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特点:
(1) 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即存在根本矛盾。
(2) 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成果的奇怪混合。
(3) 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影响:
(1) 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10、清末官制改革
(1) 以巡警为民政之一端,着改为民政部。
(2) 户部改为度支部。
(3) 将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礼部。
(4) 将兵部改为陆军部,并将太仆寺、练兵处并入。
(5) 将刑部改为法部,责任司法。
(6)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
(7) 将工部并入商部,改称农工商部。
(8) 轮船、铁路、电线、邮政应设专司,着名为邮传部。
(9) 将理藩院改为理藩部。
(10) 原已设立的外务部、吏部仍旧。
11、《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
(1) 改律名为“现行刑律”,并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之不同及对新潮流的跟进。
(2) 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以示在体例上的改进。
(3) 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
(4)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确立了罚金(10等)、徒刑(1-3年,5等)、流刑(3等)、遣刑(2等)、死刑(2等)新的刑罚体系。
(5)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