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模拟试题(一)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2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符合要求)

  1.杨某1999年12月购买手机一部,刚用两天就不能通话。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杨某财产损失的人可能涉及( )。

  A.手机制造者

  B.手机销售者

  C.手机运输者

  D.以上均可能涉及

  2.甲因购买冰箱从乙处借2000元,双方约定一年还本,逾期不还支付违约金200元,一年后,甲未履约,则乙不可以请求甲返还( )。

  A.2000元本金

  B.200元违约金

  C.2000元本金一年的利息

  D.2000元本金的逾期利息

  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所有的财产或有权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赠与合同基于以下( )而成立。

  A.一方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B.一方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C.颁发奖品和奖金

  D.一方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4.我国公民从(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20周岁起

  B.年满16周岁起

  C.年满14周岁起

  D.出生时起

  5.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各出资50000元买了一辆桑塔纳后,张某欲投资开书店,故想转让自己的份额,张某通知李某、王某后,王某表示愿以45000元买下张某的份额,孙某知道后愿以50000元买下,而李某也表示愿以50000元买下;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应将其份额卖给( )。

  A.孙某和李某

  B.王某

  C.李某

  D.孙某

  6.寄存财物被丢失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5年

  B.3年

  C.1年

  D.6个月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

  A.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弱智者

  B.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1C神病人

  C.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白痴

  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8.依照民法规定,复代理的目的是为了( )。

  A.代理人的利益

  B.被代理人的利益

  C.第三人的利益

  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利益

  9.相邻关系仅指互毗邻的( )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A.动产

  B.不动产

  C.动产和不动产

  D.土地

  10.债的标的物提存后,在提存期间提存物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其后果的承担者是( )。

  A.提存人

  B.债权人

  C.债务人

  D.提存机关

  11.依照《担保法》,在同一保证合同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对保证金额未作约定时,保证人对保证债务( )。

  A.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B.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C.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不承担保证责任

  1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若甲的父亲病故,则将房屋租给乙。”这一约定属于( )。

  A.确定期限

  B.不确定期限

  C.解除条件

  D.延缓条件

  13.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况不包括( )。

  A.紧急避险的行为

  B.正当防卫的行为

  C.不可抗力

  D.第三人的过错

  14.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

  A.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B.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C.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D.无过错责任原则

  15.共同共有的基本法律特征不包括( )。

  A.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

  B.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子等义务

  C.每个共有人按照各自对共有关系所尽的义务和所作的贡献享有不同的权利

  D.每个共有人之间,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16.企业法人是( )。

  A.根据法律、法规设立

  B.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设立

  C.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设立

  D.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设立

  17.根据民事权利的分类,下列选项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

  A.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B.受害人请求致害人赔偿损失

  C.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履约

  D.合同当事人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8.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履行合同的情形不包括( )。

  A.债权人拒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B.债权人死亡又未确定其合法的继承人

  C.债权人下落不明

  D.债权人生病卧床不起

  1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了债务而对方未对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其成立须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A.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B.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C.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D.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20.关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9第91条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20%

  B.15%

  C.10%

  D.5%

  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X)

  1.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长期处于或然状态,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了2年的期限。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相继规定了代理制度。

  3.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和实体权利,但不消灭起诉权。

  4.一方面,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另一方面,债权又往往是物权运动的结果。

  5.租借、转让、设定他物权属于法律上的处分。

  6.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

  7.通过合同方式转让债权是量常见的方式。

  8.单务合同不具备同时履行抗辩权利不安抗辩权。

  9.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10.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坝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1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名词解释(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5分)

  1.健康权

  2.企业法人

  3.遗赠

  4.土地承包经营权

  5.法定继承

  四、简答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6分和10分,满分16分)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简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表现。

  五、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15分和12分,满分27分)

  1.试述我国民法的调整原则。

  2.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六、案例分析(本题12分)

