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01
开始于2005-8-10 8点
一般是三道题,题型上看,简答题和论述题,有时案例。难度上算中等,不会出专业性特强的,除了基础性之外,强调民事诉讼的特点,反映出民事诉讼才具有的。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否需要回答概念,如果比较清楚还是答上比较好,往往可以从概念中反映出题目。在回答两种制度的区别时,写出要点还要将具体内容阐述一下。
今年从量上要缩小,方式有二,通过题目形式变化,数量上减少或者答题内容减少,综合性提高。
民诉不出热点问题,面试喜欢问如何看热点问题,专业书的阅读。答卷的时候保证速度的时候尽量清楚。基础的东西一定不能答错,否则。
第一章 概述
一、民事诉讼
1、概念
2、特点
1)法院代表国家
2)解决民事纠纷
3)诉讼活动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4)民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性,由一定的诉讼阶段构成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各阶段虽有各自的任务但有密切的联系。
3、内容
法院 当事人
案件
1)解决民事纠纷具体活动由当事人、法院一起进行
2)解决有关民事活动阶段(解决阶段的发起、主体)
从宏观上说,案件解决的程序和案件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各个程序的条件、范围要求、发动、运行、法律后果。有些情况下,制度会出现两种情形可以选择,但条件上有一定的变化,如被告不出庭,必须到庭的拘传,一般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基本知识需要能理解、运用。每年有一道运用题。各种制度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仲裁不会单独考,一般放在比较中。
二、民事诉讼法
掌握两点:
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为什么是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基本法是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角度回答,是基本法律,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的法律法规。部门法是从调整对象上说,规范了特定的社会关系。程序法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规范的是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和过程。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至于与宪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的关系,不如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要。从考试意义上也是如此。谈到这种关系时,首先总是考虑他们调整的关系不同,强调各自的作用,在此上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举例说明,在社会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2)相互的联系。两者内在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中制度的建立是以民事实体法的制度为基础。其次民事诉讼的自身作用,如诉讼地位平等对实体平等的保障。
如果能够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区别,以及分别作用,具体的事例,则会比较满意。
3)强调独立的法律价值
民事实体法是为了促进法律关系的发展,诉讼法为了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两者在价值取向上不同,前者考虑公平、诚信,后者考虑公正、效率。前者对民事主体资格要求比较严格(要求法律关系安定),而后者的资格要求比较松。
三、民事诉讼法学
定义为学科,研究的对象就是古今中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结构、内容和效力
一、 性质
一般了解。
二、 任务
不会单纯考,过于一般。要结合具体内容。虽然考的可能性很小,但对理解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有意义。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结构就是为了解决民事诉讼的任务。如果谈对某种制度的任务时,如果忘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帮助回忆。
保证诉权、保证公正审判、保证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判。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注重每个制度的作用。
三、 效力
一般掌握即可
四、 结构
一定要比较熟悉。
总则
1、 立法的根据任务
2、 基本原则和制度
3、 审判组织
4、 诉讼管辖、回避制度
诉讼参加人(地位)
1、 原告
2、 被告
3、 其他诉讼参加人
证据(证据种类、举证责任、保全)证据规定要看看(举证责任、证明力问题),须要适当补充一下。
辅助性制度,意义相对弱,考试可能性更小。相对大的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其他几乎不考。
调解
期间诉讼(时间、方式)
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分类,11种程序逐一写出,各审判程序阶段,简易程序的规定,程序的特点、发动、运行)
执行程序(规定、制度)
涉外诉讼程序规则
第三章 诉和诉权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法律关系)
1)对诉讼标的的认识(与标的物(指向的具体对象)的区别、诉讼请求(根据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具体主张)的区别)诉讼请求不会影响诉讼性质,诉讼标的变化会影响。
3、诉讼理由
二、诉的种类
分类的标准、作用、事例
1、 确认之诉
2、 给付之诉(有时包含确认)
3、 变更之诉(变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如何变更,有时包括给付内容)
三、诉权
1、法律赋予
2、双方享有
3、包括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
4、贯穿在诉讼过程中
5、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区别(前者是抽象的诉讼活动的基本权能,在具体的过程中表现为诉讼权利,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前者是基本全能,是一种法律资格,前者还是一种潜在的权能。)诉权是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也享有的。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内容(要素,主体、内容、对象)
二、意义
三、变化原因(考过、民法、法理也考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实践意义:一切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是法律的规定。
理论意义:有利于整体上把握民事诉讼制度。是联系民事程序诉讼制度的红线。诉讼权利义的规定安排了不同的诉讼制度。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题目比较大,但仍然可以考一部分内容。
诉讼地位平等、辩论、处分(在整个过程,但事人都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各项权利都可处分、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相关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对处分的保障,还有监督,比如撤诉。老师主要看要点,和说明,击中要害就过去。)、法院调解原则,四项权利比较重要。
从考察,第一,基本概念、第二,这项原则订立的基础(一定与实体法有关)、第三,法律上的规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援引、说明、具体表现);第四,具体内容的说明。(对各方的要求、对案件的意义)
概念的关键词十分重要,务必搞清楚。
诉讼辩论必须在法院辩论才有意义。老师有形无形会注意这些问题,会怀疑理解十分准确。处分是对权利的支配权。具体的内容自己看,按照我列的要点归纳一下。写上关键词就行了,看这个归纳的东西是否能复述。如果可以完整复述就行了。如果将提要不用还能复述就可以了。能够概括的就是理解的。
检查监督(是对审判、抗诉)、支持起诉(只有机关团体、单位可以这样,公民不行,只是支持不是代替)这是最基本的,别的一看就能理解。前面提到的不能搞错。
民事诉讼法 02
第六章 基本制度
设计到民诉和刑诉,这是两者考其一的。
合议制度(两个问题,一,合议制什么时候用,独任制什么时候用。二,合议制适用的时候,内外关系。)谁出题,如果付出题,涉及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之间对应关系。作为复习题来讲,过去考过,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审判组织有何不同?这个很适合综合考试。很容易,但是答好(全)不容易。首先,需要了解11种程序,然后将审判组织都答对。如果有可能出相对深的问题,估计在同一的考试中可能性比较小。如简易程序都独任、普通程序都合议是否合理?制度的实际都是为了案件审理的需要。我们在立法上错误,在于程序与案件对应,但组织与程序直接对应,而没有与案件度应。但是问题在于,这种间接的对应可能导致审判组织与案件的不对应。
回避
公开审判(具体内容与刑诉有一定差别)法定不公开(任何情况都不公开)和申请不公开。
证据的收集和调查(依职权和申请调查)
两审终审(意义、与三审终审的选择)
第七章 民事审判权和民事审判组织
审判权的特点:被动性、独立性、终局性。这些特点的内容,以这些内容进行制度的评价。在有可能的情况下,讨论现行制度的成因,说明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之上阐述不足颇有意义。搞不清楚的问题不要批评。
民事审判权的功能,讲到权力的功能的时候,其功能于主体要发挥得作用有内在联系,首先,审判权是法院参加民事诉讼的依据。这些权利的共同构成民事诉讼制度。审判权应当为保障但事人权利服务。
民事审判权的具体内容。委托调查这样的东西,不一定要考,但同类问题中,委托的是外地的法院。但是现在没有选择题。
诉讼指挥权,主要由法院安排诉讼进程。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特定事项的处理权。裁判权(这是最重要的权力)。
审判组织
实际上就是不同的程序中审判组织是否不同。公示催告中,独任审判的、除权判决阶段需要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内外关系。内部关系是指合议庭成员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的多数意见是合议庭意见。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提交审委会。
外部关系,使合同议庭和诉讼参与人和参加人的关系,集体负责(任何人的行为代表全体)、同一行动(对外关系应当一致)。
与审委会的关系,综合考试不会涉及,一般了解。
第八章 主管与诉讼管辖(比较重要的部分)
之所以重要,在于内容比较丰富,多,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比较重要,涉及案件的管辖问题,从考试上说意义比较大。考试可能有案例,案例肯定是与司法实践联系比较密切的内容,首先就是管辖。
主管一般看
管辖问题,注意,确定管辖的原则。在设立管辖的时候确定什么知道四项,如有利于诉讼、有利于分工、维护主权等。但是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在确定具体案件的时候如何选择。如被告人住所地与管辖相联系。法院辖区和争议标的的联系。如权利义务的发生地。通产表现为与法律事件的联系,或者有关法律关系中主要方面的因素。如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与标的联系的,如保险标的、票据支付地。运输合同纠纷、驶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这些是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有利于事实查明,便于审理。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在于与案件联系最为密切,和被告所在地。“法从理出”
级别管辖:各级法院都受理第一审,基层法院是概括性排出性规定。高级法院没有权利受理自己认为有权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案例比较特殊的,涉及身份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司法解释中涉及支付赡养费可以由原告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最密切联系来记忆。9种。最重要的是涉及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什么是合同履行地,不是很好记忆。不过幸亏只会考一种,如接待、加工承揽。编造的案例,一般一个完整的句子就包含一个知识点。
协议管辖,约定管辖,约定的法院有哪些,一般的纠纷中仅限于合同纠纷。一般了解成立的条件(书面、合同纠纷、选择法院有限制,联系最密切、签订地、履行地、标的所在地、原被告。协议不可违反级别和地域管辖。也不可违反专署管辖。协议管辖无效,法定管辖。
专署管辖,很容易埋伏。如房屋所有权的买卖,不可约定管辖。继承纠纷,两个。
移送管辖,过去考过。注意,移送的条件、只能移送一次,发生争议制定管辖。
指定管辖,一般是争议,或者无法管辖或者管辖不明。管辖权转移有联系。上下级法院之间。
难度更大的部分在于这些管辖之间的联系,如各类管辖与确定管辖因素之间的关系。最难得题目就是这一类,如举例说明不同管辖之间的相互联系。(如管辖权转移和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
共同管辖,尊重当事人意愿,协商管辖,不成的上级指定。这是从以防万一的角度阐述,但在专业课中是一般的。
除了固定的死的规定之外,绝大多数题目不是这样。需要可以培养理解的能力,以便灵活利用。
管辖的恒定(受理案件时的相关状态,此后不因相关因素而转移,如被告搬家、行政区域发生变化)和管辖权的转移(条件、提出、形式、审定)
一定要注意,各类管辖的内容,确定的因素。特殊地域的合同,履行地确定、协议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
截止于2004-8-10 11点50分
第九章到第十二章属于广义上的当事人,应当联系起来复习。一般考察相关但事人的诉讼地位。实际上属于,比较有特色的主要制度。上午的内容与刑诉有很大的类似性,存在共同问题。而当事人就是独特的制度,以及共同诉讼、第三人都是独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这些问题相对比较多。更综合性的提笔综合科没有考过,如各类诉讼参加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还考过当事人主要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整个来说,本身内容不少。在考试中出现的概率也较大。这是很正常,其他院校也对于广义当事人很重视。至于涉及案例也是很可能的。需要对基础掌握准确,还要了解互相关系。
民事诉讼法 03
第九章 当事人
一、概念
因自己的权利与人发生争议而到法院参加诉讼并受其约束的人。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诉讼,并接受法院裁判。一般了解。
当事人称谓,很多教材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来谈。这是由于不同的当事人称谓能够表明不同的诉讼地位。虽然表面是形式问题,但是还具有这种实质意义。一般了解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注意相关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正当当事人问题联合考察。诉讼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相关主体具有诉讼资格。什么主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与实体的权利能力大致的意志。这样容易形成两者是等同的。对自然人而言是相同的,但这是不同的法律,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以不同的法律资格。他们所进行的活动是不同的。其实法人和机构的权利的赋予上是由产别的。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非法人不具有。但是民事诉讼法上,赋予了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这表明实体法和程序在主体资格上有一定差别。这是他们不同作用所决定的。民事实体法的目的在于保证有关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消灭比较安定,强调诚信、公平、平等。整个过程讲究保证有关法律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地实现。也就是说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法律权利义务的安全和稳定。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是为了解决纠纷,意味着,民事纠纷都应当纳入诉讼解决。因此实体法上没有赋予非法人团体主体资格,但是非法人团体在生活中有可能产生民事纠纷的,因此有必要纳入诉讼权利主体的范畴。这个题目本身是由意义的,同时能够对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价值取向上做出区分。民事诉讼主体的正当性往往受到实体法的约束,正当当事人是在具体的争议中相关当事人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诉讼的资格。如果不具备一定条件就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争议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有其条件,应当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我们确定这个规则就是受实体法的影响,需要直接的利害关系,司法实践中还要求实质上有利害关系。虽然从程序上讲不一定正确。证据法上规定,起诉需要提出相关证据来发动诉讼。什么叫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而这是关于胜诉的问题,而不是关于起诉的问题。当事人的说明和陈述,实务中法院可能不受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没有道理,并非一定败诉。我们关于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受到实体法的影响很大,西方认为只要有形式上的利害关系就可以了,就可以作为正当当事人。但在不同阶段中要求不同。我国在起诉的要件上与胜诉的要件上几乎等同起来。我国的差别相当小,法院有这样一种观念,确立当事人时,总是看是否要其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是本末倒置的。是否要其承担义务应当又审判结果决定。这是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表现。我们知道一下就行了。
诉讼行为能力,稍微注意一下,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除了有关的非法人团体问题,民诉法是赋予了他诉讼行为能力。还有区别,民事行为能力有三种划分,而诉讼法只有两种划分。民事的无限都属于诉讼上的无。最主要的是考察两者关系的例证。
原告和被告
两者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当原告是主动的、被告是被动的。两者地位平等,相互对抗。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却定。这是诉讼法的老问题。是传统的问题,如何确定当事人?也就是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有行为说、意思表示说等等。这些学说的目的是,与争议法律关系有可能有利害关系这尽可能加入诉讼。如何判断有可能有利害关系则不是很好判断。社会生活比较复杂,社会关系复杂,法律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同样性质的法律关系也会比较复杂,如法律关系中,权力是共同的,或者义务是共同的。发生争议如何处理?从彻底解决纠纷,防止相互矛盾于是采取了共同诉讼制度。还有人数众多,则有诉讼代表人诉讼。还有同一个法律关系但是相关的主体涉及三方甚至三方以上。若美国多方诉讼。我国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分为有独三和无独三。还有其它的关系基于同一关系但派生出其他关系。如继承案件,法律关系上说是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但是在主体看来是共同权利。个体可以处分、放弃,诉讼上如何解决。我国规定涉及共同继承都是按照共同诉讼。但不一定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也不是多方诉讼,只是借用这种制度。赡养也是这样,这个共同赡养义务是什么关系,并不是连带关系,但法律上也是借用了共同诉讼来解决。这是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诉讼人地位的确定是典型和非典型相结合的。有时就是借用相关制度。有些情形就是根据司法解释解决。如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当事人。有的就不是很好解释,如个体工商户,不是以工商户为主体,而是以其业主为主体。还有明显的,企业雇用关系中,雇主雇员之间的关系,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按民事诉讼中雇主作为被告。但是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规定雇员在从事经营过程中,如果由于雇员的行为造成损害,雇主和雇员实行连带关系。这都是实务中的问题。过去是基本想法是,雇主先予赔偿。司法解释想更多的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实体法与程序法发生冲突这是比较明显的。需要了解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看一下司法解释,有些东西比较复杂。如借用空白合同这样的情况一般作为共同诉讼人来参与诉讼。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司法解释,一种是担保,有连带与一般保证。记司法解释《适用》53条,无论哪种保证都被列为保证人与被告证人。除非是连带关系,否则起诉一个应当追加。仅起诉被告证人的可以仅列其为被告。这与实体法的规定不太一样。一般保障还有先诉抗辩权的问题,不可同时主张。但是在诉讼中居然可以同时列为被告。这是出于为了一并解决纠纷的目的。但是在判决中说明,先由主债务人承担。这需要注意。还有一个是新闻中名誉侵权的,列作者或新闻机构的单列,但两者系隶属关系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比较简单。曾经考过,涉及主要诉讼权利的意义和作用。涉及上就是法律后果和法律目的。如起诉,疑义就是诉讼成立,作用就是诉权的实现。如委托代理诉讼,意义就是在代理的后果及于当事人,作用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方便。
共同诉讼人,往年考的比较多。共同诉讼和共同诉讼人的理解。前者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多数的诉讼。共同诉讼设立的目的在于在一个争议中涉及到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形态。其次为了防止判决矛盾、提高诉讼的效率。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中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人。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法定型是最标准的共同诉讼,第二种,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关系约定,常见于合同关系中。还有事实型,没有法律规定和约定,而是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如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诉讼人。需要注意,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反之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如一个行为造成若干独立损害。则受害人不需要成为共同原告,而可以独立起诉。理解必要共同诉讼汇中的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内部关系,一个是外部关系。这是需要考察共同诉讼人中一人行为的效力。我们要求协商一致,但这是良好的愿望。这在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可以成立,但是在非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却不同。如共同继承案件中。因此高法的司法解释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或数人提出上诉的处理规定。如川岛芳子继承案。向谁提出上诉则谁为被上诉人,其他人按照一审地位。如果出题到当事人地位确立,最复杂也就是如此。普通共同诉讼也就没有什么考察意义了。
第十一章 诉讼代表人制度
要注意的是,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和特征。代表人诉讼的形态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用来解决群体纠纷的。从本质上讲,法律上讲人数众多、标的同一,通过这种形式来诉讼就使得诉讼性质发生了变化。与共同诉讼不同,与诉讼代理人也不同。案件所涉及的相当多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共同诉讼所有当事人都参加诉讼。与代理制度,诉讼代表人本身是当事人,意味着它所进行的行为及于自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都有当事人承担。从形式上看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与诉讼代理人的结合,但本质都不同。至于代表人的种类、权利、审理程序一般了解。
第十二章 第三人
