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法律硕士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新增内容(专业课)(4)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根据代理是否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可将代理分为显明代理和隐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 必须以被代理本人的名义进行。所谓隐名代理,即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
  大陆法系关系国家民法传统上并不承认隐名代理,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则构成行纪;而民法制度上通过严格区分代理与行纪。不过,例外情况下 ,也承认隐名代理。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采取的是狭义代理概念, 将代理限定预显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包括隐名代理在内的间接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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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予无权代理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现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上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 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使善意行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由代理权。
  2.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 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否则, 本人对该无权代理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特定的状态。而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现代理的条件,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表现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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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除斥期间
  所谓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权利的法定存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例如,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先例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所规定的1年的期限,即为该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在民法上,仅有诉讼时效的制度,尚不足稳定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和中止,在某些场合苦不加以限制,法律关系便有无限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之虞。所以民法上在时效期间之外对某种权利另行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时间的经过而引起权利变动,但是,诉讼时效的时间,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的持续期间,它以该事实状态的发生为起算点;而除斥期间的期间是指一定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原则上是以该权利的取得为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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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诸多方面。
  1.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 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事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 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已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 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 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 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 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上之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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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物权种类必须有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例如,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约定的权利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物权类型不相符合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例如,法律规定已动产设立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即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否则会因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而无效。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采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因而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其次,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再次,立法中坚持物权法定,可以对实际上已经存在的,包括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进行整理,从而形成完整和谐的物权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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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