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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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12: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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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交叉管辖:

(一)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   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比如犯贪污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贪污罪刑罚较重,则由检察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刑罚较重,则由公安机关管辖。(P184T21[1])

2.审判管辖:

A.级别管辖:

a.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b.  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比较三个诉讼法)(P184T22)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c.  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  特别说明:

(一)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二)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P185T23)

(三)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四)   基层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院。

B.地区管辖:

a.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一)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居住地:流窜作案、民愤极大、适用缓刑或管制等刑罚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包括户籍地、经常居所等。

b.  先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一)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

(二)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三)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c.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原则的最好体现)

d.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指定管辖:

a.  确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b.  改变: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c.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D.专门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

(一)   军事管辖的案件: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役军人或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

(二)   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三)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不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但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P185T79)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如与地方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法院管辖。

E.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a.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院管辖。

b.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P180T6)

c.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上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的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d.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犯罪的,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他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f.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g.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的中院管辖。

h.  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漏罪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果犯罪地适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i.    新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管辖;如果是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P185T24)

 

三.回避

1.回避的适用人员:

a.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b.  《解释》: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P190T41)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一)   当事人:本案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   近亲属: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时应扩展至其他近亲属。(P25)

(三)   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b.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d.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f.   参加过本案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查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检察的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3.回避的期间: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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