适当予以注意。属于一个基础制度、比较有特色的。两类问题。一类是由独立请权第三人和无独三地位。这是很容易想到的问题。第二类,跟其他类别当事人的区别。作为问题就是这两类问题,不会出于这两类问题。最核心的就是诉讼地位,从概念出发,又独三对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与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相当于参加诉讼中的原告,原告和被告都是被告。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权,反对原被告的主张。其主张与本诉中的原被告都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的利益相同,主张共同。在这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中的标的主张部分权利。这请求虽然是部分的,但仍然独立。这是比较重要的。事实上形成的三方诉讼。无独三,是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对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什么没有独立请求权,就是对他人诉讼标的没有权利可以主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因为其他法律关系才有的利害关系。如种子公司将种子卖给销售方,销售方卖给农民。在买卖关系中,种子公司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第一个买卖关系的原因,可能承担责任。因此这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以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使得无独三区别于其他人。需要去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后者与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联系,因此没有法律上的联系,而仅仅是事实上的。抓住法律关系是处理案件的核心。
自己整理、归纳是很必要的。
第十三章 诉讼代理人
过去考过三次。诉讼代理人很特别,诉讼代理制度是对当事人设立的一种制度。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可以理解的比较准确。比如诉讼代理人制度,需要考虑为什么要设立?法定代理人是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设立的制度,使得其能够参与到诉讼中。可知道法定代理是如何产生的、因素、范围、作用、消灭等。这种代理制度赋予什么样的人,一般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如基于监护权。这种监护权可以基于血亲、拟制血亲、抚养关系等产生监护权。过去曾经考过为什么法定代理全部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基于代理人意思表示。这是基于法律的,当事人属于法律上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者,从法律上讲认为对此意思表示没有意义,代理人是依据身份关系而强制确定为代理人,而不考虑其意思而当然享有代理人地位。一个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法院从中指定一个,仍是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不过是参与活动,而不是产生代理权。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原则上没有什么限制。是否法定代理人的地位是否是当事人的地位?虽然享有这种外在表现,但是诉讼权利与实体上相联系,当事人承担结果。因此有些情况不同,如当事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是不同的。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首先考虑代理权的设定原因,如当事人获得诉讼行为能力,如监护权消灭(抚养关系解除、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设立的原因、产生的原因、主体、权限范围、消灭的原因。
委托代理。是为了提供保障和诉讼方便,是授权。则代理人的权利取决于授权,在授权中写明。代理权的消灭。所以委托关系解除就解除,如当事人撤销授权,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的范围。还有些基本的需要掌握。委托和代理(至少三方)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 04
第十四章 证据
比较重要。民刑都可能考。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证据问题是重头戏。司法解释内容相当丰富。从考试来说,考过种类、分类、举证责任。专业考试百分之六七十要考证据一块。
证据的特征: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相对还要涉及的是证据的种类,包括几方面问题,本身规定了哪些类别,还有在实践中运用比较多的。如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考试时,需要说明证据的种类、特征、作用。当事人陈述是其经历,因此真实性较高,全面性较高,但是他是利害关系人,可能虚假。证人证言、定义,说明是法定证据一种,分析形成,根据其所见所闻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情况。真实性首先受证人认知能力的影响,还取决于记忆力,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有影响。
对各类证据的认识,民事上的分类比较重要的是,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注意,是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对于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是本证,对此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提出相反证据的是反证。这只是于待证事实的关系,而不是对于权利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对于事实的主张。只要是对主张事实的证明就是本证。举证责任实质上不发生转移,实质上那时不同的相关事项证明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举证责任制度只有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才产生了举证责任问题。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对待证实事的证明在双方分配。当真伪不明时,这种分配就发生了作用,按照这种分配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对举证行为责任的看法是错误的。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主张事实存在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来源)。还需要注意,关于证据的分类一定要认识清楚,分类的标准不同,划分之后,证据之间没有对应的关系。
证明对象问题,那些事实需要证明?比较多的时候强调免证的情况,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预决的事实(除非有事实推翻)、公正文书、可以推定的(只适用于法律上,很少,国外较多按照生活经验等)、自认的事实(身份关系例外)
举证责任源于实体法,也就是证明相对性。但是由于事实和认识本身的性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一定的限制。缘起基于“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这等于没有规定。这样原被告各自承担风险。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使用举证责任。过去法律常常解释,如果某一个事实无法对某一事实起到说明时,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这等于没说。难就难在结合了其他证据也没有办法。这时候就需要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是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不利的分限的承担问题。因此是一种结果责任。曾经说是败诉的责任,但不是一个待证事实不能证明就败诉,而是联系起来看是否证明了主要待证事实。行为责任的决定性在于结果责任。分担问题,是由可能承担结果者承担行为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个说服责任。行为责任没有尽到通常承担结果责任。
有时候反复考试时因为对考试结局不满或者确实重要。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个很大的分配。世界各国觉得是个难题。法律要件说、法律均衡说等等不一。都是在找一个平衡点。核心问题在于,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般是根据利益问题,需要证明一方承担不利风向。如果该事实得到证明获得利益者承担不能证明的风险。有学说挑战,利益是相对的,否定也能得到利益。后来修正为,积极主张的事实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事实发生过通常比没有发生过容易。因此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
通常情况下,证据规定第五第六条规定通常举证责任。有关事实的证明根据肯定事实和公平诚信等方式确定。一般考虑获得证据的难以程度。还有“稀明”制度,让法官相信大致可能证据在对方手中。另外还有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倒置inversion与所谓正置有关。我们原先写对于如下侵权事实由被告举证,其实涉及到这些内容时,这样让人觉得,凡是原告提出的,被告否认的都是被告举证。我们不论倒置是否科学。《证据规定》第四条,将这个问题解决了,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相关事实都是倒置的,而是就特定事实,推定原告的主张事实是肯定的。涉及医疗事故、环境污染、搁置物、动物,发现这样一个问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在某些方面和事实倒置。环境方面只是对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证明。饲养动物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举证。医疗事故,对医疗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证明,并要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但是其他事实仍然需要原告来承担证明责任。
这些问题比较具有特色、比较基本,比较有利的监测理解程度。
举证期限,不会考。
证据证明力问题。证据能力问题。后者是跟有关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并纳入诉讼程序的问题。我国规定不多,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根本不列入证人证言,是资格问题。证明力是确定某一个证明材料是否能对一定的材料加以证明的能力。是否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意义。需要注意,说证据有证明力不代表待证事实得到证明。还有证据证明力大小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司法解释,一个是69条,另一个是77条。帮助理解证据证明力,69条是有关孤证是否能够证明事实的问题。这乍一看有道理,但是其实不必规定,不言自明。这样一规定,好像,别的案件就可以孤证定案。最简单的说出来了,复杂的都没说。
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这样可能出现组合矛盾的情况。更理论化的问题可能涉及证明标准,也就是高度盖然性。这个综合课不考。
证据如果考案例最有可能是证据分类、相关事实的分担。
这些民诉老师比较统一。
截止于2004-8-10 17点50分
开始于2004-8-11 8点
最难也就是昨天的情形。
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单独考的可能性不高。本身占有的地位不是很重要,相对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适用。不同于当事人、审判程序等一般需要适用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是民事诉讼所特别具有的,其他都没有这样的制度。因此有时会考察这类题目。三种题中有一道就是基础知识,分值比较小,可能出这样的题。
财产保全
保全在诉讼中设立的地位。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特征,程序的特点就是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而引起权利人的利益影响。法律为了维护这种利益,解决权利人生产、生活困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就是这样的制度之一。国外还有类似的禁止令制度。如侵权损害中排放污水的禁止。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样的需要往往产生于一定的紧迫性,需要在诉讼结束之前得到救济。
财产保全,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利害关系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在发生有关财产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况下,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保证判决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主要掌握条件。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人(诉前)、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涉外的,法院不主动。保全一般应当说明需要保全的理由。申请人的证明责任,外国是稀明即可,程序上使得法官相信有此可能即可。诉前一般要求提供担保。诉前保全,采取保全之后,相关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撤销。至于程序过程一般了解。申请、裁定、48小时内措施,最主要包括对财产采取的措施,扣押、查封、个别变卖、拍卖(对一些难以保存的财产)。概念、适用、适用过程。
先予执行。概念,基于相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上的急需,而在诉讼上预先给予执行的制度。特点,适用范围上,一定的范围。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一般要求给付金钱的诉讼。先予执行,需要与生活、生产有密切联系得。生活上,赡养、抚养、抚育费、医疗等。生产上,涉及生产资料。先予执行只是根据相对人申请,类似情况需要记忆。这样一种制度也只能够有当事人申请。义务人需要有能力先予履行。实际上还需要一些基础性的条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权利人享有相关权利需要明确。但是程序毕竟有一定过程,同时还有上诉的可能。权利义务虽然明确,但可能对于义务的履行还有争议。程序,提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必要时可以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一般是涉及生产的。
保全的最基本内容、条件、程序。
法院调解
考察的意义较小,没有明确的调解程序。理解的时候,具体内容有:调解的概念,诉讼中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区别。审判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诉讼外调解不是一种诉讼活动,由人民调解委员或者其他人主持,没有明确的程序。法院调解有终结诉讼的功能,同时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同时还有执行功能。诉讼外调解相当于合同的效力,但这有一定的问题。第二,法院调解应当遵从的原则,事实清楚、自愿、合法原则。调解过程一般了解就可以了。申请、开始、建议(必要的时候)、进行、终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会考。
适当注意一下调解书及其效力。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当制作调解书,还有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内容。提醒大家,法律上的规定、司法解释如果在原则规定的情况下,有但书或者除外的必须注意。需要专门说明,这样才完整,需要特别交待,而且有些需要特别强调,很有可能派生出新的制度。如已经生效的裁定、判决,一般不需要制作、但撤诉除外。原则上需要制作是,一,调节的效力确定的权利义务需要明确。二,调解之后具有给付内容,具有执行力。因此原则需要,但法律规定不要要制作的,(有时候考察这种运动型的题目,考察立法意图),无非是制作没有实际意义,或者没有积极意义。制作得目的是确定力或者执行力的需要,不要要制作是由于这两方面的缺乏。离婚诉讼调解和好,本身就确定了,也不必要执行,因此没有必要制定调解书。收养关系也是如此。即时履行完毕的,也具有了确定性,不需要调解书。(研究生口试中常考,从制度需要的原因考虑,决定制度相关因素有哪些。)
调解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如果需要制作调解书双方送达生效。后果是,第一,诉讼结束。也不可提起上诉。调解书具有给付内容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不能上诉的原因,调解的内容形成主要取决当事人的意愿,自己决定的结果,从一般意义上,当事人应当同意。
民事诉讼法 05
期间送达
在案例中有可能成为一个问题被提出。出题一种是需要根据条件判断如何处理,还有就是找错误。关于期间的计算、具体规定等可以考察。
刑事诉讼如果考案例,他们会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有具体时间的话,需要考察有没有陷阱。
还有就是主体制度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都很突出,什么行为什么主体什么方式进行,考察合法与否。刑事诉讼更容易出题,汪建成炫耀案例好,无非是期间、主体、阶段等陷阱。往往是两个机构都能实施,但条件、阶段有可能不同,我们要注意这些方面是否有问题。主体一定要与时间、阶段、具体情形联系起来,他还能躲到哪里去。老师就高明在对相关的内容更熟,知道那里比较隐蔽,比较容易混淆,然后挖陷阱。如果很熟,就不至于错了。往往如此。
期间送达这是一个方面。论述、简答没什么好考,会被同行认为不好,除非万般无奈,但是在案例中就心安理得。期间的发生、届满(推延),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要注意,不包括当事人在途期间)。无非是这些东西的应用。老师不会就期间问题考期间,而是联系到具体制度。如裁定10日上诉、判决15日上诉,裁定需要书面,这可以结合期间考。如邮戳等问题、如何计算期间等,还要考虑口头书面的问题。研究生考试一定将条件与期间联系起来。
送达。比较重要的,概念的问题,不一定考,但一定要熟悉。送达涉及送达的方式,也不会单独考。可以放在案例中考察,比较隐蔽。如果说编排案例,涉及理解问题。各种送达方式的要求,是否发生法律后果,瑕疵。如直接送达,直接向当事人送交,也可向成年家属。(离婚除外)法人送达,可以送到收发室、传达室等,都属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是强制送达,需要有证明,如调解不能适用留置送达,需要适当注意。邮寄送达没有什么特别的。转交送达,需要看特定的送达对象。委托送达一定要注意,委托只能外地法院。公告送达有些不能诉讼,性质上是推定送达,要求实际送达的不能公告送达。如支付令、调解书都不可公告送达。所以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你想想会考吗?有一个问题,就是诉讼费用负担,如何缴纳、确定。作为小问题,就是直问直达,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7种情形,在说明具体情形。有一类问题,如教员有时会问为什么?总的原则是败诉方负担,一般诉讼过程中败诉的通常是具有过失一方。如果没有诉讼就不需要支付费用,因此有过错一方理应承担损失。如果双方都没有过失,原告诉讼不合理,则原告负担。按比例分担也是如此。撤诉也是如此。协商主要适用于调解,因为纠纷解决就是协商的。法院确定是离婚诉讼,主要考虑到败诉方并不一定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有过失一方。大家要养成考虑小问题原因的习惯。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及淘汰不能掉以轻心。
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般了解,稍微要论述的话,就是妨碍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主体非特殊;主观上需要故意;客观上具体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出现了妨碍的后果;时间上,原则上在诉讼过程中。例外的是执行中,损毁财产的。这么多年只考过一次。注意考察各方面要件是否都齐备。需要特意的归纳、注意、感悟。措施的适用,除了要符合构成要件,还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拘传适用的情况只能是必需到庭的被告人无故不到。
第二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这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源于两个原因,它是审判程序中最基础、最系统、最全面的程序。普通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有,第一,案件的基本程序,从起诉到判决整个过程都作了规定。规定了起诉条件、受理、决定、受理的后果,审判前准备(起诉状副本送达、答辩状递交),过程规定的很完整。在诉讼运行中有可能需要使用的制度。撤诉、缺席审判、审判中止等。这些有可能发生。在整个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都有制度的规定。有些制度每个案件都需要使用,因此在进入一定阶段中就自然融合。但有些制度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的。第二,规定哪些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适用的制度是否仅在普通审判程序中适用,其他审判程序也可以用。审判程序规定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考试中普通程序的考试肯能性比较大,因为不仅在普通程序中运用,而且在其他程序中也能适用。需要关注的,首先是对普通程序的认识。内容完整性、适用广泛性等。在谈论这些的结论性意见的时候,必须注意普通程序自身的内容,通过这些内容表现出特征,表现出真正的掌握。需要源于对具体制度的认识得出相关结论。不要抽象的谈论理念或者概念的认识。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资格、被告明确、诉讼理由、相关证据、管辖适当。比较早一些,7、8年前考过类似的题目。也只有一般同学比较理想。这些条件,以及其他条件,需要理解民事诉讼的相关要素。主体、法院、案件等内容的要素。都是一样的考虑方式。万一没有记住,通过要素考察具体内容。
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一般了解。
受理
最主要的是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另外对起诉的手续进行审查,还有就是对相关问题的处理,111条。可以用自己的语言表述,无非是这样一些类型,第一,涉及到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找有关部门,第二,属于行政诉讼的,告诉行政诉讼。这两点可以取消,不必告诉解决方式。只要说,不属于法院主管就行了。第三,不能重复起诉。第四,相对禁止起诉,如女方怀孕期间等。
审查之后的处理,决定处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小问题,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不同的。前两者是裁定,后者是判决。驳回起诉是指受理后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是不符合条件没有受理。驳回起诉主要是程序问题。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条件不完全相同,处理也有细微差别。起诉与受理相结合可以问起诉的条件和受理的法律后果。后果,各就各位,受诉法院获得审判权、起诉人取得原告地位,被起诉人取得被告地位。相对应的就是法院和当事人受民事诉讼法的约束。排除仲裁、排除其他法院都是派生的。还有一个就是诉讼时效中断,从起诉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还有一个小问题,诉讼时效不时一个起诉的条件之一,诉讼时效是影响胜诉权的问题。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审前准备,还包括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有一类题目比较灵活,结合我国立法有关规定说明什么与什么的规定。如审前准备和开庭审理的规定。审前准备的内容需要答到,还要说开庭审理的任务,然后回答审前准备是开庭审理的基础,展开具体内容,如交换证据是为了法庭调查,如追加当事人是为了使得利害关系人都参与诉讼,在总结一下,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发展。因此在谈到程序与程序的关系,需要考虑两者的继承关系,从继承的具体内容上发掘内在联系。这需要注意。还有,需要补充,法院搜集调查证据,什么情况下,有两个方面的规定,法院依职权搜集调查证据,还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搜集证据,证据规定15、16、17条规定。第十五、十七条的规定表明证据的搜集通常应当当事人自行解决,符合一定情况的应申请,法院搜集。还有就是法院可以自行搜集。第15条与第17条的区别。就是是否应申请的区别。为什么有这种区别?情形究竟如何不同,原来的审改规定都是列在一块的,过去强调都是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从举证责任考虑,这有什么不同?第17条,当事人申请向法院提出,法院调查没有查清的,不利后果当事人承担。而第15条,是涉及他人利益的,与当事人利益无关,与举证责任无关。第16条涉及程序问题,法院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没有直接联系。这个适当要注意。国外将举证责任成为诉讼的backbone 。
开庭审理
具有一定的法定形式、原则上应当公开、言辞形式展开。涉及到小问题,开庭审理与审判公开的关系,审判公开与公开审理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开庭审理的形式,允许旁听等。开庭审理不见得都是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是判决的必经程序。
