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法律硕士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新增内容(综合课)(4)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5)人身特别保护权。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计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义务:
  (1)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 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3) 保守国家秘密;
  (4) 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 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代表。
中国法制史
  P731.733
  (一)土地与赋役立法
  1、均田令。唐朝建立初期,土地立法承袭了北魏以来的传统,并在武德十年(624年)颁布均田令,将土地分为官田(又称公田)与私田两种,将荒地以及官田按社会等级分配。规定:丁男与十八岁以上中男受田一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老男笃疾废疾各给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如单独立户者,加十亩。其中,“永业田”为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为国家所有,允许使用不准买卖契约无效,“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即将土地归还本主,地价没收官司有,不再追究买主刑事责任业主身死后,国家收回“口分田”。唐朝土地立法并没有触动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对新贵族官僚加以照顾。例如,亲王授田,“一百顷”;正一品官,“六十顷”,以此递减,授田给其下各级官僚。唐律虽有“占田过限”的规定,但并没有认真抑制土地兼并现象,从而造成日后大量土地集中于贵族官僚之手,出现分期农民生活缺乏保障的社会问题。
  2、租庸调法与两税法。唐朝初期为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对于授田农民征派三种赋税,即租、庸、调。按照唐朝“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为租;每丁第年为政府服役二十天,若不能出役,每日折合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每丁第年根据本乡所产缴纳绢二丈,绵三两,不能缴纳绢者,缴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庸调。另外,国家临时有事而加役,满十五日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至唐朝中期以后,伴随均田制这一重要经济措施的失效,租庸调也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从而为两税法所取代。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奏请改行两税法,其主要内容为:第一,中央依据财政支出定下总税额,各地按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本地人户征收。第二,土著户和客户均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据丁壮与财产(土地与杂资财)的多少定户等。第三,两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夏科于6月底(阴历)纳完,秋税于11月底(阴历)纳完。第四,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第五,两税法按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粟。第六,商人无固定依据者,由所在州县按收入的三十之一征税。为了维护土地立法与赋役制度,《唐律疏议》还规定:凡违期不纳税者,处以笞刑;里正和州县官妄自脱漏增减者,以减少或增加税役的多少,按枉法处断,分别判处徒、流乃至加役流刑(死刑代用刑)。若农户逃避税役,脱漏户口或虚报年龄,家长判处徒刑。即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证唐朝税役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盐茶酒专卖制度
  1、盐业专卖制度。
  唐朝中期以后,为解决财用不足,改变了以往的放任态度,开始实行盐业专卖制度。唐肃宗到德元年(756年)公布盐业专卖制度并作命第五琦为诸州榷盐铁使掌管全国盐业专卖事务,实行民产、官收、官运、官销的制度。但因官储多谋求地方与个人利益,所以效益不高,而百姓负担却有加重。至唐朝宗永泰二年(766)年,以户部尚书领衔出任各道盐铁使的刘晏,进一点推动了盐业专卖制度的改革。其法律规定:盐业事务实行民产、官收、商运、商销制度。唐朝把盐业专卖的重点放在控制盐业的生产上,并于全国产盐地区设置四场、十监等部门,统管盐业生产与统购。但同时也允许商人运输与销售盐。凡商人批发官府场、监的“官盐”,在向沿江河诸道交纳通过税“榷盐税”后,即可自由销售各地。此外,唐朝还专门设置“常平盐”,采用官运官销的方法控制盐价,防止偏远地区的盐商牟取暴利。唐朝为了禁止私盐运销,又设置了十三巡院,厉行缉私。凡发现私盐销售者资产没收,并按犯罪情节给予处罚。盐业专卖制度的推广缓解了唐朝财政上的困难。正如《旧唐书•食货志》所说“天下之赋,盐利居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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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