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抄袭了《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的权力争夺。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扼制,没有能够颁布施行。
1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宪法”。
1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1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其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进一步维护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对国民经济的垄断;进一步以民主自由的虚伪词句欺骗人民。其突出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18.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统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统治制度;顽固地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以及虚伪地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该法是一部集清末和北洋政府各部反动宪法之大成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其中心思想和阶级本质就是中国人民无权,蒋介石个人集权。
19.普通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特别法规具有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等特点。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为了实行独裁统治曾大量制定此种法规。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20.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说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基本法典。后来国民党政府把商法拆散,分别并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21.一告九不理
就是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九种情况分别是: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这一规定,把无钱无势的劳苦大众排斥在法院之外,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22.三三制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与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23.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坚壁清野指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防止日寇、汉好、盗匪破坏边区的财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盗窃和毁坏这些埋藏或隐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各抗日民主政权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定,对此类犯罪都严加打击。
24.二五减租
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25.减租减息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26.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27.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由于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故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确立了实行土改的主要原则。
2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共二十一条。纲领号召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抗战,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抗降、分裂和倒退行为。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此外,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
29.《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共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乡(行政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确定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严禁侵犯中农。
30、《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民法典。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与亲属、继承两编。前三编采用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后两编采用中国封建立法原则。
31、模范监狱
清廷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而建立的。它建筑新颖、管理严明、设有监狱办公室、杂居监、分房监、工场、女监、病监,成为第一个近代式构造的监狱。
32、特别法庭
它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根据特别法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分中央特别法庭和形式法庭两级。
33、特别法院
它是北京北洋政府设立的,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