开庭审理的阶段,了解一下内容。包括预备、法庭调查、辩论、评议和宣判。所谓准备阶段,是开庭准备,主要是通知参与人到庭,庭前宣告。调查是对各种证据进行展示核实。复习过程中需要前后联系起来,将证据与诉讼阶段一同考虑。辩论有关对事实的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有关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连性。还有就是基于一定事实对法律加以适用也可以辩论。评议宣判,涉及评议人之间的关系,宣判,如果当庭宣判是宣读主文。
审限问题与开庭审理笔录,是附带理解的问题。这是比较早的时候考的题目。
对于问题之间的联系不仅是有助于理解、同样是有助于考试的。
撤诉是针对原告的制度,需要自愿、对于撤诉问题上,法院有监督,审查合格才撤诉。视为撤诉的情况,与缺席判决的情况联系起来看。一方当事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无正当理由未经允许退庭,对于原告视为撤诉,缺席判决。视为撤诉还有扩大,如与原告有相似情形的人,如有独三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还有没有按期缴纳诉讼费。缺席判决对于被告及其相似地位人。还有就是原告撤诉、法院没有准许,无故不到庭,或者被告反诉的,对原告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单独考缺席判决可能不大。大家需要做提要,做出归结,以便通过研究生考试。通过关键字眼回忆所有内容。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是指对开庭审理的延期。理解这一点就好掌握了。也就是造成开庭审理的障碍才会出现延期审理,如当事人没有到庭、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不能立即决定、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
诉讼中止、诉讼终结是指整个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事实需要暂停或者非正常结束。前者如,当事人死亡,需要继承人等,等待其他案件审结,出现了不可抗力,后者如,一方当事人彻底消灭或者身份消灭。程序上作比较首先就要考虑时间段。适用的具体条件,可以采用列举的方式,不需要全答。还需要概括说明性质不同、法律后果。做题的时候要有意识地进行分类和考虑。
简易程序
新出台的简易程序规定。
适用范围,一审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时候用排除性的规定,规定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一个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第二是发挥重审的,第三,代表人诉讼(共同诉讼中一方人数众多的),第四,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审判监督的不适用。这个不应当规定,对于本身就不是一审程序的案件不必规定。简易程序也不同于简易审。(谈立法与学者、学术态度)强调务必认真,最终都在于最基本的东西。
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有一个相互衔接的问题。第一个是普通程序案件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法院有这样的规定,一般都用简易程序,遇到障碍才改用普通程序。另外基于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异议的,法院认为有道理的,可以转适用普通程序。还规定了有些案件原则上应当调解。(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劳务纠纷;合伙纠纷;宅基地纠纷和相邻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的;诉讼标的比较小的纠纷)前面四项归类为相对熟人的纠纷,后两项都是比较简单案件。简易程序考过简易程序的特点,也比较重要。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实际上限制了口头起诉,原告提交起诉状、他人代书有困难的)。当即受理,原则上没有变化,原先可以当即审理,现在变化为,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应当另行确定开庭日期。首先是为了防止滥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是迁就现实的广泛适用的情况。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如果这些方式没有到庭的话,不可缺席判决。有明显的阶段性,审限较短。增加了一个特点,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但是法院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除外。法律文书可以简单,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可以简单。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的生效。双方协商的判决书可以简单等。还有一块比较乱,不会靠,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提供一个被告的详细地可送达地址,如果不能得,不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简易程序受理后,驳回起诉。被告答辩的时候需要提供准确的可送达的地址。否则按照户籍所在地,而且是直接送达,如果没有人则留置送达,只要送达人签字即可。在简易程序中排除了公告送达,需要实际送达。这有一定道理。概括起来简易程序中比较重要的是适用和特征。还有就是那些不适用,条件。就是这样的程度。所谓实践性强、复杂没有理论性的东西就不考。基础性的、变化大的东西需要掌握。
这个部分如果考得化,就是这些。
民事诉讼法 06
开始于2004-8-11 14点
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联系。我国两审终审制,上诉审就是终审。第二审就是第一审审理的继续。是对当事人不服的案件继续审理。第二审通过案件的审理不仅解决纠纷,而且对一审所作的裁判进行表示。二审的法院应当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从行政上讲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区别,发生的原因不同,具体适用的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法院不同、裁判的效力不同。还有属于相对比较具体的问题,审判方式上不同,一审原则上需要开庭审理,而审可以不必开庭审理。一审需要判决,而审可以裁定。重审、二审、再审的区别。
二审的提起和受理。提起的条件,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对那些裁判可以提出上诉。相对比较具体的问题。二审当事人的确定,复杂在于,一审的当事人中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在一审的判决中让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时候,都列为上诉人。必要共同诉讼中一部分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如何确定地位。如果专门论述的时候需要注意这几个问题。上诉的受理是一样的,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上诉撤回一般了解。
上诉的范围,原则上限于请求范围。司法解释说明,但二审法院也可以对与之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审查。
审判的方式一般了解。(一般了解就是不会单独考,但可以与其他内容一同考察。考试有这样的问题,是否有重点和题型,确定重点地时候往往涉及对重点地相关问题的掌握程度,所以学科越是熟悉也就是越深入。如果知识是一块一块的,则比较麻烦。一个学科就像一棵树,但是根基是一体的,枝叶之间也有联系。不能仅仅掌握一些枝叶。谈到联系的时候必须考虑相互的关系。)审判的地点、时间。
审判的调解,与诉讼的程序有关。二审应当考虑一审已经做出了判决,这样的调解与一审调解的不同,就是调解结束之后,需要对一审的裁判做出意思表示。但这本是个障碍,达成协议视为撤销,调解不同与一审不同。二审调解是在一审作出了裁判,对于调解不成是有影响的。一审是继续审理,作出判决。二审法院还要看一审法院对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确定。具体来说,司法解释对二审调解特殊情况作了说明,第一,一审判决有漏审漏判的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为什么发回重审,这是两审终审决定的。从程序上讲,这个问题没有经过一审处理。第二,一审遗漏了有关当事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组织调解,如果不成发回重审。第三,当事人增加了有关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针对这种情况,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第四,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不许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可以就相关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二审做出裁判的情形。四种情形,第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过去专门考过为什么驳回上诉以判决的形式?需要考虑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一个解决实体问题,一个解决程序问题。还有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性质上的认识。(刑事上采用裁定,这是立法上认识的不同)这实际上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做出了最终的处分,是实体问题。第二,依职权改判,认定事实正确,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在认定法律上认定事实有错误,使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查清了案件事实依法予以改判。第三,发回重审的裁定。两大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依法改判的不同,一种情况是有些是法律所规定的。还有就是二审不能改判的,如漏审、漏判的,不能直接改判。如果专门说明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需要说明这些情况。第二种是程序上严重违法,司法解释181条做出了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的,没有做出传票传唤就做缺席审判的。第四,做出裁定提出的上诉一律以裁定做出意思表示。如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
二审中相对比较重要的是上诉审的范围和条件、调解和裁判。
第二十三章 再审程序
一、认识
1、与一审、二审的联系和区别。主要从区别角度。具体说来是二审与再审、重审的区别。二审,使一审当事人不服原审裁判而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引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二审,肯定是第二个审级。重审,通常情况下是二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定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给一审法院,是一审审级。再审是,发现案件却有错误,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原来案件审结是一审的,原来一审,还是一审,原来是二审的,后来还是二审。根据这个可以引申出其他区别,如发生的理由条件是不同的。审判的法院有差别,具体审判的程序有差别、审判方式有差别、审判的效力有差别。
2、对再审的提起,第一法院提起、第二,检察院提起、第三,当事人发动。第一审法院决定是,原审法院决定再审,第二,是上级法院提起要求再审,一种是提审,一种是自己审。提审的程序一律使用二审程序。提审,往往是,原先做出终审的法院,原审法院发现有错误。还有一种是,发现一审法院是正确的,二审是正确的。
检察院提出再审用抗诉方式,通过上级检察院提出。具体的条件,事由四项: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第一,实施认定错误;第二,法律认定错误;第三,程序上有错误,第四,法官徇私枉法。
最后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首先,是原来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再审所涉及的法律意思表示来看,比法院、检察院的审查范围更宽,还包括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协议是基于当事人自行提出的,因此审查监督程序管不着。从时间上讲,申请再审两年内提出。申请再审有一定范围,不是对所有案件做出的裁判都可再审。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如果他人另行结婚,就没有意义了。还必须有一定理由,其中理由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大致相同。不同的在于,需要足够的程序推翻原判决。程序过程一般了解。
对特殊问题的处理需要处理,如法庭提审,发现一审、二审法院违反法律的。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起诉。第二,具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发回重审。提审往往是与二审法院观点不一致。发回一审。
第二十四章 特别程序(去年考过)
最重要的就是特别程序的特点。与一般的诉讼程序相比有什么不同,从规定和审理对象不同。关键在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非常特殊。当事人很特殊,是因为案件特殊。在案件中没有原告和被告,只有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以相关的诉讼程序在这里不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各有各自的审判程序。这与诉讼案件的审理差别很大。诉讼案件是若干种案件适用同一种程序。从财产到人身都可以同一适用。
审判组织比较特殊,都是审判员组成,一审终审,审限比较特殊,而是根据案件审理的特殊情况。还涉及新情况的出现对原审判断撤销问题。免交诉讼费。这类直问直答的题必须答对,否则。拉不开档次的不大好,一张卷子应当是20%同学比较优秀。
特别程序的程序性过程考的可能性很小。为了以防万一,了解一下案件的要点。谁来提出(利害关系)、向什么法院提出(密切联系)、在什么条件下提出、审理上的特点(很多通过公告的形式、有的是核查有关材料)。相关判决的做出,根据公告、鉴定、核实的情况做出相关判决。新判决的做出,是指原来判决已经做出,但是新的情况出现导致原判决与事实不相符应当做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这个程度有百分之八九十的程度。
督促程序(考过)考得是,如何认识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一审终结,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有独任职。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简便快捷的程序不都是简易程序。督促程序是用来确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来解决纠纷的问题。核心就是围绕支付令展开的,就是从支付令申请到履行或者提出异议为止。
支付令的申请。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限于请求支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为什么要限于金钱、有价证券?我们问为什么,但并不是所有的规定都是很合理的,我们只不过是寻求理论上的合理性。支付令需要权利义务比较清晰,履行比较容易。如果不是金钱、有价证券则会导致难以适用。支付令必须由相关的债权人提出;第三,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具体的数额应当是明确的,债权到期。第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关系。第五,支付令能够送达给债务人,需要实际送达,排除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支付令送达通常能够通过一般的送达方式。境外当事人一般不适合支付令。留置送达是否可以?并不排除。异议需要书面提出。申请需要向有管辖的法院提出。(债务人所在地)书面提出。支付令申请受理,形式上审查,形式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受理范围。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也是形式审查,进一步确定被申请人的地址是否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并不作调查。支付令的签发,支付令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履行义务的期限。提出异议的期限和不提出异议的后果。审判员、书记员签署。送达。
支付令是否有效力?支付令在送达之后生效(确定债权人债务人义务的关系),在没有提出异议之后产生执行效力,提出异议之后,支付令失效。支付令签发之后的情况,债务人履行或者提出异议,需要在异议期间向受诉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当是对支付令中所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否定。督促程序的终结与支付令的失效是密切相关的。
民事诉讼法 07
公示催告程序
也是快捷简易的程序。特点,一般了解。了解两个问题,过程和除权判决的认识。
过程,提起,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合法持有人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范围仅限于票据。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法院,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的审查受理、发布催告。发布催告的时候,首先通知支付人止付。发布公告催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来对公告票载权利进行申报,公告期不少于60日。对申报的权利进行审查,有关权利人是否持有有关票据,是否是同一票据。一旦确定票据,就可能发生权利争议,则停止公告,告知申请人,并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期满之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被驳回,申请人应当申请做出除权判决。并不当然的进行除权判决。需要在一顶期限内提出申请。组成合议庭做出除权判决。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从来都没有考过,破产问题很重要,但是事务中,运用不怎么成功。现在破产法只是国有企业的。其它部分是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仅限于企业破产,不包括自然人破产。破产法已经修改了十年了,但是还有没有出台。王利明、王卫国参加的比较多。难于出台的原因是社会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是职工安排。考破产的可能很小(十有九不考),以往万一注意以下;
什么是破产,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解决破产企业如何解决对若干债权人公平清偿的问题。
破产中的具体问题:债权人会议,包括职能(确定债权人性质和数额、通过分配方案、处理),对决议的通过,人数过半、财产过半(无担保债券)。和解协议通过需要2/3。
法院裁判
概念、适用范围(那些用裁定、判决,为什么)、效力的认识(拘束力、判决力、执行力)在一定条件下未生效的判决也有拘束力。
为什么用裁定,这是直接问。还有在相关问题比较的时候会涉及到这类区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入学考试很多可能难度的提高并不是内容比较偏,而是综合性加强,往往需要考虑前后关系的联系,考察理解力,有一定的运用性,运用原理对法律上的规定做出说明。至于决定上的问题一般了解就可以了。
执行
考过若干次
执行,如何认识。执行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一定的强制性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加以实现。比较突出的特点,执行时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审判活动是解决争议的,执行不解决争议。审判活动是确定一定权利义务的状态。执行具有强制性,这是突出的特点。是否法院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定程序、措施。前面两点是执行本质的东西。如执行为什么不能够进行调解,调解是对权利义务的变更,执行不具备这样的功能。执行也不具有自愿性而是强制的。
执行和履行的区别。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我国从立法例上讲,执行程序规定在诉讼法中,如日本有专门的执行法,台湾也向这里发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也有。主要的是保证民事裁判获得现实上的实现。这个关系,并没有直接的关系,都是独立的程序。传统上表述为,前者是基础和前提,后者是保障。这是不科学的。客观上说,执行并不以审判为前提,如公证、仲裁。审判程序也不一定需要执行保障。注意一下。
执行程序的特点,基础是司法执行权(争议),核心是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法律文书的实现。
所谓热点问题,等考试一般不涉及。
执行的原则(曾经考过,一个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基础原则,另一个是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最主要的是财产和行为的执行,这是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最主要的区别。)
执行主体、客体,考的可能性小
执行开始
与执行当事人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审理的通常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执行,公证文书等是由债务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执行期限,公民1年,法人6个月。
移送执行一般了解
涉外仲裁裁决,一般了解。
执行措施,主要掌握对财产采取的措施,冻结、收入提取、财产扣押、查封、变卖和拍卖。适当了解采取这些措施之后的法律后果。别的一般了解一下。比较多的是具体如何适用,理论比较少。主要涉及一些法律后果问题。如留置物、抵押物是否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其实可以采取,但是在进行处分时候,需要有限保障他物权人。
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
对执行和解的认识,执行和解的含义,是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如何实现法律文书的内容达成的协议。这个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了什么法律后果?首先是,程序上的后果,执行程序中止,执行完毕则执行程序终结。如果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履行,可以恢复执行。实体上的效力,行政之后、履行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和解协议执行。但只是在这个期间有效。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来据以执行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视为履行完毕。第三,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丧失效力。已经履行的义务可以折抵。
执行担保
概念、谁提供担保、担保的条件、期限。重要的是,担保成立后的法律效果,中止执行。需要经过申请人的同意,最长一年。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向比较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两者都有延期审理,但执行的延期审理不是因为客观情况导致不能继续进行,而执行是当事人的要求,停止了执行活动。因此没有专门的延期执行的制度。中止执行特殊的是,案外人提出的却有理由的异议。其他不太特殊,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人等等,大致一样。执行终结也有特殊情况,其中一个是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放弃主张,通常认为是彻底放弃,这与撤诉不同。撤诉是撤回起诉。撤销申请,是彻底撤销了执行。如果暂时的停止执行,是执行中止。一旦撤销执行申请就不可再次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其他与诉讼大致相同。被申请执行人因生活困难因生活无力偿还借款、无生活来源的终结。
执行回转
在执行中比较特殊,含义,使用的条件、后果。
这些和解、回转需要关注一些、文书有哪些等等。
第三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考过两三次,涉及司法协助的条件。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需要概述原则以及内容。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不论当事人是否是外国人。适用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原则,优先适用国际法。司法豁免,从考试上讲比较重要,民事司法豁免是有限的,表现在什么地方,三种,所属国明确宣布放弃豁免权、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提起诉讼引起反诉的。这个适当关注。适用我国语言文字原则。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基本原则重要一些。
管辖、期间、财产保全、涉外仲裁、诉讼、司法协助。三十四章三十五章一块谈。专门考意义比较小,考题分数是很宝贵的。有些老师希望多一些,显得比较重要,包括司法考试也是这样,斗争了半天,法制史进取了,个别人话语权比较强,就进取了。从命题角度上讲,专门考涉外管辖、期间送达意义比较小。弱中考弱。自然不会考,还是考更重要的、更基础的。大多数考试都应当考最基本、最重要的。检测学生水平,难道考偏的能够检验水平吗?
