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考研论坛淘来的民事诉讼法笔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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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7-5 1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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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若干意见》
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一、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CONCEPT: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和特征
性质: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
特征:
1、   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的是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
2、   目的是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民事诉讼秩序;
3、   该强制措施只有人民法院有权适用;
4、   如果教育的目的已经达到,人民法院可以即时改变原来的处罚。
三、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1、   保障人民法院正常地行使审判权;
2、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3、   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4、   教育公民遵守国家的法律,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1、   行为主体: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案外人
2、   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   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
4、   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例外情况: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依照民诉法102条规定处理。)
附:民诉法102条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   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参见民诉法102条。
4、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民诉法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一、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1、   拘传
2、   训诫
3、   责令退出法庭
4、   罚款(个人1,000元以下,单位1,000-30,000元)
5、   拘留(15日以下)

二、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1、   拘传的适用: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   训诫的适用,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妨害者立即改正。
3、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可以强制执行。
4、   罚款和拘留的适用,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决定应制作决定书,并正式通知或出示给行为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复议不影响执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一、   诉讼费用的概念
CONCEPT: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二、   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1、   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
2、   防止民事主体滥诉;
3、   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
一、   案件受理费
1、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2、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二、   其他诉讼费用
1、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2、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   执行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原则上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各有胜负的分担费用,还有特殊性。
二、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
1、   败诉人负担
2、   按比例分担
3、   协商负担
4、   原告或起诉人负担
5、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6、   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
7、   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三、   诉讼费用的预交
1、   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预交,申请执行人预交
2、   受到预交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费,可申请缓交,既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按撤诉处理
3、   上诉案件同此原则
4、   申请执行的申请时预交
四、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民诉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收费办法》规定,下列案件免交
1、   依照民诉法规定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此外,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人负担。
对一审裁判,当事人不可单独就诉讼费用的问题提起上诉。


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第一审民事诉讼所通常遵循的程序。
特征如下:
1、   普通程序是最完整的民事程序审判程序;
2、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审判中的基础程序;
3、   普通程序在适用中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
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通则的作用。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一、   起诉与受理
(一)   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的条件,民诉法108条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起诉的方式,民诉法109条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的内容,民诉法110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起诉、法院立案受理,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1、   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权和审理职责由此产生;
2、   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管辖权由此形成;
3、   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由此确定;
4、   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   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2、   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四个条件;
3、   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书内容是否明确。

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以后,分两种情况:
1、   认为符合起诉法定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   认为不符合起诉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当事人的起诉属于其他情况的,分别予以处理,民诉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若干意见 》又补充,
150、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15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专利案件的受理问题,

二、   审理前的准备
(一)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民诉法113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三)   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四)   当事人的追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三、   开庭审理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一)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传票)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书)。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二)   开庭审理
1、   准备开庭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   法庭调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   法庭辩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   评议和宣判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   法庭笔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6、   审理期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   撤诉
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
申请撤诉的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   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   撤诉必须合法
4、   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民诉意见》
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16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扩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1、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   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准仍不交的
5、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诉的法律后果
1、   终结诉讼程序
2、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在时效内重新起诉的,应当受理
3、   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二、   缺席判决
民诉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意见
158、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立案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公告期限届满仍不应诉,且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和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   延期审理
民诉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只能发生在开庭阶段,以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延期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二、   诉讼中止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引起诉讼中止的情形还有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立案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公告期限届满仍不应诉,且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
2、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应在答辩期间提出,被告提出的
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三、   诉讼终结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   简易程序的概念
CONCEPT: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
二、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民诉意见》
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诉意见》规定,
169、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1、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7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   起诉方式简便
(二)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   传唤或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四)   审判组织简便
(五)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六)   审理期限简短(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1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4)必要的证据;(5)询问当事人笔录;(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8)送达和宣判笔录;(9)执行情况;(10)诉讼费收据。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CONCEPT: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第二审诉讼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积蓄和发展,第一审诉讼程序是第二审诉讼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区别:
1、   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2、   审级不同;
3、   审判组织不同;
4、   审理的对象不同;
5、   审理的方式不同;
6、   裁判的效力不同。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   上诉的提起
(一)   提起上诉的条件
1、   实质要件: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
不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按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第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判。
2、   形式要件:
(1)   上诉和被上诉人: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
(2)   上诉期间:判决15日,裁定10日
(3)   上诉状 :当事人姓名,原审法院民称、案件编号、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二) 提起上诉的程序
民诉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   上诉的受理
(一)   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二) 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详见民诉法149-150。
三、   上诉的撤回
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意味着对一审裁判的承认,撤回上诉应当获得法院的准许。
民诉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民诉意见》规定,
190、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双方在法定期间内都上诉,且上诉的理由有不一致的,亦不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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