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辅导班笔记民法部分2(精华连载)请求斑竹加精!

网络资源 免费考研网/2009-01-13

民法  02


四、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        民事法律事实
1)        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第一,        状态(持续)
第二,        事件
2)        行为
第一,        合法行为(适法行为)
表示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和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通知)
非表示行为







第二,        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        自然事实        状态
                时间
        行为        合法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表达单纯意思,催告、承诺拒绝等)
                                        观念通知(对事实的观念加以表示,法律赋予一定效果,如召开股东会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
                                        情感通知(表达感情,法律规定其后果)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后果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
                违法行为
五、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分类
1、        财产权人身权
2、        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3、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依作用)
1)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排他性。
2)        请求权,与债权不是等同的。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其他请求权
3)        形成权,因权利人一方的行为发生权利变动(法律规定)
4)        抗辩权,权利人对于他人请求拒绝的权利,分为永久的与一时的抗辩权。
4、        主权利与从权利
5、        专属权(不得转让、继承)与非专属权
6、        既得权(成立要件满足)与期待权
7、        原权与救济权
(二)民事权利竞合
1、        法条竞合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2、        请求权竞合说(承认两种请求权独立并存)
3、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没有发生两个请求权竞合,只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
(三)民事义务
义务和责任的关系
债务和责任在罗马法上没有区分
债务和责任在日耳曼法上有区分,债务是当为,没有强制力,需要责任来约束债务人。
我国对此有区分,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履行,只有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才有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发生上)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无限责任(原则)与有限责任(例外)
4、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五)责任承担方式
债权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
物权承担方式:
人身权承担方式:

六、        主体
1、自然人
1)生命问题
第一、出生(活体出生,以出生证)
第二、死亡(自然死、宣告死)
死亡推定,
2)民事权利能力(资格)
开始、结束、胎儿利益的保护(总括的保护、个别的保护、绝对主义)、特留份
3)        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人
4)        监护和亲权辨析
西方两制度分离:第一,身份关系,亲权有亲自关系,监护只是法定程序取得的;第二,对两者的权利行使限制不同。亲权采取放任主义,对权利的行使限制相对比较少。第三,亲权人对被子女有抚养义务,监护人不见得有抚养义务,也没有报酬;第四,对财产处分,亲权人的限制较小,而监护人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财产;第五,监督上,亲权人没有专门监督机关,而监护人有监督机关。
2、        监护
1)性质
一般认为监护是身份权,也有认为是职责。但是监护权的权利也不是对被监护人的支配,相反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因此将此看作身份权是不合适的,罗马法上将其看作是一种公职。因此更倾向于将其看作是职责。当然,反对身份权的学者,首先主张了身份权是为了自己目的对他人的支配。
2)设立
第一,对未成年人。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
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除了父母之外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监护的。未成年人父母单位、居住地居委、民政部门。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死亡,可以通过委托或者遗嘱设立监护人。如果其他监护人有数人都可担任监护人,也都具备监护能力,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不成,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人。首先由父母单位、居住地自治组织指定,不成,法院指定。
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能履行的。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或者法院。
第二,对精神病人。
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需要经过单位、居住地组织同意。有关组织(三种)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单位、居住地组织从近亲属中指定。
3)监护人职责
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包括人身健康、管理教育、生活起居。
第二,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注意义务是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保护和管理,除非为了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
第三,        担任别监护人的法代理人,但禁止自己代理。
4)监护人责任
第一,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监护人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过失造成的,负担赔偿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尽到监护义务的,适当减轻。
5)终止
第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一方当事人死亡。
第三,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第四,监护人辞职的,需要有正当理由、经有关机关同意。
第五,监护人被撤职,侵害监护人权益、经有关机关撤销。
第六,委托监护终止。
6)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第一,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理由在于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有所侧重。
第二,因该适当调整监护的种类,增设遗嘱监护,而且遗嘱监护人应当具有优先权,增设委托监护。
第三,应当具体合理地规定监护内容,目前规定的比较笼统、难以操作。
第四,应当明确具体的规定监护人的资格,我国没有任何限制。我国规定社会组织,组织应当不具备监护能力。
第五,应当设立专门系统的监护监督机构。
第六,应当明确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可以给与监护人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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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