的范围机器株连范围;(2)以“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
*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
*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阶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建立了更加严苛的刑罚制度 ―――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
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1、 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明清统治者扩大禁榷范围
*统治者以极其严苛的刑律变化他们的极其制度
2、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明朝把“禁海”定为基本国策
*清朝颁布禁海令,进而变化迁海令。
3、 加强对矿冶业的监管,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4、 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广设钞关、重征商税。
明清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监察)。
*地方司法机关 ―――知县、知州、知府豆亲掌审判。明朝在省专设提刑按察院,清朝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
*三法司会审 ―――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下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
*九卿会审 ―――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2、诉讼审判制度
*秋审 ―――清朝三法司会同确认官员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朝审 ―――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热审
3、监察制度
*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
*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