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第三章)(3)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与赋役立法;盐茶酒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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