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钻石刑法笔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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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5-7 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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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刑法的基本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T3

B.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T4

C. 罪刑相适应原则:T5

2.刑法的空间效力:

A.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旗国主义):

a.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b.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c.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

b.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

c.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

d.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管辖)

3.刑法的时间效力(1949.10.1—1997.9.30):从旧兼从轻原则(例外:当事人逃避追捕或行为延续至今)指定教材P6

4.刑法分则法条竞合原则:以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为原则,重罪优于轻罪为例外。(P152T58)

 

二.犯罪

1.犯罪的主观方面:


定义
后果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
明知且希望
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接故意
明知而放任

指P25案例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P143T1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
P143T2

不是犯罪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体:(P143T3、T4、T5)

A.完全责任能力: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相对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强奸包含奸淫幼女,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C.减轻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无责任能力:

a.  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

b.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F.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G.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 周岁从生日第二天开始计算。

B. 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

C. 跨年龄犯罪:指定教材P21

4.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某些犯罪除了故意以外,还需要特定的目的。

5.认识错误:指P29—P30,案例很重要。

A.法律认识错误:

a.  误认为非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

b.  误认为犯罪行为是非犯罪行为

c.  对犯罪行为的罪名、罪数、量刑等的错误认识

B.事实认识错误:

a.  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把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认为是正当防卫

b.  对行为手段认识错误:(1)本来会发生危害的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农药案例。此时不成立故意

犯罪,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的手段,结果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毒药错为白糖。成立犯罪未遂。

                           (3)使用的手段根本不能导致危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可以。使用盐水杀人。不得认定为犯罪。

c.  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1)误把甲当作乙,甲乙为相同社会关系:错杀。成立犯罪既遂。

                      (2)误把甲当作乙,甲乙为不同社会关系:错盗。认定原罪。

                          (3)误将非犯罪对象认为是犯罪对象:将野兽当成人杀。成立犯罪未遂。

                          (4)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将人当成野兽杀。此时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d.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6.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刑讯逼供时是否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A.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否则为
定罪
说明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否则属于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否则成立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P144T7)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

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P144T8)
否则为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否则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造成他人重伤时,如果是由于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是间接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

 


B. 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  针对暴力犯罪。麻醉抢劫不能适用。

b.  还包括其他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等。

c.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犯罪人杀害的,属于事后防卫。

C.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否则为
定罪
说明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假想避险
按假想防卫处理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的公务行为。

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按防卫不适时处理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险时,如果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
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和客观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1.没有其他合法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2.损害的是指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来源本身。

具有避险意识
故意引起危险后避险的属于故意犯罪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

2.不允许牺牲他人重大财产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7.故意犯罪形态:犯意和犯罪既遂后归还。指P37。(P144T9、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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