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2002年民商法考研试题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3


华东政法学院2002年民商法考研试题


一、名称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2.优先股票和公司债券
3.取回权和别除权
4.原保险和再保险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2.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
3.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
4.试列举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95年初,A、B、C、D四公司商议等办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由于E公司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故对该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远东批发市场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包给F公司承建,双方于1995年5月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F公司即进行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部门核定,工程总造价为6亿元。A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工程款4亿元。E公司于199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E公司欠后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0万元。尚欠工程款1.6亿元,经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于1996年6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E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剩余的工程款由哪家公司支付?理由如何?
2.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高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虽患心肌梗塞,但其病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医学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塞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做出着重说明,未做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问: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四、理解题(20分)
《公司法》第60条规定:“(1)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2)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试分析该条规定的立法理由。(10分)
2.依据第1条款,董事、经理是否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分)
3.依据第3款,董事、经理是否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分)
五、论述题(20分)
1.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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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