涉外民事诉讼与一般的有什么区别?在涉外管辖上会比较重视维护国家主权,确定管辖的有关因素的时候,将国家主权放在较重的地位。还有就是法院所在、便于诉讼。当事人的选择等。民事诉讼中规定的涉外诉讼规定从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对涉外诉讼特别规定的认识,与一般规定是什么关系。牵连管辖,管辖涉及最低限度的联系,如有可执行财产、有分支机构等。很多地方法院争夺管辖权。各个国家都是这样,考虑维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
协议管辖,除了合同纠纷之外,还有涉外财产权益管辖。
应诉管辖,根据被告人应诉的行为确定管辖权。不管有没有管辖权、多数没有,只要应诉的就管辖。
专属管辖
适当注意,可以与一般纠纷搅和在一块,如三种合同,只能专属管辖,不可约定管辖。但是可以约定仲裁,但是不能在诉讼上约定管辖。
送达,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特殊的就是使领馆送达,只能对中国公民。
期间,从比较的意义上讲,期间比较长、相对应期间比较灵活,
诉前保全,都是应申请,前提不同(担保),措施,一般了解
仲裁,从来不考
司法协助,各国法院根据国家缔结的条约或者协议进行协助。一般司法协助,一般了解,比较简单。特殊的司法协助,是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根据司法协助方面的规定,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仲裁的前提是承认。不能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必须两个国家有司法互助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又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或者互惠关系。这是最主要的前提。具体条件而言,第一,必须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决;第二,判决的内容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在履行法律手续上,需要满足一定要求,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我国法院提出。执行,条件,我国对申请作出裁定,予以承认。另外,对裁决进行承认,有一个《纽约公约》适用的范围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01年)。相对发达的国家都参加了。
涉外中重要的是一般原则,一般制度的特点,司法协助的适用条件。
截止于2004-8-11 17点38分
开始于2004-8-12 8点
考试之前需要对结构和轮廓和清晰的了解,还要了解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应当是支离破碎的,这是不够的。能够运用原理进行分析。第三个层次是进行制度评价。这个在综合课中不会考。但前面两个层次需要达到。
以当事人为核心的诉讼参与人、法院系统、法院会同诉讼参与人进行的诉讼过程(包括审判程序本身,事项、过程、步骤、方式,程序运行过程中相关制度应用,诉讼制度)绝大多数体面是出于这个方面。这些最主要、最基础的东西是最重要的,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根据自己的学习和上课画出各个学科基本知识的表格。
民事诉讼法 08
各章节主要内容串讲
民事诉讼概论:民事诉讼的特点(与解决纠纷的其他制度相比较,谁组成、解决什么问题、谁来主持、程序规范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调整、过程步骤形式也是缘于、强制力、很强的程序性,由若干个程序构成,各阶段有各自的任务,但服务于同一目的,相互联系),如果考民事诉讼,这个意义最大。如果要靠的更具体,可能涉及民事诉讼与其它解决民事争端方式的区别,如人民调解、仲裁的区别。可以从这些特点表现出来。更具体一些,可能涉及仲裁,如程序的启动(双方同意)、仲裁庭的确立(当事人选任)、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双方同意的书面、不公开)、裁决(仲裁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否则首席,可以做出和解书、调解书)的作出。看书、看笔记看懂了再列出提要,一看就懂。
民事诉讼法,相对比较重要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三个要点。简单体要狠概要的说明这些属性的研究角度。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从各自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有共同的作用,实体法主要确定实体法律关系状态如何,目的是保持相关法律关系的稳定,促进民事法律关系正常发展。民事诉讼通过纠纷的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共同的。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实体上的权利要落实需要民事诉讼法为保障,民事诉讼法在解决纠纷是需要借助实体法的规定来解决。区别,调整的法律关系、目的不同。设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过程中,需要强调不同的作用,因此在设计上,强调不同的功能,价值上也是不同。如果谈到民事诉讼法就是这两个问题。至于概念等更基本的不用说了。
民事诉讼法学,就是一个问题,研究的对象。
第二章,考试意义小。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概貌、结构,做下记号,那些比较重要。
诉和诉权,主要是两个。诉指的是一种请求,诉的要素、诉的种类。要做阐释的是诉的标的。标的和请求、标的物的区别。诉的种类的特征,可以举例说明的程度。诉权主要是,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与审判权的关系。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后两节重要,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举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
第五章,基本原则。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法庭辩论、处分原则等四项原则,最少考过三次。考这些内容的时候,往往靠一个方面,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表现。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什么原则等。没有更多其他。
第六章,基本制度。考试情况考过合议制、公开审判制度、审级制度。一审和二审的关系(审级制度),合议制考过内部关系和审判组织。公开审判实际上考过基本内容和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次。回避考过。
第七章,民事审判权和民事审判组织。属于基础理论问题。掌握审判权特征(用某个特征说明某种制度,专业课考过,如从终极性考察再审制度)、内容(考过,考察各种程序启动)如果说道某种原理对某种制度作出评价,可以八股一些,先写特点、基本概念,然后结合起来,将原理的核心内容、主要的特点,对这项制度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与原理相吻合,吻合的就科学,不够吻合就不科学。有的题目直接了当问法律为什么如此规定,如法定代理人问题。驳回上诉为什么用判决的形式。搞清楚,提得是什么问题,首先考虑一项制度最基本的内容、为什么设立、设立的具体内容是出于什么目的、有什么意义。这类问题,不是考专业的,可以很概括的表述,谈完要点之后展开一下即可。(书面要整洁、行距)如果有明确的要点,可以标号。
审判组织,掌握了审判组织对相关程序、两者的区别两者是内容之一。某个审判程序的特点时,审判组织往往就是一个特点。
第八章,管辖。比较重要的一章。自身内容比较丰富。如果考案例,首当其冲的就是管辖。各类管辖基本的内容,级别关系、地域管辖的确定等。如特殊地域管辖比较重要,涉及合同纠纷的管辖,最可能在案例中遇到。案例不可能考一个知识点,而要考综合的,要考证据、程序(上诉,无独三上诉问题、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上诉)、当事人(还可能保证人、当事人地位,不会很简单只有双方当事人,可能是共同诉讼人,可能还有另外的合同关系,如无独三)。管辖里,协议管辖的条件、共同管辖、专属管辖的范围(情形有那些、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专属管辖都是涉及到当事人重大利益或者与国家、社会利益有关,才设置专属管辖。如不动产争议只能是权属争议)、移送管辖的要求、管辖权转移的情形。出小题也合适,先答概念,然后谈要点。各类管辖的确定与确定原则之间的联系。过去考过大题,从立法上说确定管辖的原则。综合课,可以靠一项或者两项原则,用法律来说明,这会灵活一些。管辖恒定和管辖权转移的内容。
第九章,当事人。最基本的问题是各类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是考试次数最多的。这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涉及到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考过。正当当事人。当事人有那些主要诉讼权利、法律意义。这也考过。共同诉讼,最少考过三四次。涉及,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地位,举例说明共同诉讼的类型(若干种情况说明、法定事由产生的、约定事由产生的、实事产生)。现在也就是这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的原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意义(独立的诉讼制度,不同于诉讼代理和共同诉讼)。第三人最少考过两次,可以与共同诉讼联系,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这属于比较容易想到的考试内容。老师有时出题会担心,命题也是学问。之所以比较安心,从内容上讲,这属于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是比较具有民事诉讼特色的制度。有些制度如两审终审、和回避等,因为其他学科有类似规定,因此没有什么特色。第三人的区别,有独三和共同原告、无独三和共同被告、证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制度为什么设立(法定代理、委托代理的设立)、代理权源泉、代理人范围、代理权限大小、代理权什么时候消灭。如果阐述制度,就是这些要点。
诉讼证据。对有关证据的认识,当事人程序、书证、证人证言的认识。对证据的分类、法律上、理论上的分类。证明有关的,免证事项有那些。举证责任,掌握程度,掌握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综合课不要求深入。如果谈到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说说意义、其中有的问题,被告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不是全部事实,而是部分事实,其他是原告的责任,举例说明。考试中就是核心的关键词问题。证据还有就是证据证明力问题,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判决如何处理等)、内容、适用的范围、条件、措施、后果。附带说一下,直问直答得问题,一定要答到。给满分的机会很少,也就是这类题目。分析的题目要理解、表达的很准确不是很容易,而这类题目不容易丢分。
法院调解与诉外调节的区别,与法院判决的关系。(都属于法院的审判活动,结案方式,调解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后果。
期间(计算)、送达(方式)、强制措施(构成、措施、主要是拘传的适用、要求)、诉讼费用负担。
审判程序,比较重要的是诉讼程序,尤其是普通程序。程序过程、程序过程中的任务与相互联系。庭前准备程序和开庭审理的关系。有关制度的适用和区别。对普通程序的认识、重要性。
简易程序,三方面问题,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的关系(转化、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审程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地位的确定;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的条件、适用的情形、法律后果、调解(成功、不成),二审裁判的形式(驳回上诉、发回重审、依法改判)
再审,提起(法院、检察院、当事人申请的条件)
特别程序:特点、适用有关程序的运行过程(提出、法院、条件、审理特点、判决如何作出、新情况的处理)
督促程序:围绕支付令进行(申请、签发、送达、效力)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适用的条件,除权判决的作出,如何认识,如何作出
破产:债权人会议
法院裁判:适用范围,判决和裁定效力的认识,基本的东西还要注意,判决和裁定解决的问题。如何认识法院的判决,解决什么问题、性质、产生。
执行:对执行的认识,与履行的区别。执行程序的认识、特点,与审判程序的关系。主体客体一般了解,开始一般了解。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条件、程序)、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担保(条件、成立后果)。执行中止、终结。意义相对比诉讼小。
涉外诉讼:原则(概括的要知道),司法豁免(有限豁免的三种情况)、具体制度(从比较角度才有意义)管辖、送达、财产保全、期间与一般的有那些不同。相关适用的条件。涉外民事诉讼不一定适用涉外期间(当事人在境外)。司法协助(条件)
总的说来有以上的问题。命题的时候会有所考虑。
交流命题、阅卷感受
这些年综合考试,实行了相当长的时间,从85年开始就有综合考试。但是一直都在变化,包括学术委员会和考试委员会,都认为不能频繁变化。老师有时都搞不清楚。但是变化总的说来,首先是学科变化,考察内容,其次是分值的变化。民事诉讼作为学科一直没有变,分值变化也不大。考试题目来讲一般是三道题。总的原则思想是要考基础性的东西,要反映出民事诉讼中基础、核心的知识。考试题目类型上两年出案例。题目的分值不一定一样,有时分值差异很大。有一类题目需要根据内容归纳要点,如级别管辖的特点。从考试题问上看,有一些情形,一个是就某个具体问题进行回答,如某种制度的条件。第二类是有一定概括性的问题,如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不同的程序中审判组织有什么不同。这类题目有一定综合性。第三类是对有关内容进行综合之后进行回答。比如共同管辖,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管辖需要逐一回答。第四类的题目是,相关有联系的问题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通常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反驳与反驳诉讼请求,执行与履行、重审和二审的区别、判决与裁定等等。这是一大类。最后一类题目是运用类,如驳回上诉为什么以判决的形式。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问题。
分值小的就直问直答,论述某个制度的特点、条件的时候,需要将基本概念答上。如果是某种制度的运用,则必须将概念答上。如比较分析题,也需要将概念答上。比较从哪些方面考虑(行为或者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同的制度适用条件肯定不一样。首先考虑时间上是否相同,也就是阶段上,大的是一审、二审,小的是具体阶段有差别。如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其次,主体上,不同的制度运用于不同的主体。更重要的就是适用的具体情形有什么不同,还有就是形式上有什么不同。还有就是法律后果不同。)比较难的就是用某种制度说明问题,两头搞清楚,某种制度要解决的问题,相关问题是什么意思。如驳回上诉的判决,驳回上诉表明肯定一审法院的实体处理,而判决是处理实体问题的,因此驳回上诉应当用判决。
当考试内容知道,但不记得具体回答,那么就考虑其最核心、最基础的内容。
下笔时关键词一定要准确。民诉自己做提要,可能15页纸左右。就列关键词,用自己的方式表达出来。这是在听课、看书到一定的基础上。组织小组、制定小组计划、讲授计划。不要人太多。
民事诉讼法 09
答疑
审判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区别
不会单独考,诉讼程序是广义的,审判程序就是11种。也有的认为诉讼程序是解决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
判决的既判力的理解
总的说来,既判力是一定的确定里,包括主观上的既判力和客观上的既判力,主要(客观)是指对案件事实的确立。往往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联系。综合考试不考。
也不会考跨学科问题。专业中有可能靠。
管辖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什么是管辖权、审判权。管辖权是属于审判权的范畴,管辖权是审判权的表现之一。就具体案件而言,某个法院要行使审判权则需要具有管辖权。
第一审与第二审只能的异同
相同,都是审判程序,都是诉讼中审判程序,都有解决纠纷、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适用法律的功能。不同在于,二审还具有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是通过审判活动实现的。通过审判活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发现一审所做的裁判是否正确。这种监督是如何发生的。
那些案件属于我国专属管辖,就是涉外专署管辖。
证据合法性问题,现在采用禁止的方式规定,其他可以。
诉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可以为了实体上的权利采取诉讼上的权利。诉讼权利都是基于现实法律上的规定,不可能穷尽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这些都属于诉权的范畴,但不属于诉讼权利的范畴。可以包含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应有手段。
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诉讼法律关系从内容上讲包括了所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掌握诉讼法律关系就知道有哪些权利义务,采取哪些手段、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行使权利、如何有效行使权利。
画表格问题
当事人、法院、程序三大块,在按照各自内容划分进一步的内容。
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被推定为客观事实。
涉外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的诉讼程序。
击中要害需要在对于基础的东西勤学苦练。全面与重点问题就是基础问题掌握清楚地问题。总是要考虑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服务对象。不仅要了解是什么,还要了解为什么。
属性、功用、意义(法律后果、社会意义)、目的(法律作用,制度要实现的目标)
一事不再理判断一事的原则,根据诉讼标的还是结合有关事实。
再审程序的补救性,从功能上说,对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错误进行补救。
开始于2005-8-10 8点
一般是三道题,题型上看,简答题和论述题,有时案例。难度上算中等,不会出专业性特强的,除了基础性之外,强调民事诉讼的特点,反映出民事诉讼才具有的。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否需要回答概念,如果比较清楚还是答上比较好,往往可以从概念中反映出题目。在回答两种制度的区别时,写出要点还要将具体内容阐述一下。
今年从量上要缩小,方式有二,通过题目形式变化,数量上减少或者答题内容减少,综合性提高。
民诉不出热点问题,面试喜欢问如何看热点问题,专业书的阅读。答卷的时候保证速度的时候尽量清楚。基础的东西一定不能答错,否则。
第一章 概述
一、民事诉讼
1、概念
2、特点
1)法院代表国家
2)解决民事纠纷
3)诉讼活动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4)民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性,由一定的诉讼阶段构成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各阶段虽有各自的任务但有密切的联系。
3、内容
法院 当事人
案件
1)解决民事纠纷具体活动由当事人、法院一起进行
2)解决有关民事活动阶段(解决阶段的发起、主体)
从宏观上说,案件解决的程序和案件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各个程序的条件、范围要求、发动、运行、法律后果。有些情况下,制度会出现两种情形可以选择,但条件上有一定的变化,如被告不出庭,必须到庭的拘传,一般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基本知识需要能理解、运用。每年有一道运用题。各种制度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仲裁不会单独考,一般放在比较中。
二、民事诉讼法
掌握两点:
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为什么是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基本法是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角度回答,是基本法律,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的法律法规。部门法是从调整对象上说,规范了特定的社会关系。程序法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规范的是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和过程。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至于与宪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的关系,不如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要。从考试意义上也是如此。谈到这种关系时,首先总是考虑他们调整的关系不同,强调各自的作用,在此上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举例说明,在社会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2)相互的联系。两者内在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中制度的建立是以民事实体法的制度为基础。其次民事诉讼的自身作用,如诉讼地位平等对实体平等的保障。
如果能够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区别,以及分别作用,具体的事例,则会比较满意。
3)强调独立的法律价值
民事实体法是为了促进法律关系的发展,诉讼法为了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两者在价值取向上不同,前者考虑公平、诚信,后者考虑公正、效率。前者对民事主体资格要求比较严格(要求法律关系安定),而后者的资格要求比较松。
三、民事诉讼法学
定义为学科,研究的对象就是古今中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结构、内容和效力
一、 性质
一般了解。
二、 任务
不会单纯考,过于一般。要结合具体内容。虽然考的可能性很小,但对理解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有意义。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结构就是为了解决民事诉讼的任务。如果谈对某种制度的任务时,如果忘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帮助回忆。
保证诉权、保证公正审判、保证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判。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注重每个制度的作用。
三、 效力
一般掌握即可
四、 结构
一定要比较熟悉。
总则
1、 立法的根据任务
2、 基本原则和制度
3、 审判组织
4、 诉讼管辖、回避制度
诉讼参加人(地位)
1、 原告
2、 被告
3、 其他诉讼参加人
证据(证据种类、举证责任、保全)证据规定要看看(举证责任、证明力问题),须要适当补充一下。
辅助性制度,意义相对弱,考试可能性更小。相对大的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其他几乎不考。
调解
期间诉讼(时间、方式)
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分类,11种程序逐一写出,各审判程序阶段,简易程序的规定,程序的特点、发动、运行)
执行程序(规定、制度)
涉外诉讼程序规则
第三章 诉和诉权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法律关系)
