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校复习专区法硕指导六:合同担保(2)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2005年还考了抵押权一道大题,主要考察对考点的记忆,没有难度。

  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分)。

  (2)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1分)。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2分)。

  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1分)。

  2004年真题:

  51、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有()

  A、保证能力 B、充足盈余 C、法人主管机关同意 D、法人书面授权

  答案:D

  52、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A、抵押 B、质押 C、定金 D、留置

  答案:ABC

  58、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分析: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

  (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下期预告:

  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李某误以为其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

  李某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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