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司机驾车超速行驶,在一路口将前方的王某撞飞,造成王某重伤。王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并不施救,反加速继续前行。另一司机陶某见状,驾车追赶王,并示意其停车。行至一闹市路口,王某为摆脱追赶,不顾路上众多行人,硬闯人群,将赵某等三人当场撞死。
[分析]
可以将案件分成前后两部分:前半部分李撞伤王某并逃逸;后半部分李为摆脱追赶撞死赵等多人。
前部分,李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李超速行驶违反交通法规,撞伤王某是发生了法定结果,但李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属于过失;其逃逸情节应从重处罚。
在后半部分,李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次李飞车撞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如果李在撞伤王某后将王搬上车,行至僻静处将王又搬下车隐藏,致王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重伤死亡。则李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与前罪并罚。
历年真题:
2006年法硕联考刑法题:
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
B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
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
答案:A
解释:刑法上的行为指的是危害行为,任何一种犯罪必须要有人的行为,无行为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客观基础,但仅有危害行为还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因为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