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际法学专业 国际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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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12-6 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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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一、名词解释
1、 万民法
2、 丁韪良
3、 国际法的编纂:
4、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5、 界河:
6、 国际法上的添附:
7、 国籍的抵触
8、 条约
9、 联合国专门机构
10、斡旋:
二、简答题:
1、 国际法否定论
2、 国际法优先说
3、 现代国际责任法的新发展
4、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三、论述题:
1、 论国际法的渊源
2、 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3、 试比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4、 论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 比较并评述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案例题
   庇护权案(德•拉•托雷案)哥伦比亚诉秘鲁(国际法院,1950年)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一次未遂政变,但政变当天即被镇压。秘鲁总统下令取缔组织政变的“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并通缉其领导人德•拉•托雷。托雷在事发三个月后,于1949年1月3日到哥伦比亚驻秘鲁首都利马的大使馆请求避难。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根据1928年的《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予托雷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的《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准许托雷安全离开秘鲁。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刑事罪犯,无权获得庇扩,更不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的看法,为了明确庇护权的行使问题,两国于1949年特别签订《利马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法院经过审理后,在1950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哥伦比亚认为它有权根据《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予托协庇护,该条规定:“在使馆、军舰、军营或军用飞机中,对政治犯所给予的庇护,应在惯例、公约或给予庇护的国家的法律承认为一种权利的范围内,或在人道宽容的范围内,受到尊重。”该条还规定,庇护的给予“必须在紧急情况下”。秘鲁未否定哥伦比亚以使馆进行庇护的权利,但认为托雷不是政治犯而是普通犯罪,而且庇护的给予也非“在紧急情况下”。秘鲁未否定哥论比亚以使馆进行庇护的权利,但认为托雷不是政治犯罪而是普通犯罪,而且庇护的给予也非“在紧急情况下”。
哥伦比亚主张自己有权单方面确定托雷的犯罪性质,因为《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至于秘鲁不是该《公约》缔约国的问题,哥伦比亚认为《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的规定是对国际习惯规则的编纂——即使不是普遍或一般国际习惯法,也是拉丁美洲国家间的区域习惯规则——因此对于秘鲁也同样具有拘束力。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首先区分了“领域庇护”和“使馆庇护”的概念。对于哥伦比亚“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是区域习惯规则的观点,国际法院未予认可。法院认为:《蒙得维的亚公约》仅有11个国家批准,因此很难说公约的规定有普遍或一般习惯法的效力;即使是在拉美国家之间,在关的庇护实践也是不稳定和前后矛盾的,不能表现为“经接受为法律的”和“前后一致的惯例”; 而且,因为秘鲁一直反对该规则,该规则也不能拘束秘鲁。
虽然法院不支持哥伦比亚有权单方面判断托雷是否政治犯的主张,但法院也不认可秘鲁“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的观点。法院认为,托雷被控犯有参与武装叛知己的罪行,那就是政治犯。至于庇护的给予是否“在紧急情况的绝对必要下”,法院的观点是,托雷是在叛乱后三个月后请求庇护的,这时已不存在简易军事审判的危险,而是处于正常的司法秩序下了,哥伦比亚这时给予庇护,就不是以庇护对抗专横,而是对抗司法了。因此,法院判定哥论比亚的庇护是不正当的。
问题: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包括哪些?
2、国际法院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3、国际法院如何组成?
4、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包括三种型?本案中法院的管辖属于其中的哪一类?
5、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用的法源包括哪些?
6、“领域庇护”和“使馆庇护”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7、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法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8、何谓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和特殊(或区域)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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