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民国时期的宪法(2)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13条。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等。这些规定使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来源:www.examda.com

  2.“袁记约法”

  “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共10章68条。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

  它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其一,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其二,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其三,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其四,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中华民国约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内涵已经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政体所取代。

  三、“贿选宪法”

  1923年10月5日,在曹馄的胡萝卜加大棒的软硬兼施下,国会选举了曹锟为大总统。民众讥称此次国会为“猪仔国会”,所选总统为“贿选总统”。其后,在“猪仔国会”成立不到一周时间内,完成《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时人讥称这部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为“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共分十三章共一百四十一条。从内容上看,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增删而成,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这部宪法具有以下主要内容与特点:一是在关于国家体制上,明确规定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地方军阀和割据势力基于各种理由所提出的分治、独立要求,也鉴于袁世凯与张勋先后两次复辟帝制的教训而作出的。也就是说《中华民国宪法》仍然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这也是该宪法的最大的贡献。二是关于政府体制,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部分恢复了临时约法的精神。三是关于国家结构形式,采取赋予地方较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并以此来换取国家在最大程度上的统一。

  总之,“贿选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为明显,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也就是说,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一方面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第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这说明国民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但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的镇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得极为明显。 来源:www.examda.com

  第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一个明显特征。

  (二)《中华民国宪法(1947)》

  1.《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2.《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

  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其一,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加具体和法律化。

  其二,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照宪法第二十三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其四,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三、“贿选宪法”。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相关话题/

  • 领限时大额优惠券,享本站正版考研考试资料!
    大额优惠券
    优惠券领取后72小时内有效,10万种最新考研考试考证类电子打印资料任你选。涵盖全国500余所院校考研专业课、200多种职业资格考试、1100多种经典教材,产品类型包含电子书、题库、全套资料以及视频,无论您是考研复习、考证刷题,还是考前冲刺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可满足您学习上的不同需求。 ...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