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误解更多
2017考研民法总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1)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2017考研民法总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1)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法律硕士经验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就业方向是大学行政管理的专业是什么
就业方向是大学行政管理的专业是 提问者:Hershey - 2011/08/15 05:01 ---------------------- ...考研常见问题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