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辅导:法制史考研笔记(五)(2)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15、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

    (1) 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3) 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 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 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 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16、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宋辽金元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摩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刑统》的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曾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的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长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的特点是:

    (1) 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大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 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 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3、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是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即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因敕、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淳熙七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凡420卷,总门33,别门420,次年颁行。其后,宁宗朝编有《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编有《淳佑条法事类》。现除《庆元条法事类》有残卷外,余皆散佚。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作用。

    4、编例

    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依据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其中有属于特旨的“内批指挥”和尚书省各部对下级官署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指示。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编例,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两宋均对断例进行过专门性的编修。南宋时对事例进行了专门的编修。例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5、折杖法

    宋建隆四你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相关话题/

  • 领限时大额优惠券,享本站正版考研考试资料!
    大额优惠券
    优惠券领取后72小时内有效,10万种最新考研考试考证类电子打印资料任你选。涵盖全国500余所院校考研专业课、200多种职业资格考试、1100多种经典教材,产品类型包含电子书、题库、全套资料以及视频,无论您是考研复习、考证刷题,还是考前冲刺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可满足您学习上的不同需求。 ...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