1)对诉讼标的的认识(与标的物(指向的具体对象)的区别、诉讼请求(根据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具体主张)的区别)诉讼请求不会影响诉讼性质,诉讼标的变化会影响。
3、诉讼理由
二、诉的种类
分类的标准、作用、事例
1、 确认之诉
2、 给付之诉(有时包含确认)
3、 变更之诉(变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如何变更,有时包括给付内容)
三、诉权
1、法律赋予
2、双方享有
3、包括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
4、贯穿在诉讼过程中
5、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区别(前者是抽象的诉讼活动的基本权能,在具体的过程中表现为诉讼权利,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前者是基本全能,是一种法律资格,前者还是一种潜在的权能。)诉权是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也享有的。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内容(要素,主体、内容、对象)
二、意义
三、变化原因(考过、民法、法理也考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实践意义:一切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是法律的规定。
理论意义:有利于整体上把握民事诉讼制度。是联系民事程序诉讼制度的红线。诉讼权利义的规定安排了不同的诉讼制度。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题目比较大,但仍然可以考一部分内容。
诉讼地位平等、辩论、处分(在整个过程,但事人都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各项权利都可处分、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相关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对处分的保障,还有监督,比如撤诉。老师主要看要点,和说明,击中要害就过去。)、法院调解原则,四项权利比较重要。
从考察,第一,基本概念、第二,这项原则订立的基础(一定与实体法有关)、第三,法律上的规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援引、说明、具体表现);第四,具体内容的说明。(对各方的要求、对案件的意义)
概念的关键词十分重要,务必搞清楚。
诉讼辩论必须在法院辩论才有意义。老师有形无形会注意这些问题,会怀疑理解十分准确。处分是对权利的支配权。具体的内容自己看,按照我列的要点归纳一下。写上关键词就行了,看这个归纳的东西是否能复述。如果可以完整复述就行了。如果将提要不用还能复述就可以了。能够概括的就是理解的。
检查监督(是对审判、抗诉)、支持起诉(只有机关团体、单位可以这样,公民不行,只是支持不是代替)这是最基本的,别的一看就能理解。前面提到的不能搞错。
民事诉讼法 02
第六章 基本制度
设计到民诉和刑诉,这是两者考其一的。
合议制度(两个问题,一,合议制什么时候用,独任制什么时候用。二,合议制适用的时候,内外关系。)谁出题,如果付出题,涉及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之间对应关系。作为复习题来讲,过去考过,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审判组织有何不同?这个很适合综合考试。很容易,但是答好(全)不容易。首先,需要了解11种程序,然后将审判组织都答对。如果有可能出相对深的问题,估计在同一的考试中可能性比较小。如简易程序都独任、普通程序都合议是否合理?制度的实际都是为了案件审理的需要。我们在立法上错误,在于程序与案件对应,但组织与程序直接对应,而没有与案件度应。但是问题在于,这种间接的对应可能导致审判组织与案件的不对应。
回避
公开审判(具体内容与刑诉有一定差别)法定不公开(任何情况都不公开)和申请不公开。
证据的收集和调查(依职权和申请调查)
两审终审(意义、与三审终审的选择)
第七章 民事审判权和民事审判组织
审判权的特点:被动性、独立性、终局性。这些特点的内容,以这些内容进行制度的评价。在有可能的情况下,讨论现行制度的成因,说明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之上阐述不足颇有意义。搞不清楚的问题不要批评。
民事审判权的功能,讲到权力的功能的时候,其功能于主体要发挥得作用有内在联系,首先,审判权是法院参加民事诉讼的依据。这些权利的共同构成民事诉讼制度。审判权应当为保障但事人权利服务。
民事审判权的具体内容。委托调查这样的东西,不一定要考,但同类问题中,委托的是外地的法院。但是现在没有选择题。
诉讼指挥权,主要由法院安排诉讼进程。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特定事项的处理权。裁判权(这是最重要的权力)。
审判组织
实际上就是不同的程序中审判组织是否不同。公示催告中,独任审判的、除权判决阶段需要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内外关系。内部关系是指合议庭成员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的多数意见是合议庭意见。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提交审委会。
外部关系,使合同议庭和诉讼参与人和参加人的关系,集体负责(任何人的行为代表全体)、同一行动(对外关系应当一致)。
与审委会的关系,综合考试不会涉及,一般了解。
第八章 主管与诉讼管辖(比较重要的部分)
之所以重要,在于内容比较丰富,多,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比较重要,涉及案件的管辖问题,从考试上说意义比较大。考试可能有案例,案例肯定是与司法实践联系比较密切的内容,首先就是管辖。
主管一般看
管辖问题,注意,确定管辖的原则。在设立管辖的时候确定什么知道四项,如有利于诉讼、有利于分工、维护主权等。但是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在确定具体案件的时候如何选择。如被告人住所地与管辖相联系。法院辖区和争议标的的联系。如权利义务的发生地。通产表现为与法律事件的联系,或者有关法律关系中主要方面的因素。如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与标的联系的,如保险标的、票据支付地。运输合同纠纷、驶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这些是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有利于事实查明,便于审理。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在于与案件联系最为密切,和被告所在地。“法从理出”
级别管辖:各级法院都受理第一审,基层法院是概括性排出性规定。高级法院没有权利受理自己认为有权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案例比较特殊的,涉及身份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司法解释中涉及支付赡养费可以由原告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最密切联系来记忆。9种。最重要的是涉及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什么是合同履行地,不是很好记忆。不过幸亏只会考一种,如接待、加工承揽。编造的案例,一般一个完整的句子就包含一个知识点。
协议管辖,约定管辖,约定的法院有哪些,一般的纠纷中仅限于合同纠纷。一般了解成立的条件(书面、合同纠纷、选择法院有限制,联系最密切、签订地、履行地、标的所在地、原被告。协议不可违反级别和地域管辖。也不可违反专署管辖。协议管辖无效,法定管辖。
专署管辖,很容易埋伏。如房屋所有权的买卖,不可约定管辖。继承纠纷,两个。
移送管辖,过去考过。注意,移送的条件、只能移送一次,发生争议制定管辖。
指定管辖,一般是争议,或者无法管辖或者管辖不明。管辖权转移有联系。上下级法院之间。
难度更大的部分在于这些管辖之间的联系,如各类管辖与确定管辖因素之间的关系。最难得题目就是这一类,如举例说明不同管辖之间的相互联系。(如管辖权转移和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
共同管辖,尊重当事人意愿,协商管辖,不成的上级指定。这是从以防万一的角度阐述,但在专业课中是一般的。
除了固定的死的规定之外,绝大多数题目不是这样。需要可以培养理解的能力,以便灵活利用。
管辖的恒定(受理案件时的相关状态,此后不因相关因素而转移,如被告搬家、行政区域发生变化)和管辖权的转移(条件、提出、形式、审定)
一定要注意,各类管辖的内容,确定的因素。特殊地域的合同,履行地确定、协议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
截止于2004-8-10 11点50分
第九章到第十二章属于广义上的当事人,应当联系起来复习。一般考察相关但事人的诉讼地位。实际上属于,比较有特色的主要制度。上午的内容与刑诉有很大的类似性,存在共同问题。而当事人就是独特的制度,以及共同诉讼、第三人都是独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这些问题相对比较多。更综合性的提笔综合科没有考过,如各类诉讼参加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还考过当事人主要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整个来说,本身内容不少。在考试中出现的概率也较大。这是很正常,其他院校也对于广义当事人很重视。至于涉及案例也是很可能的。需要对基础掌握准确,还要了解互相关系。
民事诉讼法 03
第九章 当事人
一、概念
因自己的权利与人发生争议而到法院参加诉讼并受其约束的人。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诉讼,并接受法院裁判。一般了解。
当事人称谓,很多教材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来谈。这是由于不同的当事人称谓能够表明不同的诉讼地位。虽然表面是形式问题,但是还具有这种实质意义。一般了解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注意相关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正当当事人问题联合考察。诉讼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相关主体具有诉讼资格。什么主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与实体的权利能力大致的意志。这样容易形成两者是等同的。对自然人而言是相同的,但这是不同的法律,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以不同的法律资格。他们所进行的活动是不同的。其实法人和机构的权利的赋予上是由产别的。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非法人不具有。但是民事诉讼法上,赋予了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这表明实体法和程序在主体资格上有一定差别。这是他们不同作用所决定的。民事实体法的目的在于保证有关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消灭比较安定,强调诚信、公平、平等。整个过程讲究保证有关法律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地实现。也就是说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法律权利义务的安全和稳定。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是为了解决纠纷,意味着,民事纠纷都应当纳入诉讼解决。因此实体法上没有赋予非法人团体主体资格,但是非法人团体在生活中有可能产生民事纠纷的,因此有必要纳入诉讼权利主体的范畴。这个题目本身是由意义的,同时能够对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价值取向上做出区分。民事诉讼主体的正当性往往受到实体法的约束,正当当事人是在具体的争议中相关当事人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诉讼的资格。如果不具备一定条件就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争议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有其条件,应当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我们确定这个规则就是受实体法的影响,需要直接的利害关系,司法实践中还要求实质上有利害关系。虽然从程序上讲不一定正确。证据法上规定,起诉需要提出相关证据来发动诉讼。什么叫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而这是关于胜诉的问题,而不是关于起诉的问题。当事人的说明和陈述,实务中法院可能不受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没有道理,并非一定败诉。我们关于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受到实体法的影响很大,西方认为只要有形式上的利害关系就可以了,就可以作为正当当事人。但在不同阶段中要求不同。我国在起诉的要件上与胜诉的要件上几乎等同起来。我国的差别相当小,法院有这样一种观念,确立当事人时,总是看是否要其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是本末倒置的。是否要其承担义务应当又审判结果决定。这是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表现。我们知道一下就行了。
诉讼行为能力,稍微注意一下,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除了有关的非法人团体问题,民诉法是赋予了他诉讼行为能力。还有区别,民事行为能力有三种划分,而诉讼法只有两种划分。民事的无限都属于诉讼上的无。最主要的是考察两者关系的例证。
原告和被告
两者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当原告是主动的、被告是被动的。两者地位平等,相互对抗。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却定。这是诉讼法的老问题。是传统的问题,如何确定当事人?也就是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有行为说、意思表示说等等。这些学说的目的是,与争议法律关系有可能有利害关系这尽可能加入诉讼。如何判断有可能有利害关系则不是很好判断。社会生活比较复杂,社会关系复杂,法律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同样性质的法律关系也会比较复杂,如法律关系中,权力是共同的,或者义务是共同的。发生争议如何处理?从彻底解决纠纷,防止相互矛盾于是采取了共同诉讼制度。还有人数众多,则有诉讼代表人诉讼。还有同一个法律关系但是相关的主体涉及三方甚至三方以上。若美国多方诉讼。我国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我国分为有独三和无独三。还有其它的关系基于同一关系但派生出其他关系。如继承案件,法律关系上说是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但是在主体看来是共同权利。个体可以处分、放弃,诉讼上如何解决。我国规定涉及共同继承都是按照共同诉讼。但不一定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也不是多方诉讼,只是借用这种制度。赡养也是这样,这个共同赡养义务是什么关系,并不是连带关系,但法律上也是借用了共同诉讼来解决。这是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诉讼人地位的确定是典型和非典型相结合的。有时就是借用相关制度。有些情形就是根据司法解释解决。如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当事人。有的就不是很好解释,如个体工商户,不是以工商户为主体,而是以其业主为主体。还有明显的,企业雇用关系中,雇主雇员之间的关系,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按民事诉讼中雇主作为被告。但是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规定雇员在从事经营过程中,如果由于雇员的行为造成损害,雇主和雇员实行连带关系。这都是实务中的问题。过去是基本想法是,雇主先予赔偿。司法解释想更多的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实体法与程序法发生冲突这是比较明显的。需要了解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确定看一下司法解释,有些东西比较复杂。如借用空白合同这样的情况一般作为共同诉讼人来参与诉讼。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司法解释,一种是担保,有连带与一般保证。记司法解释《适用》53条,无论哪种保证都被列为保证人与被告证人。除非是连带关系,否则起诉一个应当追加。仅起诉被告证人的可以仅列其为被告。这与实体法的规定不太一样。一般保障还有先诉抗辩权的问题,不可同时主张。但是在诉讼中居然可以同时列为被告。这是出于为了一并解决纠纷的目的。但是在判决中说明,先由主债务人承担。这需要注意。还有一个是新闻中名誉侵权的,列作者或新闻机构的单列,但两者系隶属关系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比较简单。曾经考过,涉及主要诉讼权利的意义和作用。涉及上就是法律后果和法律目的。如起诉,疑义就是诉讼成立,作用就是诉权的实现。如委托代理诉讼,意义就是在代理的后果及于当事人,作用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方便。
共同诉讼人,往年考的比较多。共同诉讼和共同诉讼人的理解。前者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多数的诉讼。共同诉讼设立的目的在于在一个争议中涉及到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形态。其次为了防止判决矛盾、提高诉讼的效率。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中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人。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法定型是最标准的共同诉讼,第二种,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关系约定,常见于合同关系中。还有事实型,没有法律规定和约定,而是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如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诉讼人。需要注意,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反之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如一个行为造成若干独立损害。则受害人不需要成为共同原告,而可以独立起诉。理解必要共同诉讼汇中的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内部关系,一个是外部关系。这是需要考察共同诉讼人中一人行为的效力。我们要求协商一致,但这是良好的愿望。这在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可以成立,但是在非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却不同。如共同继承案件中。因此高法的司法解释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或数人提出上诉的处理规定。如川岛芳子继承案。向谁提出上诉则谁为被上诉人,其他人按照一审地位。如果出题到当事人地位确立,最复杂也就是如此。普通共同诉讼也就没有什么考察意义了。
第十一章 诉讼代表人制度
要注意的是,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和特征。代表人诉讼的形态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用来解决群体纠纷的。从本质上讲,法律上讲人数众多、标的同一,通过这种形式来诉讼就使得诉讼性质发生了变化。与共同诉讼不同,与诉讼代理人也不同。案件所涉及的相当多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共同诉讼所有当事人都参加诉讼。与代理制度,诉讼代表人本身是当事人,意味着它所进行的行为及于自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都有当事人承担。从形式上看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与诉讼代理人的结合,但本质都不同。至于代表人的种类、权利、审理程序一般了解。
第十二章 第三人
适当予以注意。属于一个基础制度、比较有特色的。两类问题。一类是由独立请权第三人和无独三地位。这是很容易想到的问题。第二类,跟其他类别当事人的区别。作为问题就是这两类问题,不会出于这两类问题。最核心的就是诉讼地位,从概念出发,又独三对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与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相当于参加诉讼中的原告,原告和被告都是被告。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权,反对原被告的主张。其主张与本诉中的原被告都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的利益相同,主张共同。在这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中的标的主张部分权利。这请求虽然是部分的,但仍然独立。这是比较重要的。事实上形成的三方诉讼。无独三,是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对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什么没有独立请求权,就是对他人诉讼标的没有权利可以主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因为其他法律关系才有的利害关系。如种子公司将种子卖给销售方,销售方卖给农民。在买卖关系中,种子公司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第一个买卖关系的原因,可能承担责任。因此这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以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使得无独三区别于其他人。需要去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后者与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联系,因此没有法律上的联系,而仅仅是事实上的。抓住法律关系是处理案件的核心。
自己整理、归纳是很必要的。
第十三章 诉讼代理人
过去考过三次。诉讼代理人很特别,诉讼代理制度是对当事人设立的一种制度。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可以理解的比较准确。比如诉讼代理人制度,需要考虑为什么要设立?法定代理人是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设立的制度,使得其能够参与到诉讼中。可知道法定代理是如何产生的、因素、范围、作用、消灭等。这种代理制度赋予什么样的人,一般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如基于监护权。这种监护权可以基于血亲、拟制血亲、抚养关系等产生监护权。过去曾经考过为什么法定代理全部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基于代理人意思表示。这是基于法律的,当事人属于法律上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者,从法律上讲认为对此意思表示没有意义,代理人是依据身份关系而强制确定为代理人,而不考虑其意思而当然享有代理人地位。一个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法院从中指定一个,仍是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不过是参与活动,而不是产生代理权。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原则上没有什么限制。是否法定代理人的地位是否是当事人的地位?虽然享有这种外在表现,但是诉讼权利与实体上相联系,当事人承担结果。因此有些情况不同,如当事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是不同的。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首先考虑代理权的设定原因,如当事人获得诉讼行为能力,如监护权消灭(抚养关系解除、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设立的原因、产生的原因、主体、权限范围、消灭的原因。
