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大纲(2003)民法学(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2

  (二)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五、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亨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六、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个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三)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共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五、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七、诉讼时效的意义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五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通过物权与债权的比较加以说明。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二、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三、我国的物权类型

  第三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概述  

  二、物权方法与债权方法  

  (一)请求返还原物  

  (二)请求排除妨害  

  (三)请求防止妨害

  (四)请求恢复原状

  (五)请求赔偿损失  

  二、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亭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点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概说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

  (二)使用权

  (三)收益权  

  (四)处分权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四、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一)先占

  (二)添附

  (三)拾得遗失物

  (四)发现埋藏物

  (五)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所有权的移转)

  (一)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登记  

  三、所有权的消灭  

  第十章  他物权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三、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

  四、抵押权的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抵押权的消灭

  第四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二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种类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质权的设定  

  三、质权的效力  

  四、质权的消灭

  第五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共有的特征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占用关系  

  二、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三、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  

  四、相邻房屋滴水关系

  五、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种类  

  (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二、债的变更

  (一)债的内容变更  

  (二)债的主体变更

  三、债的消灭

  (一)履行  

  (二)解除

  (三)抵销  

  (四)提存  

  (五)免除

  (六)混同  

  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

  第四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第十四章  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四)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相关话题/法律硕士 联考 大纲 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