  1.孙光、孙军、孙明三兄弟早年丧父母,兄弟三人共同生活。1969年孙光与陈兰结婚后生有一子,取名孙成。1979年,孙光与陈兰离婚,其子随母生活,孙光每月给付其子抚养费35元。孙光离婚后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后陈兰另嫁他人,孙成也更名为张成。1998年孙光因车祸丧生,孙军处理完后事后,把孙光的10万元遗产分给孙明1万元,其余自己占有。张成得知此事后要求继承生父遗产,而孙军则以张成改姓为由不同意张成的请求。

  请回答问题:张成是否有继承权?是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什么?

  2.1995年李某以优异成绩考上省重点中学,当时全村乡亲都向他表示祝贺。但李某却为费用而犯愁。这时,李某的一位堂兄答应负担他高中乃至上大学的一切费用,使得李某顺利入学,到目前为止已用了李某资助的800元钱。但是近他的这位堂兄由于种种原因,决定从高中二年级开始便不再赞助他任何费用。由于李某家兄弟姐妹多,家庭经济困难。其堂兄的决定将使李某失学。

  请回答问题:李某的堂兄可以撤销其资助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D    4.D

  5.C    6.C    7.D    8.B

  9.B    10.B   11.C   12.B

  13.D   14.D   15.C   16.C

  17.A   18.D   19.C   20.A

  二、判断题

  1X 2√ 3X 4X 5√ 6X 7√ 8√ 9X 10X

  三、名词解释

  1.健康权:是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没有任何身心障碍。健康包括器质健康、功能健康、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它是公民以其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企业法人:足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营利法人,它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也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

  3.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5.法定继承: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它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

  四、简述题

  1.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山来的一种他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全国务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国有草原,滩涂和荒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的国有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峙、荒地、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土地。

  (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他物权,具有排他性。

  2.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其成立条件有: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到期债权。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人造成损害。

  (5)须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6)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事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7)对债务人的效力。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8)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论述题

  1.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原则是:

  (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作为专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入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它在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方面担负着重要的使命。

  (2)平等原则: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是商品交换关系,参加商品交换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各自商品的所有人,彼此的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该原则的基本法律要求是: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等等。

  (3)自愿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4)等价有偿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相应对价。

  (5)诚实信用原则:该项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格守信用。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公平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等。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答:本条是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

  (1)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饲养的动物一般指家畜、家禽和驯养的野兽,也包括乌、鱼、蜂、蛇等动物,甚至还包括饲养的动物在逃逸、遗失期间。所谓“饲养的动物伤人”是指基于动物的本能,—所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如犬咬人、马踢人等,而非指动物在他人的驾驭下,支配下造成的的损害。

  (2)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

  (3)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但是如果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者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

  1.答:张成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理由是:

  (1)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张成系孙光和陈兰的婚生子女,虽然孙光与陈兰离婚后,张成随其母生活,其母改嫁后,张成也改了姓,但这些变化并不能改变张成系孙光亲生儿子这一事实,孙光与张成在法律上仍然是父子关系。因此,当孙光意外死亡后,张成理所当然有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

  (2)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成系第一顺序继承人。

  2.答:李某的堂兄可以撤销其赠与。理由是:

  本案例中,李某堂兄对其的资助是赠与,而依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可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赠与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赠与人把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赠与物没有给予受赠人以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由于李某的堂兄答应资助李某上学既非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也非经过公证的赠与,因此,李某的堂兄可以撤销当初的许诺。

相关话题/

  • 领限时大额优惠券,享本站正版考研考试资料!
    大额优惠券
    优惠券领取后72小时内有效,10万种最新考研考试考证类电子打印资料任你选。涵盖全国500余所院校考研专业课、200多种职业资格考试、1100多种经典教材,产品类型包含电子书、题库、全套资料以及视频,无论您是考研复习、考证刷题,还是考前冲刺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可满足您学习上的不同需求。 ...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