委托代理。是为了提供保障和诉讼方便,是授权。则代理人的权利取决于授权,在授权中写明。代理权的消灭。所以委托关系解除就解除,如当事人撤销授权,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的范围。还有些基本的需要掌握。委托和代理(至少三方)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 04
第十四章 证据
比较重要。民刑都可能考。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证据问题是重头戏。司法解释内容相当丰富。从考试来说,考过种类、分类、举证责任。专业考试百分之六七十要考证据一块。
证据的特征: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相对还要涉及的是证据的种类,包括几方面问题,本身规定了哪些类别,还有在实践中运用比较多的。如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考试时,需要说明证据的种类、特征、作用。当事人陈述是其经历,因此真实性较高,全面性较高,但是他是利害关系人,可能虚假。证人证言、定义,说明是法定证据一种,分析形成,根据其所见所闻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情况。真实性首先受证人认知能力的影响,还取决于记忆力,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有影响。
对各类证据的认识,民事上的分类比较重要的是,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注意,是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考察。对于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是本证,对此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提出相反证据的是反证。这只是于待证事实的关系,而不是对于权利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对于事实的主张。只要是对主张事实的证明就是本证。举证责任实质上不发生转移,实质上那时不同的相关事项证明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举证责任制度只有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才产生了举证责任问题。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对待证实事的证明在双方分配。当真伪不明时,这种分配就发生了作用,按照这种分配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对举证行为责任的看法是错误的。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主张事实存在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来源)。还需要注意,关于证据的分类一定要认识清楚,分类的标准不同,划分之后,证据之间没有对应的关系。
证明对象问题,那些事实需要证明?比较多的时候强调免证的情况,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预决的事实(除非有事实推翻)、公正文书、可以推定的(只适用于法律上,很少,国外较多按照生活经验等)、自认的事实(身份关系例外)
举证责任源于实体法,也就是证明相对性。但是由于事实和认识本身的性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一定的限制。缘起基于“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这等于没有规定。这样原被告各自承担风险。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使用举证责任。过去法律常常解释,如果某一个事实无法对某一事实起到说明时,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这等于没说。难就难在结合了其他证据也没有办法。这时候就需要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是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不利的分限的承担问题。因此是一种结果责任。曾经说是败诉的责任,但不是一个待证事实不能证明就败诉,而是联系起来看是否证明了主要待证事实。行为责任的决定性在于结果责任。分担问题,是由可能承担结果者承担行为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个说服责任。行为责任没有尽到通常承担结果责任。
有时候反复考试时因为对考试结局不满或者确实重要。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个很大的分配。世界各国觉得是个难题。法律要件说、法律均衡说等等不一。都是在找一个平衡点。核心问题在于,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般是根据利益问题,需要证明一方承担不利风向。如果该事实得到证明获得利益者承担不能证明的风险。有学说挑战,利益是相对的,否定也能得到利益。后来修正为,积极主张的事实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事实发生过通常比没有发生过容易。因此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
通常情况下,证据规定第五第六条规定通常举证责任。有关事实的证明根据肯定事实和公平诚信等方式确定。一般考虑获得证据的难以程度。还有“稀明”制度,让法官相信大致可能证据在对方手中。另外还有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倒置inversion与所谓正置有关。我们原先写对于如下侵权事实由被告举证,其实涉及到这些内容时,这样让人觉得,凡是原告提出的,被告否认的都是被告举证。我们不论倒置是否科学。《证据规定》第四条,将这个问题解决了,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相关事实都是倒置的,而是就特定事实,推定原告的主张事实是肯定的。涉及医疗事故、环境污染、搁置物、动物,发现这样一个问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在某些方面和事实倒置。环境方面只是对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证明。饲养动物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举证。医疗事故,对医疗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证明,并要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但是其他事实仍然需要原告来承担证明责任。
这些问题比较具有特色、比较基本,比较有利的监测理解程度。
举证期限,不会考。
证据证明力问题。证据能力问题。后者是跟有关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并纳入诉讼程序的问题。我国规定不多,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根本不列入证人证言,是资格问题。证明力是确定某一个证明材料是否能对一定的材料加以证明的能力。是否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意义。需要注意,说证据有证明力不代表待证事实得到证明。还有证据证明力大小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司法解释,一个是69条,另一个是77条。帮助理解证据证明力,69条是有关孤证是否能够证明事实的问题。这乍一看有道理,但是其实不必规定,不言自明。这样一规定,好像,别的案件就可以孤证定案。最简单的说出来了,复杂的都没说。
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这样可能出现组合矛盾的情况。更理论化的问题可能涉及证明标准,也就是高度盖然性。这个综合课不考。
证据如果考案例最有可能是证据分类、相关事实的分担。
这些民诉老师比较统一。
截止于2004-8-10 17点50分
开始于2004-8-11 8点
最难也就是昨天的情形。
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单独考的可能性不高。本身占有的地位不是很重要,相对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适用。不同于当事人、审判程序等一般需要适用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是民事诉讼所特别具有的,其他都没有这样的制度。因此有时会考察这类题目。三种题中有一道就是基础知识,分值比较小,可能出这样的题。
财产保全
保全在诉讼中设立的地位。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特征,程序的特点就是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而引起权利人的利益影响。法律为了维护这种利益,解决权利人生产、生活困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就是这样的制度之一。国外还有类似的禁止令制度。如侵权损害中排放污水的禁止。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样的需要往往产生于一定的紧迫性,需要在诉讼结束之前得到救济。
财产保全,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利害关系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在发生有关财产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况下,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保证判决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主要掌握条件。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人(诉前)、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涉外的,法院不主动。保全一般应当说明需要保全的理由。申请人的证明责任,外国是稀明即可,程序上使得法官相信有此可能即可。诉前一般要求提供担保。诉前保全,采取保全之后,相关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撤销。至于程序过程一般了解。申请、裁定、48小时内措施,最主要包括对财产采取的措施,扣押、查封、个别变卖、拍卖(对一些难以保存的财产)。概念、适用、适用过程。
先予执行。概念,基于相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上的急需,而在诉讼上预先给予执行的制度。特点,适用范围上,一定的范围。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一般要求给付金钱的诉讼。先予执行,需要与生活、生产有密切联系得。生活上,赡养、抚养、抚育费、医疗等。生产上,涉及生产资料。先予执行只是根据相对人申请,类似情况需要记忆。这样一种制度也只能够有当事人申请。义务人需要有能力先予履行。实际上还需要一些基础性的条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权利人享有相关权利需要明确。但是程序毕竟有一定过程,同时还有上诉的可能。权利义务虽然明确,但可能对于义务的履行还有争议。程序,提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必要时可以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一般是涉及生产的。
保全的最基本内容、条件、程序。
法院调解
考察的意义较小,没有明确的调解程序。理解的时候,具体内容有:调解的概念,诉讼中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区别。审判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诉讼外调解不是一种诉讼活动,由人民调解委员或者其他人主持,没有明确的程序。法院调解有终结诉讼的功能,同时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同时还有执行功能。诉讼外调解相当于合同的效力,但这有一定的问题。第二,法院调解应当遵从的原则,事实清楚、自愿、合法原则。调解过程一般了解就可以了。申请、开始、建议(必要的时候)、进行、终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不会考。
适当注意一下调解书及其效力。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当制作调解书,还有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内容。提醒大家,法律上的规定、司法解释如果在原则规定的情况下,有但书或者除外的必须注意。需要专门说明,这样才完整,需要特别交待,而且有些需要特别强调,很有可能派生出新的制度。如已经生效的裁定、判决,一般不需要制作、但撤诉除外。原则上需要制作是,一,调节的效力确定的权利义务需要明确。二,调解之后具有给付内容,具有执行力。因此原则需要,但法律规定不要要制作的,(有时候考察这种运动型的题目,考察立法意图),无非是制作没有实际意义,或者没有积极意义。制作得目的是确定力或者执行力的需要,不要要制作是由于这两方面的缺乏。离婚诉讼调解和好,本身就确定了,也不必要执行,因此没有必要制定调解书。收养关系也是如此。即时履行完毕的,也具有了确定性,不需要调解书。(研究生口试中常考,从制度需要的原因考虑,决定制度相关因素有哪些。)
调解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如果需要制作调解书双方送达生效。后果是,第一,诉讼结束。也不可提起上诉。调解书具有给付内容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不能上诉的原因,调解的内容形成主要取决当事人的意愿,自己决定的结果,从一般意义上,当事人应当同意。
民事诉讼法 05
期间送达
在案例中有可能成为一个问题被提出。出题一种是需要根据条件判断如何处理,还有就是找错误。关于期间的计算、具体规定等可以考察。
刑事诉讼如果考案例,他们会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有具体时间的话,需要考察有没有陷阱。
还有就是主体制度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都很突出,什么行为什么主体什么方式进行,考察合法与否。刑事诉讼更容易出题,汪建成炫耀案例好,无非是期间、主体、阶段等陷阱。往往是两个机构都能实施,但条件、阶段有可能不同,我们要注意这些方面是否有问题。主体一定要与时间、阶段、具体情形联系起来,他还能躲到哪里去。老师就高明在对相关的内容更熟,知道那里比较隐蔽,比较容易混淆,然后挖陷阱。如果很熟,就不至于错了。往往如此。
期间送达这是一个方面。论述、简答没什么好考,会被同行认为不好,除非万般无奈,但是在案例中就心安理得。期间的发生、届满(推延),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要注意,不包括当事人在途期间)。无非是这些东西的应用。老师不会就期间问题考期间,而是联系到具体制度。如裁定10日上诉、判决15日上诉,裁定需要书面,这可以结合期间考。如邮戳等问题、如何计算期间等,还要考虑口头书面的问题。研究生考试一定将条件与期间联系起来。
送达。比较重要的,概念的问题,不一定考,但一定要熟悉。送达涉及送达的方式,也不会单独考。可以放在案例中考察,比较隐蔽。如果说编排案例,涉及理解问题。各种送达方式的要求,是否发生法律后果,瑕疵。如直接送达,直接向当事人送交,也可向成年家属。(离婚除外)法人送达,可以送到收发室、传达室等,都属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是强制送达,需要有证明,如调解不能适用留置送达,需要适当注意。邮寄送达没有什么特别的。转交送达,需要看特定的送达对象。委托送达一定要注意,委托只能外地法院。公告送达有些不能诉讼,性质上是推定送达,要求实际送达的不能公告送达。如支付令、调解书都不可公告送达。所以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你想想会考吗?有一个问题,就是诉讼费用负担,如何缴纳、确定。作为小问题,就是直问直达,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7种情形,在说明具体情形。有一类问题,如教员有时会问为什么?总的原则是败诉方负担,一般诉讼过程中败诉的通常是具有过失一方。如果没有诉讼就不需要支付费用,因此有过错一方理应承担损失。如果双方都没有过失,原告诉讼不合理,则原告负担。按比例分担也是如此。撤诉也是如此。协商主要适用于调解,因为纠纷解决就是协商的。法院确定是离婚诉讼,主要考虑到败诉方并不一定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有过失一方。大家要养成考虑小问题原因的习惯。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及淘汰不能掉以轻心。
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般了解,稍微要论述的话,就是妨碍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主体非特殊;主观上需要故意;客观上具体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出现了妨碍的后果;时间上,原则上在诉讼过程中。例外的是执行中,损毁财产的。这么多年只考过一次。注意考察各方面要件是否都齐备。需要特意的归纳、注意、感悟。措施的适用,除了要符合构成要件,还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拘传适用的情况只能是必需到庭的被告人无故不到。
第二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这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源于两个原因,它是审判程序中最基础、最系统、最全面的程序。普通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有,第一,案件的基本程序,从起诉到判决整个过程都作了规定。规定了起诉条件、受理、决定、受理的后果,审判前准备(起诉状副本送达、答辩状递交),过程规定的很完整。在诉讼运行中有可能需要使用的制度。撤诉、缺席审判、审判中止等。这些有可能发生。在整个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都有制度的规定。有些制度每个案件都需要使用,因此在进入一定阶段中就自然融合。但有些制度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的。第二,规定哪些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适用的制度是否仅在普通审判程序中适用,其他审判程序也可以用。审判程序规定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考试中普通程序的考试肯能性比较大,因为不仅在普通程序中运用,而且在其他程序中也能适用。需要关注的,首先是对普通程序的认识。内容完整性、适用广泛性等。在谈论这些的结论性意见的时候,必须注意普通程序自身的内容,通过这些内容表现出特征,表现出真正的掌握。需要源于对具体制度的认识得出相关结论。不要抽象的谈论理念或者概念的认识。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资格、被告明确、诉讼理由、相关证据、管辖适当。比较早一些,7、8年前考过类似的题目。也只有一般同学比较理想。这些条件,以及其他条件,需要理解民事诉讼的相关要素。主体、法院、案件等内容的要素。都是一样的考虑方式。万一没有记住,通过要素考察具体内容。
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一般了解。
受理
最主要的是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另外对起诉的手续进行审查,还有就是对相关问题的处理,111条。可以用自己的语言表述,无非是这样一些类型,第一,涉及到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找有关部门,第二,属于行政诉讼的,告诉行政诉讼。这两点可以取消,不必告诉解决方式。只要说,不属于法院主管就行了。第三,不能重复起诉。第四,相对禁止起诉,如女方怀孕期间等。
审查之后的处理,决定处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小问题,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不同的。前两者是裁定,后者是判决。驳回起诉是指受理后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是不符合条件没有受理。驳回起诉主要是程序问题。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条件不完全相同,处理也有细微差别。起诉与受理相结合可以问起诉的条件和受理的法律后果。后果,各就各位,受诉法院获得审判权、起诉人取得原告地位,被起诉人取得被告地位。相对应的就是法院和当事人受民事诉讼法的约束。排除仲裁、排除其他法院都是派生的。还有一个就是诉讼时效中断,从起诉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还有一个小问题,诉讼时效不时一个起诉的条件之一,诉讼时效是影响胜诉权的问题。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审前准备,还包括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有一类题目比较灵活,结合我国立法有关规定说明什么与什么的规定。如审前准备和开庭审理的规定。审前准备的内容需要答到,还要说开庭审理的任务,然后回答审前准备是开庭审理的基础,展开具体内容,如交换证据是为了法庭调查,如追加当事人是为了使得利害关系人都参与诉讼,在总结一下,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发展。因此在谈到程序与程序的关系,需要考虑两者的继承关系,从继承的具体内容上发掘内在联系。这需要注意。还有,需要补充,法院搜集调查证据,什么情况下,有两个方面的规定,法院依职权搜集调查证据,还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搜集证据,证据规定15、16、17条规定。第十五、十七条的规定表明证据的搜集通常应当当事人自行解决,符合一定情况的应申请,法院搜集。还有就是法院可以自行搜集。第15条与第17条的区别。就是是否应申请的区别。为什么有这种区别?情形究竟如何不同,原来的审改规定都是列在一块的,过去强调都是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从举证责任考虑,这有什么不同?第17条,当事人申请向法院提出,法院调查没有查清的,不利后果当事人承担。而第15条,是涉及他人利益的,与当事人利益无关,与举证责任无关。第16条涉及程序问题,法院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没有直接联系。这个适当要注意。国外将举证责任成为诉讼的backbone 。
开庭审理
具有一定的法定形式、原则上应当公开、言辞形式展开。涉及到小问题,开庭审理与审判公开的关系,审判公开与公开审理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开庭审理的形式,允许旁听等。开庭审理不见得都是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是判决的必经程序。
开庭审理的阶段,了解一下内容。包括预备、法庭调查、辩论、评议和宣判。所谓准备阶段,是开庭准备,主要是通知参与人到庭,庭前宣告。调查是对各种证据进行展示核实。复习过程中需要前后联系起来,将证据与诉讼阶段一同考虑。辩论有关对事实的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有关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连性。还有就是基于一定事实对法律加以适用也可以辩论。评议宣判,涉及评议人之间的关系,宣判,如果当庭宣判是宣读主文。
审限问题与开庭审理笔录,是附带理解的问题。这是比较早的时候考的题目。
对于问题之间的联系不仅是有助于理解、同样是有助于考试的。
撤诉是针对原告的制度,需要自愿、对于撤诉问题上,法院有监督,审查合格才撤诉。视为撤诉的情况,与缺席判决的情况联系起来看。一方当事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无正当理由未经允许退庭,对于原告视为撤诉,缺席判决。视为撤诉还有扩大,如与原告有相似情形的人,如有独三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还有没有按期缴纳诉讼费。缺席判决对于被告及其相似地位人。还有就是原告撤诉、法院没有准许,无故不到庭,或者被告反诉的,对原告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单独考缺席判决可能不大。大家需要做提要,做出归结,以便通过研究生考试。通过关键字眼回忆所有内容。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是指对开庭审理的延期。理解这一点就好掌握了。也就是造成开庭审理的障碍才会出现延期审理,如当事人没有到庭、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不能立即决定、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
