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辅导:法制史考研笔记(四)(2)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5、十恶

    “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罪名包括:

    (1) 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2) 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

    (3) 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8) 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

    (9)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

    (10) 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

    6、加役流

    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7、三司推事

    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8、换推

    为了防止司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妨碍公正审判,唐朝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又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说,若承审官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准许更换承审官。这一制度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有一定作用。

    9、请

    “请”的规格低于“议”。它主要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这类人犯罪,官吏有权条陈其罪及应请的情状,如是死罪,则依律确定应斩或绞,禀明皇帝听候发落;流刑一下,自然减刑一等。“请”的限制条款比“议”多,除犯“十恶”外,“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适用“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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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