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校复习专区法硕指导二十:隋唐宋法律制度(2)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宋朝法律形式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了编敕和编例。

  (二)《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在体例上取法于《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三)条法事类: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名之为《淳熙条法事类》,是宋朝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又一创新,也是其立法特点之一,为《元典章》的形成提供了蓝本。

  二、刑事立法

  (一)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

  (二)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

  三、民事立法

  (一)契约制度:宋代所有权已有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之分,所有权转移都要订立书面契约,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二)财产继承制度: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行政立法

  (一)国家机构的调整

  (1)中央国家机构的调整。首先,宋朝为解决君相之间的矛盾,削弱相权;其次,削弱枢密院的军事权;再次,将财权一分为三,分别由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分掌。

  (2)地方机构的调整。在州、县二级行政机构之上,又设路一级行政机构,成为地方最高行政级别。

  (二)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宋朝沿袭唐朝,仍然通过科举考试制度选任官吏,实行官员任满,一年一考。

  (三)监察制度:宋代沿袭唐制,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

  五、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

  (二)鞫谳分司制:就是将“审”与“判”分开,以免作弊,成为宋朝司法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

  (三)“翻异别推”制度: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时,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这是宋朝司法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四)务限法:即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制度。

  (五)《洗冤集录》与《明公书判清明集》

  (1)《洗冤集录》是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被翻译成多国文字,是世界法医史上的瑰宝。

  (2)《明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文人整理汇编当时著名的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而形成的一部珍贵的史料集。

  下面来看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39、唐朝时京城长安某人犯有三种罪,三种罪的处刑分别为徒一年、徒二年和徒三年,依据唐律的规定,该罪犯最终将被处以(B)

  A.徒二年  B.徒三年  C.徒六年  D.徒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分析]唐律规定了合并论罪原则。即一人犯数罪,基本上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如一人犯数罪且被同时发现,判决“以重者论”;数罪相等者,以一罪处罚。如果一罪先被发现而且已经判决执行,后又发现余罪的,余罪轻或相等者,不再追加刑事责任;余罪重则改判,以重罪为准,但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过该原则不适用于赃罪。故本题答案为B.40、在官制中实行差遣制的朝代是(C)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分析]差遣制最早始于唐代武则天时期。当时,武后广招天下人才,然后派往各地“试官”,但这在当时并没有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而是临时性的措施。经历了五代十国大分裂局面后,重新确立对全国主要地区统治的宋朝,其首要目的就是笼络异己,消除割据,达到中央集权。因此,宋把差遣制确定了一项固定的行政制度。所谓差遣制,是指临时派遣某些官员去执行各种任务。差遣官一般可以绕开铨选授职通常的一套繁琐程序,而由君主直接任命,以完成某些紧急复杂的使命。

  60、唐朝“六赃中”包括的罪名有(ACD)

  A.受财枉法    B.监守自盗

  C.受所监临财物  D.坐赃

  [分析]唐律中《杂律》篇首就“坐赃致罪”设立了专条,用于惩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行为的犯罪,并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唐律以行为人身份、财物性质和获取的手段,将该类犯罪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类,均称为六赃罪,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用于惩治贪赃官吏。

  61、下列关于宋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ABCD)

  A.《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

  B.编敕编例成为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C.“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D.审判制度执行鞫谳分司制

  [分析] A.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B.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基于敕的大量颁布而进行经常性的编制活动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立法特点之一。C.宋仁宗于嘉佑七年,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该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刑事特别法,该法的出现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变化,对宋以后的封建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D.此外宋代审判制度富有特色,其表现为——“鞫谳分司”,即实行审判分离的制度,前者称为鞫司,负责审问案情,后者称为谳司,负责检法量刑,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障审判质量,故本题全选,答案为ABCD.

  69、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分析](1)文字反映的是唐律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法律原则或亲属犯罪容隐或亲属相隐原则。即在一定的血亲范围内,法律规定允许互相隐罪甚至向亲属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使犯罪者得以逃亡,而不予以制裁或减轻处罚,同样,部曲、奴婢,虽无服,也要为主人隐罪。这一原则是以儒家的“父子相隐”思想为渊源,是对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2)唐律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三种政治性的严重犯罪,不得适用此律。原因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不是一般犯罪,而是直接危及国家统治和政权巩固的重大犯罪。因此,在忠、孝不能两全时,维护封建统治便被置于首要地位,亲情必须让位于法律。

  (3)唐律这一规定,是儒家学说入律和唐律以礼为准绳的突出表现,其宗旨是在不危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前提下以法律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家长制。


相关话题/

  • 领限时大额优惠券,享本站正版考研考试资料!
    大额优惠券
    优惠券领取后72小时内有效,10万种最新考研考试考证类电子打印资料任你选。涵盖全国500余所院校考研专业课、200多种职业资格考试、1100多种经典教材,产品类型包含电子书、题库、全套资料以及视频,无论您是考研复习、考证刷题,还是考前冲刺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可满足您学习上的不同需求。 ...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