诉讼中止、诉讼终结是指整个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事实需要暂停或者非正常结束。前者如,当事人死亡,需要继承人等,等待其他案件审结,出现了不可抗力,后者如,一方当事人彻底消灭或者身份消灭。程序上作比较首先就要考虑时间段。适用的具体条件,可以采用列举的方式,不需要全答。还需要概括说明性质不同、法律后果。做题的时候要有意识地进行分类和考虑。
简易程序
新出台的简易程序规定。
适用范围,一审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时候用排除性的规定,规定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一个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第二是发挥重审的,第三,代表人诉讼(共同诉讼中一方人数众多的),第四,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审判监督的不适用。这个不应当规定,对于本身就不是一审程序的案件不必规定。简易程序也不同于简易审。(谈立法与学者、学术态度)强调务必认真,最终都在于最基本的东西。
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有一个相互衔接的问题。第一个是普通程序案件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法院有这样的规定,一般都用简易程序,遇到障碍才改用普通程序。另外基于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异议的,法院认为有道理的,可以转适用普通程序。还规定了有些案件原则上应当调解。(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劳务纠纷;合伙纠纷;宅基地纠纷和相邻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的;诉讼标的比较小的纠纷)前面四项归类为相对熟人的纠纷,后两项都是比较简单案件。简易程序考过简易程序的特点,也比较重要。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实际上限制了口头起诉,原告提交起诉状、他人代书有困难的)。当即受理,原则上没有变化,原先可以当即审理,现在变化为,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应当另行确定开庭日期。首先是为了防止滥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是迁就现实的广泛适用的情况。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如果这些方式没有到庭的话,不可缺席判决。有明显的阶段性,审限较短。增加了一个特点,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但是法院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除外。法律文书可以简单,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可以简单。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的生效。双方协商的判决书可以简单等。还有一块比较乱,不会靠,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提供一个被告的详细地可送达地址,如果不能得,不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简易程序受理后,驳回起诉。被告答辩的时候需要提供准确的可送达的地址。否则按照户籍所在地,而且是直接送达,如果没有人则留置送达,只要送达人签字即可。在简易程序中排除了公告送达,需要实际送达。这有一定道理。概括起来简易程序中比较重要的是适用和特征。还有就是那些不适用,条件。就是这样的程度。所谓实践性强、复杂没有理论性的东西就不考。基础性的、变化大的东西需要掌握。
这个部分如果考得化,就是这些。
民事诉讼法 06
开始于2004-8-11 14点
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联系。我国两审终审制,上诉审就是终审。第二审就是第一审审理的继续。是对当事人不服的案件继续审理。第二审通过案件的审理不仅解决纠纷,而且对一审所作的裁判进行表示。二审的法院应当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从行政上讲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区别,发生的原因不同,具体适用的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法院不同、裁判的效力不同。还有属于相对比较具体的问题,审判方式上不同,一审原则上需要开庭审理,而审可以不必开庭审理。一审需要判决,而审可以裁定。重审、二审、再审的区别。
二审的提起和受理。提起的条件,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对那些裁判可以提出上诉。相对比较具体的问题。二审当事人的确定,复杂在于,一审的当事人中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在一审的判决中让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时候,都列为上诉人。必要共同诉讼中一部分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如何确定地位。如果专门论述的时候需要注意这几个问题。上诉的受理是一样的,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上诉撤回一般了解。
上诉的范围,原则上限于请求范围。司法解释说明,但二审法院也可以对与之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审查。
审判的方式一般了解。(一般了解就是不会单独考,但可以与其他内容一同考察。考试有这样的问题,是否有重点和题型,确定重点地时候往往涉及对重点地相关问题的掌握程度,所以学科越是熟悉也就是越深入。如果知识是一块一块的,则比较麻烦。一个学科就像一棵树,但是根基是一体的,枝叶之间也有联系。不能仅仅掌握一些枝叶。谈到联系的时候必须考虑相互的关系。)审判的地点、时间。
审判的调解,与诉讼的程序有关。二审应当考虑一审已经做出了判决,这样的调解与一审调解的不同,就是调解结束之后,需要对一审的裁判做出意思表示。但这本是个障碍,达成协议视为撤销,调解不同与一审不同。二审调解是在一审作出了裁判,对于调解不成是有影响的。一审是继续审理,作出判决。二审法院还要看一审法院对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确定。具体来说,司法解释对二审调解特殊情况作了说明,第一,一审判决有漏审漏判的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为什么发回重审,这是两审终审决定的。从程序上讲,这个问题没有经过一审处理。第二,一审遗漏了有关当事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组织调解,如果不成发回重审。第三,当事人增加了有关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针对这种情况,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第四,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不许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可以就相关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二审做出裁判的情形。四种情形,第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过去专门考过为什么驳回上诉以判决的形式?需要考虑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一个解决实体问题,一个解决程序问题。还有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性质上的认识。(刑事上采用裁定,这是立法上认识的不同)这实际上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做出了最终的处分,是实体问题。第二,依职权改判,认定事实正确,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在认定法律上认定事实有错误,使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查清了案件事实依法予以改判。第三,发回重审的裁定。两大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依法改判的不同,一种情况是有些是法律所规定的。还有就是二审不能改判的,如漏审、漏判的,不能直接改判。如果专门说明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需要说明这些情况。第二种是程序上严重违法,司法解释181条做出了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的,没有做出传票传唤就做缺席审判的。第四,做出裁定提出的上诉一律以裁定做出意思表示。如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
二审中相对比较重要的是上诉审的范围和条件、调解和裁判。
第二十三章 再审程序
一、认识
1、与一审、二审的联系和区别。主要从区别角度。具体说来是二审与再审、重审的区别。二审,使一审当事人不服原审裁判而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引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二审,肯定是第二个审级。重审,通常情况下是二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定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给一审法院,是一审审级。再审是,发现案件却有错误,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原来案件审结是一审的,原来一审,还是一审,原来是二审的,后来还是二审。根据这个可以引申出其他区别,如发生的理由条件是不同的。审判的法院有差别,具体审判的程序有差别、审判方式有差别、审判的效力有差别。
2、对再审的提起,第一法院提起、第二,检察院提起、第三,当事人发动。第一审法院决定是,原审法院决定再审,第二,是上级法院提起要求再审,一种是提审,一种是自己审。提审的程序一律使用二审程序。提审,往往是,原先做出终审的法院,原审法院发现有错误。还有一种是,发现一审法院是正确的,二审是正确的。
检察院提出再审用抗诉方式,通过上级检察院提出。具体的条件,事由四项: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第一,实施认定错误;第二,法律认定错误;第三,程序上有错误,第四,法官徇私枉法。
最后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首先,是原来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再审所涉及的法律意思表示来看,比法院、检察院的审查范围更宽,还包括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协议是基于当事人自行提出的,因此审查监督程序管不着。从时间上讲,申请再审两年内提出。申请再审有一定范围,不是对所有案件做出的裁判都可再审。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如果他人另行结婚,就没有意义了。还必须有一定理由,其中理由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大致相同。不同的在于,需要足够的程序推翻原判决。程序过程一般了解。
对特殊问题的处理需要处理,如法庭提审,发现一审、二审法院违反法律的。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起诉。第二,具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发回重审。提审往往是与二审法院观点不一致。发回一审。
第二十四章 特别程序(去年考过)
最重要的就是特别程序的特点。与一般的诉讼程序相比有什么不同,从规定和审理对象不同。关键在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非常特殊。当事人很特殊,是因为案件特殊。在案件中没有原告和被告,只有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以相关的诉讼程序在这里不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各有各自的审判程序。这与诉讼案件的审理差别很大。诉讼案件是若干种案件适用同一种程序。从财产到人身都可以同一适用。
审判组织比较特殊,都是审判员组成,一审终审,审限比较特殊,而是根据案件审理的特殊情况。还涉及新情况的出现对原审判断撤销问题。免交诉讼费。这类直问直答的题必须答对,否则。拉不开档次的不大好,一张卷子应当是20%同学比较优秀。
特别程序的程序性过程考的可能性很小。为了以防万一,了解一下案件的要点。谁来提出(利害关系)、向什么法院提出(密切联系)、在什么条件下提出、审理上的特点(很多通过公告的形式、有的是核查有关材料)。相关判决的做出,根据公告、鉴定、核实的情况做出相关判决。新判决的做出,是指原来判决已经做出,但是新的情况出现导致原判决与事实不相符应当做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这个程度有百分之八九十的程度。
督促程序(考过)考得是,如何认识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一审终结,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有独任职。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简便快捷的程序不都是简易程序。督促程序是用来确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来解决纠纷的问题。核心就是围绕支付令展开的,就是从支付令申请到履行或者提出异议为止。
支付令的申请。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限于请求支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为什么要限于金钱、有价证券?我们问为什么,但并不是所有的规定都是很合理的,我们只不过是寻求理论上的合理性。支付令需要权利义务比较清晰,履行比较容易。如果不是金钱、有价证券则会导致难以适用。支付令必须由相关的债权人提出;第三,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具体的数额应当是明确的,债权到期。第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关系。第五,支付令能够送达给债务人,需要实际送达,排除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支付令送达通常能够通过一般的送达方式。境外当事人一般不适合支付令。留置送达是否可以?并不排除。异议需要书面提出。申请需要向有管辖的法院提出。(债务人所在地)书面提出。支付令申请受理,形式上审查,形式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受理范围。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也是形式审查,进一步确定被申请人的地址是否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并不作调查。支付令的签发,支付令写明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履行义务的期限。提出异议的期限和不提出异议的后果。审判员、书记员签署。送达。
支付令是否有效力?支付令在送达之后生效(确定债权人债务人义务的关系),在没有提出异议之后产生执行效力,提出异议之后,支付令失效。支付令签发之后的情况,债务人履行或者提出异议,需要在异议期间向受诉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当是对支付令中所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否定。督促程序的终结与支付令的失效是密切相关的。
民事诉讼法 07
公示催告程序
也是快捷简易的程序。特点,一般了解。了解两个问题,过程和除权判决的认识。
过程,提起,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合法持有人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范围仅限于票据。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法院,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的审查受理、发布催告。发布催告的时候,首先通知支付人止付。发布公告催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来对公告票载权利进行申报,公告期不少于60日。对申报的权利进行审查,有关权利人是否持有有关票据,是否是同一票据。一旦确定票据,就可能发生权利争议,则停止公告,告知申请人,并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期满之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被驳回,申请人应当申请做出除权判决。并不当然的进行除权判决。需要在一顶期限内提出申请。组成合议庭做出除权判决。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从来都没有考过,破产问题很重要,但是事务中,运用不怎么成功。现在破产法只是国有企业的。其它部分是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仅限于企业破产,不包括自然人破产。破产法已经修改了十年了,但是还有没有出台。王利明、王卫国参加的比较多。难于出台的原因是社会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是职工安排。考破产的可能很小(十有九不考),以往万一注意以下;
什么是破产,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解决破产企业如何解决对若干债权人公平清偿的问题。
破产中的具体问题:债权人会议,包括职能(确定债权人性质和数额、通过分配方案、处理),对决议的通过,人数过半、财产过半(无担保债券)。和解协议通过需要2/3。
法院裁判
概念、适用范围(那些用裁定、判决,为什么)、效力的认识(拘束力、判决力、执行力)在一定条件下未生效的判决也有拘束力。
为什么用裁定,这是直接问。还有在相关问题比较的时候会涉及到这类区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入学考试很多可能难度的提高并不是内容比较偏,而是综合性加强,往往需要考虑前后关系的联系,考察理解力,有一定的运用性,运用原理对法律上的规定做出说明。至于决定上的问题一般了解就可以了。
执行
考过若干次
执行,如何认识。执行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一定的强制性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加以实现。比较突出的特点,执行时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审判活动是解决争议的,执行不解决争议。审判活动是确定一定权利义务的状态。执行具有强制性,这是突出的特点。是否法院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定程序、措施。前面两点是执行本质的东西。如执行为什么不能够进行调解,调解是对权利义务的变更,执行不具备这样的功能。执行也不具有自愿性而是强制的。
执行和履行的区别。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我国从立法例上讲,执行程序规定在诉讼法中,如日本有专门的执行法,台湾也向这里发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也有。主要的是保证民事裁判获得现实上的实现。这个关系,并没有直接的关系,都是独立的程序。传统上表述为,前者是基础和前提,后者是保障。这是不科学的。客观上说,执行并不以审判为前提,如公证、仲裁。审判程序也不一定需要执行保障。注意一下。
执行程序的特点,基础是司法执行权(争议),核心是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法律文书的实现。
所谓热点问题,等考试一般不涉及。
执行的原则(曾经考过,一个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基础原则,另一个是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最主要的是财产和行为的执行,这是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最主要的区别。)
执行主体、客体,考的可能性小
执行开始
与执行当事人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审理的通常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执行,公证文书等是由债务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执行期限,公民1年,法人6个月。
移送执行一般了解
涉外仲裁裁决,一般了解。
执行措施,主要掌握对财产采取的措施,冻结、收入提取、财产扣押、查封、变卖和拍卖。适当了解采取这些措施之后的法律后果。别的一般了解一下。比较多的是具体如何适用,理论比较少。主要涉及一些法律后果问题。如留置物、抵押物是否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其实可以采取,但是在进行处分时候,需要有限保障他物权人。
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
对执行和解的认识,执行和解的含义,是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如何实现法律文书的内容达成的协议。这个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了什么法律后果?首先是,程序上的后果,执行程序中止,执行完毕则执行程序终结。如果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履行,可以恢复执行。实体上的效力,行政之后、履行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和解协议执行。但只是在这个期间有效。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来据以执行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视为履行完毕。第三,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丧失效力。已经履行的义务可以折抵。
执行担保
概念、谁提供担保、担保的条件、期限。重要的是,担保成立后的法律效果,中止执行。需要经过申请人的同意,最长一年。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向比较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两者都有延期审理,但执行的延期审理不是因为客观情况导致不能继续进行,而执行是当事人的要求,停止了执行活动。因此没有专门的延期执行的制度。中止执行特殊的是,案外人提出的却有理由的异议。其他不太特殊,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等待继承人等等,大致一样。执行终结也有特殊情况,其中一个是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放弃主张,通常认为是彻底放弃,这与撤诉不同。撤诉是撤回起诉。撤销申请,是彻底撤销了执行。如果暂时的停止执行,是执行中止。一旦撤销执行申请就不可再次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其他与诉讼大致相同。被申请执行人因生活困难因生活无力偿还借款、无生活来源的终结。
执行回转
在执行中比较特殊,含义,使用的条件、后果。
这些和解、回转需要关注一些、文书有哪些等等。
第三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考过两三次,涉及司法协助的条件。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需要概述原则以及内容。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不论当事人是否是外国人。适用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原则,优先适用国际法。司法豁免,从考试上讲比较重要,民事司法豁免是有限的,表现在什么地方,三种,所属国明确宣布放弃豁免权、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提起诉讼引起反诉的。这个适当关注。适用我国语言文字原则。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基本原则重要一些。
管辖、期间、财产保全、涉外仲裁、诉讼、司法协助。三十四章三十五章一块谈。专门考意义比较小,考题分数是很宝贵的。有些老师希望多一些,显得比较重要,包括司法考试也是这样,斗争了半天,法制史进取了,个别人话语权比较强,就进取了。从命题角度上讲,专门考涉外管辖、期间送达意义比较小。弱中考弱。自然不会考,还是考更重要的、更基础的。大多数考试都应当考最基本、最重要的。检测学生水平,难道考偏的能够检验水平吗?
涉外民事诉讼与一般的有什么区别?在涉外管辖上会比较重视维护国家主权,确定管辖的有关因素的时候,将国家主权放在较重的地位。还有就是法院所在、便于诉讼。当事人的选择等。民事诉讼中规定的涉外诉讼规定从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对涉外诉讼特别规定的认识,与一般规定是什么关系。牵连管辖,管辖涉及最低限度的联系,如有可执行财产、有分支机构等。很多地方法院争夺管辖权。各个国家都是这样,考虑维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
协议管辖,除了合同纠纷之外,还有涉外财产权益管辖。
应诉管辖,根据被告人应诉的行为确定管辖权。不管有没有管辖权、多数没有,只要应诉的就管辖。
专属管辖
适当注意,可以与一般纠纷搅和在一块,如三种合同,只能专属管辖,不可约定管辖。但是可以约定仲裁,但是不能在诉讼上约定管辖。
送达,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特殊的就是使领馆送达,只能对中国公民。
期间,从比较的意义上讲,期间比较长、相对应期间比较灵活,
诉前保全,都是应申请,前提不同(担保),措施,一般了解
仲裁,从来不考
司法协助,各国法院根据国家缔结的条约或者协议进行协助。一般司法协助,一般了解,比较简单。特殊的司法协助,是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根据司法协助方面的规定,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仲裁的前提是承认。不能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必须两个国家有司法互助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又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或者互惠关系。这是最主要的前提。具体条件而言,第一,必须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决;第二,判决的内容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在履行法律手续上,需要满足一定要求,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我国法院提出。执行,条件,我国对申请作出裁定,予以承认。另外,对裁决进行承认,有一个《纽约公约》适用的范围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01年)。相对发达的国家都参加了。
涉外中重要的是一般原则,一般制度的特点,司法协助的适用条件。
截止于2004-8-11 17点38分
开始于2004-8-12 8点
考试之前需要对结构和轮廓和清晰的了解,还要了解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应当是支离破碎的,这是不够的。能够运用原理进行分析。第三个层次是进行制度评价。这个在综合课中不会考。但前面两个层次需要达到。
以当事人为核心的诉讼参与人、法院系统、法院会同诉讼参与人进行的诉讼过程(包括审判程序本身,事项、过程、步骤、方式,程序运行过程中相关制度应用,诉讼制度)绝大多数体面是出于这个方面。这些最主要、最基础的东西是最重要的,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根据自己的学习和上课画出各个学科基本知识的表格。
民事诉讼法 08
各章节主要内容串讲
民事诉讼概论:民事诉讼的特点(与解决纠纷的其他制度相比较,谁组成、解决什么问题、谁来主持、程序规范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调整、过程步骤形式也是缘于、强制力、很强的程序性,由若干个程序构成,各阶段有各自的任务,但服务于同一目的,相互联系),如果考民事诉讼,这个意义最大。如果要靠的更具体,可能涉及民事诉讼与其它解决民事争端方式的区别,如人民调解、仲裁的区别。可以从这些特点表现出来。更具体一些,可能涉及仲裁,如程序的启动(双方同意)、仲裁庭的确立(当事人选任)、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双方同意的书面、不公开)、裁决(仲裁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否则首席,可以做出和解书、调解书)的作出。看书、看笔记看懂了再列出提要,一看就懂。
民事诉讼法,相对比较重要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三个要点。简单体要狠概要的说明这些属性的研究角度。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从各自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有共同的作用,实体法主要确定实体法律关系状态如何,目的是保持相关法律关系的稳定,促进民事法律关系正常发展。民事诉讼通过纠纷的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共同的。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实体上的权利要落实需要民事诉讼法为保障,民事诉讼法在解决纠纷是需要借助实体法的规定来解决。区别,调整的法律关系、目的不同。设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过程中,需要强调不同的作用,因此在设计上,强调不同的功能,价值上也是不同。如果谈到民事诉讼法就是这两个问题。至于概念等更基本的不用说了。
民事诉讼法学,就是一个问题,研究的对象。
第二章,考试意义小。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概貌、结构,做下记号,那些比较重要。
诉和诉权,主要是两个。诉指的是一种请求,诉的要素、诉的种类。要做阐释的是诉的标的。标的和请求、标的物的区别。诉的种类的特征,可以举例说明的程度。诉权主要是,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与审判权的关系。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后两节重要,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举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
第五章,基本原则。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法庭辩论、处分原则等四项原则,最少考过三次。考这些内容的时候,往往靠一个方面,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表现。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什么原则等。没有更多其他。
第六章,基本制度。考试情况考过合议制、公开审判制度、审级制度。一审和二审的关系(审级制度),合议制考过内部关系和审判组织。公开审判实际上考过基本内容和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次。回避考过。
第七章,民事审判权和民事审判组织。属于基础理论问题。掌握审判权特征(用某个特征说明某种制度,专业课考过,如从终极性考察再审制度)、内容(考过,考察各种程序启动)如果说道某种原理对某种制度作出评价,可以八股一些,先写特点、基本概念,然后结合起来,将原理的核心内容、主要的特点,对这项制度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与原理相吻合,吻合的就科学,不够吻合就不科学。有的题目直接了当问法律为什么如此规定,如法定代理人问题。驳回上诉为什么用判决的形式。搞清楚,提得是什么问题,首先考虑一项制度最基本的内容、为什么设立、设立的具体内容是出于什么目的、有什么意义。这类问题,不是考专业的,可以很概括的表述,谈完要点之后展开一下即可。(书面要整洁、行距)如果有明确的要点,可以标号。
审判组织,掌握了审判组织对相关程序、两者的区别两者是内容之一。某个审判程序的特点时,审判组织往往就是一个特点。
第八章,管辖。比较重要的一章。自身内容比较丰富。如果考案例,首当其冲的就是管辖。各类管辖基本的内容,级别关系、地域管辖的确定等。如特殊地域管辖比较重要,涉及合同纠纷的管辖,最可能在案例中遇到。案例不可能考一个知识点,而要考综合的,要考证据、程序(上诉,无独三上诉问题、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上诉)、当事人(还可能保证人、当事人地位,不会很简单只有双方当事人,可能是共同诉讼人,可能还有另外的合同关系,如无独三)。管辖里,协议管辖的条件、共同管辖、专属管辖的范围(情形有那些、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专属管辖都是涉及到当事人重大利益或者与国家、社会利益有关,才设置专属管辖。如不动产争议只能是权属争议)、移送管辖的要求、管辖权转移的情形。出小题也合适,先答概念,然后谈要点。各类管辖的确定与确定原则之间的联系。过去考过大题,从立法上说确定管辖的原则。综合课,可以靠一项或者两项原则,用法律来说明,这会灵活一些。管辖恒定和管辖权转移的内容。
第九章,当事人。最基本的问题是各类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是考试次数最多的。这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涉及到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考过。正当当事人。当事人有那些主要诉讼权利、法律意义。这也考过。共同诉讼,最少考过三四次。涉及,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地位,举例说明共同诉讼的类型(若干种情况说明、法定事由产生的、约定事由产生的、实事产生)。现在也就是这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的原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意义(独立的诉讼制度,不同于诉讼代理和共同诉讼)。第三人最少考过两次,可以与共同诉讼联系,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这属于比较容易想到的考试内容。老师有时出题会担心,命题也是学问。之所以比较安心,从内容上讲,这属于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是比较具有民事诉讼特色的制度。有些制度如两审终审、和回避等,因为其他学科有类似规定,因此没有什么特色。第三人的区别,有独三和共同原告、无独三和共同被告、证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制度为什么设立(法定代理、委托代理的设立)、代理权源泉、代理人范围、代理权限大小、代理权什么时候消灭。如果阐述制度,就是这些要点。
诉讼证据。对有关证据的认识,当事人程序、书证、证人证言的认识。对证据的分类、法律上、理论上的分类。证明有关的,免证事项有那些。举证责任,掌握程度,掌握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综合课不要求深入。如果谈到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说说意义、其中有的问题,被告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不是全部事实,而是部分事实,其他是原告的责任,举例说明。考试中就是核心的关键词问题。证据还有就是证据证明力问题,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判决如何处理等)、内容、适用的范围、条件、措施、后果。附带说一下,直问直答得问题,一定要答到。给满分的机会很少,也就是这类题目。分析的题目要理解、表达的很准确不是很容易,而这类题目不容易丢分。
法院调解与诉外调节的区别,与法院判决的关系。(都属于法院的审判活动,结案方式,调解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后果。
期间(计算)、送达(方式)、强制措施(构成、措施、主要是拘传的适用、要求)、诉讼费用负担。
审判程序,比较重要的是诉讼程序,尤其是普通程序。程序过程、程序过程中的任务与相互联系。庭前准备程序和开庭审理的关系。有关制度的适用和区别。对普通程序的认识、重要性。
简易程序,三方面问题,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的关系(转化、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审程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地位的确定;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的条件、适用的情形、法律后果、调解(成功、不成),二审裁判的形式(驳回上诉、发回重审、依法改判)
再审,提起(法院、检察院、当事人申请的条件)
特别程序:特点、适用有关程序的运行过程(提出、法院、条件、审理特点、判决如何作出、新情况的处理)
督促程序:围绕支付令进行(申请、签发、送达、效力)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适用的条件,除权判决的作出,如何认识,如何作出
破产:债权人会议
法院裁判:适用范围,判决和裁定效力的认识,基本的东西还要注意,判决和裁定解决的问题。如何认识法院的判决,解决什么问题、性质、产生。
执行:对执行的认识,与履行的区别。执行程序的认识、特点,与审判程序的关系。主体客体一般了解,开始一般了解。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条件、程序)、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担保(条件、成立后果)。执行中止、终结。意义相对比诉讼小。
涉外诉讼:原则(概括的要知道),司法豁免(有限豁免的三种情况)、具体制度(从比较角度才有意义)管辖、送达、财产保全、期间与一般的有那些不同。相关适用的条件。涉外民事诉讼不一定适用涉外期间(当事人在境外)。司法协助(条件)
总的说来有以上的问题。命题的时候会有所考虑。
交流命题、阅卷感受
这些年综合考试,实行了相当长的时间,从85年开始就有综合考试。但是一直都在变化,包括学术委员会和考试委员会,都认为不能频繁变化。老师有时都搞不清楚。但是变化总的说来,首先是学科变化,考察内容,其次是分值的变化。民事诉讼作为学科一直没有变,分值变化也不大。考试题目来讲一般是三道题。总的原则思想是要考基础性的东西,要反映出民事诉讼中基础、核心的知识。考试题目类型上两年出案例。题目的分值不一定一样,有时分值差异很大。有一类题目需要根据内容归纳要点,如级别管辖的特点。从考试题问上看,有一些情形,一个是就某个具体问题进行回答,如某种制度的条件。第二类是有一定概括性的问题,如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不同的程序中审判组织有什么不同。这类题目有一定综合性。第三类是对有关内容进行综合之后进行回答。比如共同管辖,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管辖需要逐一回答。第四类的题目是,相关有联系的问题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通常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反驳与反驳诉讼请求,执行与履行、重审和二审的区别、判决与裁定等等。这是一大类。最后一类题目是运用类,如驳回上诉为什么以判决的形式。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问题。
分值小的就直问直答,论述某个制度的特点、条件的时候,需要将基本概念答上。如果是某种制度的运用,则必须将概念答上。如比较分析题,也需要将概念答上。比较从哪些方面考虑(行为或者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同的制度适用条件肯定不一样。首先考虑时间上是否相同,也就是阶段上,大的是一审、二审,小的是具体阶段有差别。如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其次,主体上,不同的制度运用于不同的主体。更重要的就是适用的具体情形有什么不同,还有就是形式上有什么不同。还有就是法律后果不同。)比较难的就是用某种制度说明问题,两头搞清楚,某种制度要解决的问题,相关问题是什么意思。如驳回上诉的判决,驳回上诉表明肯定一审法院的实体处理,而判决是处理实体问题的,因此驳回上诉应当用判决。
当考试内容知道,但不记得具体回答,那么就考虑其最核心、最基础的内容。
下笔时关键词一定要准确。民诉自己做提要,可能15页纸左右。就列关键词,用自己的方式表达出来。这是在听课、看书到一定的基础上。组织小组、制定小组计划、讲授计划。不要人太多。
民事诉讼法 09
答疑
审判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区别
不会单独考,诉讼程序是广义的,审判程序就是11种。也有的认为诉讼程序是解决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
判决的既判力的理解
总的说来,既判力是一定的确定里,包括主观上的既判力和客观上的既判力,主要(客观)是指对案件事实的确立。往往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联系。综合考试不考。
也不会考跨学科问题。专业中有可能靠。
管辖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什么是管辖权、审判权。管辖权是属于审判权的范畴,管辖权是审判权的表现之一。就具体案件而言,某个法院要行使审判权则需要具有管辖权。
第一审与第二审只能的异同
相同,都是审判程序,都是诉讼中审判程序,都有解决纠纷、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适用法律的功能。不同在于,二审还具有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是通过审判活动实现的。通过审判活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发现一审所做的裁判是否正确。这种监督是如何发生的。
那些案件属于我国专属管辖,就是涉外专署管辖。
证据合法性问题,现在采用禁止的方式规定,其他可以。
诉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可以为了实体上的权利采取诉讼上的权利。诉讼权利都是基于现实法律上的规定,不可能穷尽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这些都属于诉权的范畴,但不属于诉讼权利的范畴。可以包含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应有手段。
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诉讼法律关系从内容上讲包括了所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掌握诉讼法律关系就知道有哪些权利义务,采取哪些手段、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行使权利、如何有效行使权利。
画表格问题
当事人、法院、程序三大块,在按照各自内容划分进一步的内容。
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被推定为客观事实。
涉外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的诉讼程序。
击中要害需要在对于基础的东西勤学苦练。全面与重点问题就是基础问题掌握清楚地问题。总是要考虑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服务对象。不仅要了解是什么,还要了解为什么。
属性、功用、意义(法律后果、社会意义)、目的(法律作用,制度要实现的目标)
一事不再理判断一事的原则,根据诉讼标的还是结合有关事实。
再审程序的补救性,从功能上说,对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错误进行补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